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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11号——股份支付》在内在逻辑方面存在一定的欠缺——对相似的交易或事项采取不同的计量方法,导致发生股份支付行为时,不同结算方式下编制的会计报表不具有可比性,企业可以通过选用不同结算方式达到利润操纵的目的。本文以企业为达到激励目的而授予员工附等待期的股票期权为例,对股权激励的会计计量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以下观点:等待期结束日才是员工股票期权的实际授予日,企业因发行员工股票期权而获取的员工服务应以员工股票期权在等待期结束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无论选用何种结算方式,企业均应于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及等待期结束日重估期权公允价值,并以其为基础将可行权期权对应的员工服务分期计入成本费用和权益或负债。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11号——股份支付》,对企业为获取员工和其他方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从而使时下热议的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有章可循。
然而,由于该准则在内在逻辑方面存在一定的欠缺——对相似的交易或事项采取不同的计量方法,导致发生股份支付行为时,不同结算方式下编制的会计报表不具有可比性,企业可以通过选用不同结算方式达到利润操纵的目的。
鉴于会计理论界历经长时间的争论,对股份支付的会计归属和入账时间已形成共识——分别归属于成本费用和权益(权益结算时)或负债(现金结算时)、在等待期内分期入账,本文拟以企业为达到激励目的而授予员工附等待期的股票期权为例,对股权激励的会计计量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该准则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权益结算的员工股票期权
“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二)现金结算的员工股票期权
“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
“企业应当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二、准则对会计报告的影响
由企业会计准则的上述规定可知:
权益结算时,企业以员工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及预计可行权数量为基础记录等待期内各期员工服务,且等待期内只需对可行权数量进行重估,而无需对每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重估。那么,当企业在授予日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估值很低时,即使等待期结束时市价远远高于行权价,企业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也无须调整,这使得企业为达到利润操纵目的可以任意对授予日股票期权价值进行计量,而不会有未来调整的压力;另外,即使对授予日期权的价值进行公允估计,也不符合员工实际得到的报酬情况。
现金结算时,企业以在资产负债表日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等于员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预计可行权数量为基础计量等待期内各期员工服务,并且须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重估,并将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相同程度的激励,相同的员工服务,仅仅由于结算方式不同,企业的经营成果可能会大相径庭。这将使采取不同结算方式进行股票期权激励的企业之间不具有可比性,使企业可以充分运用权益结算会计处理方式所给予的广阔空间进行利润操纵,极大地影响报表阅读者对企业经营成果和价值的判断。
三、关于股权激励会计计量的探讨
笔者认为,企业为获取员工服务而进行股票期权激励,无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都属于相似的交易或事项,计量方法不应有重大差异。准则规定两种结算方式下别以不同基准日员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有违可比性原则。
那么,股权激励应当如何计量呢?
正如准则规定,由于员工提供的服务不能可靠计量,应当以作为对价的员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现在,以员工股票期权在何时点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成了问题的关键。
(一)准则支持者的观点及理由
准则的支持者认为,股权激励在权益结算时应以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而现金结算时应以期权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理由为:
1、由于以权益结算的员工股票期权是一种认购认股权证,因而发行该种期权所获员工服务的计量基础应与普通认购认股权证一致,即按授予日公允价值(即发行价格)进行计量。
2、由于企业发行以现金结算的股票期权承担的是负债义务,且最终结算金额为结算日股票市价与行权价的差额,因而发行该种期权所获员工服务的计量基础为期权在等待期内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并应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及等待期结束日进行重估。
(二)笔者的观点及理由
1、基于员工股票期权的特殊性,其发行价格为等待期结束时的公允价值
笔者认为,员工股票期权是一种特殊的期权,它与企业发行的其他普通期权相比存在以下重大区别:
(1)持有者取得期权处置权的时间不同
普通期权:持有者在授予日即获得处置期权的权利;
员工股票期权:授予日只是确定行权价、认购对象范围的日期,是名义上的授予日,等待期是员工认购期权后付款(以提供相关服务的形式)的时间。只有当等待期结束时,员工才真正获得处置期权的权利,期权的发行方告结束,也就是说,等待期结束日才是员工股票期权的实际授予日。
(2)认购期权的付款方式不同
普通期权:以货币资金认购。
员工股票期权:以等待期内协定的服务认购,员工只有在提供了双方协定的服务后,才可以获得处置期权的权利。
(3)持有者等待期内对期权价值的影响力不同
普通期权:持有者在等待期内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影响期权的价值,持有者的等待为获权之后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纯等待;
员工股票期权:员工在等待期内可通过改变服务的质量影响股价,并通过股价的变动影响员工股票期权的价值,员工的等待是为了付款获权及提升期权价值而进行的服务性等待。
基于上述重大区别,对于发行企业来说,两种期权的发行价格分别为:(1)普通期权的发行价格为期权授予日收到的现金,在授予日即可确定;(2)员工股票期权的发行价格在等待期内是随员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不断变动的,直至等待期结束,期权发行完毕,即期权的实际授予日,发行价格才最终确定为该时点员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期权发行价格的变动意味着员工为获权而支付的对价――服务的价值也必须随之变动,同时服务价值的变动又影响到期权的发行价。唯其如此,员工股票期权才能持续发挥激励作用,即:更好服务——更高股价——更高股票期权价值——更高薪酬。
2、股权激励的会计计量
综上,笔者认为,股权激励以员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实际上是一种会计估计,不对员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在等待期内进行重估有违可靠性原则。企业应在预计可行权的资产负债表日,对员工股票期权在该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备查登记,并按已提供服务期间和等待期的比例计算确定当期服务的金额,同时记录成本费用和权益或负债;企业应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及等待期结束日对员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重估并备查登记,并以该公允价值和累计已记录成本费用的差额为基础,将员工服务在调整当期及剩余等待期内,平均结转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或负债。
上述会计处理后,企业发行员工股票期权最终入账金额为等待期结束日的期权公允价值。由于等待期结束日实际上是真正的期权授予日,因此这种处理方法与企业发行普通期权的会计处理保持了一致性。
另外,对于可行权日至实际结算日之间员工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变动,笔者支持准则的规定:以现金结算时,企业需调整计入当期损益,直至结算日调整至实际承担的负债金额,而以权益结算时则无需调整。这是由于该期间员工虽已不再承担为企业服务的义务,但在现金结算方式下,企业仍需对此期间的变动承担现金结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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