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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企业购入的可在一定时期以后转换为股份的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混合证券,对于发行企业而言,既具有负债的性质,又具有所有者权益性质;对于债券持有者而言,既具有债权的性质,又具有股权的性质。
对作为投资者的债券持有人而言,投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一般基于两种考虑:一方面,在发行企业效益不佳的情况下,债券持有者作为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取得固定的利息,并到期收回本金,即使在发行企业破产清算,债券人也有优先清偿权,虽然这并不是投资者的初衷;另一方面,在发行企业效益较好的情况下,债券持有人将债券转换为股份,可以享受股利和资本增值的利益,或在股票市场上该股票价格上涨时,将转换的股份出售,可得到较高的收益。
投资者持有可转换债券除基于以上考虑外,还可能是出于其他一些“特殊目的考虑”,如控制上下游企业,形成供、产、销一体化的规模效益,利用上市公司上市资源为自己服务等一些为本企业长期生产经营目标服务的目的。
现行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会计核算在我国,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经批准可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三到五年,在会计核算中,企业购入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为股份之前,属于债权性质的投资,因此,在未转换为股份之前,其会计处理与长期债权投资相同;转换为股份时,按帐面价值作为转换基础,除债券面额不足转换为1股股份,按规定可以收回现金外,其余均转换为股权投资,作为转换后股权投资的成本。
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可采取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当投资者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出于一些特殊目的考虑,如控制上下游企业,形成供、产、销一体化的规模效益,利用上市公司上市资源为自己服务等一些目的,在投资之初就可确定是为了转换为股份而长期持有。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投资者可以先按照股权投资“成本法”进行核算,待发行企业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时,或发行企业债券已经全部转换为股份时,根据自己在发行企业总股份中所占比例及其他情况(如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等情形)决定是否变更采用“权益法”进行股权投资的核算,并且对之前发行企业亏损的期间,不确认投资收益。即在投资时,将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所支付的资金全部计入股权投资的成本(含有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利息和至投资日为止债券所含未到期利息除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并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投资收益:1.对于按期支付利息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计提时,借记“应收利息”,贷记“投资收益”;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利息”;转换为股份时,如无不到期利息,则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如含有不到期利息,则计算计入投资成本并增加本期投资收益。2. 对于到期支付利息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计提时,借记“应收利息”,贷记“投资收益”;转换为股份时,将已计提利息和不到期未计提利息计入投资成本,并将未计提利息部分增加为本期投资收益。之所以采取这样的处理的理由有三:
一、根据投资者的投资意图,投资之初,就已经确定作为股权投资长期持有。按照处理经济业务“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抛去其作为债券投资的外在法律形式,就应该将其作为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因为这时我们有可能不能确定将来是否能够对发行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能力,并且在投资时债券也不具有表决的权利,所以只有在转换后才能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二、给报表使用者传递明确的信息,避免操纵财务报表,防止非法目的。 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可以使报表使用者知道债券持有者是出于什么样的意图而作为股权投资长期持有,而不是误解为企业的一种简单短期投资获利行为。因为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和短期投资的决策机构和权限不同,重大长期投资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来决策,对企业的经营往往影响深远重大,而短期投资往往作为闲置资金的一种短期获利行为,一般只需总经理或财务总经理决策即可,所以其传递的信息也就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按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更有利于向报表使用者传递企业投资意图,便于报表使用者作出判断。而且也可以避免债券持有者利用债券转换前后核算方法的不同,粉饰会计利润。比如,持有债券企业可根据发行债券企业的经营状况,采取不同的经济行为:在发行债券企业当年业绩突出的情况下,将债券转换为股份,达到持有发行企业的股份比例在50%以上,从而将发行债券企业纳入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达到粉饰业绩、获得股市融资等一些特殊目的;在发行债券企业当年业绩不好或亏损的情况下,持有债券也可以获取固定的报表上的利息投资收益,尽管当期可能没有实际收到一分利息的现金流量。
三、准确判断采取何种股权核算方法,简化会计核算。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内,债券持有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及投资意图将债券转换为股份,这一行为将造成其他投资者在发行企业内所占股份比例下降,从而造成其他投资者在债券发行企业内所占权益金额发生变化,并且这种转换行为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持续不断发生,使投资者无法准确的确定自己在债券发行企业内所占比例及采用什么样的股权核算方法。所以,待发行企业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时,或发行企业债券已经全部转换为股份时,根据自己在发行企业总股份中所占比例及其他情况决定是否变更采用“权益法”进行股权投资的核算,不仅可以准确的确定持有人在发行企业总股份中所占比例以决定采取怎样的会计处理方法,而且又可以避免随股份比例的变动而带来的频繁帐务调整,有利于简化了核算程序。
四、发行企业亏损的期间,不确认投资收益,符合股权投资的经济实质。投资企业仅享有投资后被投资企业经营所获利润的权利,投资之前被投资企业产生利润已经包含在投资成本中,并且投资企业仅以投资为限对被投资企业承担责任,同时按投资比例享有经营利润和承担经营亏损,所以当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时,在成本法核算的情况下,不确认利息为投资收益,可以看作是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更符合经济业务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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