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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市场中组成最复杂、情况最多变、因素最活跃的部分。由于外汇交易清算跨越不同的国家和时区,涉及不同国家的支付系统和不同的处理流程,因此交易双方在清算过程中面临着外汇交易结算风险。如果外汇交易的一方出现支付问题,可能会影响到与之相关的其他外汇交易者,其他外汇交易者也可能因此出现自己的支付问题,继而又影响到其他外汇交易活动的正常支付。结算风险的系统性扩张严重时会导致整个外汇市场的恐慌,冲击外汇交易支付体系,危害整个外汇交易市场。持续连结清算系统(Continuous Linked Settlement,简称CLS)银行自成立以来,不断完善系统建设,努力营造安全的清算平台,有效地控制了外汇结算风险。CLS逐步成熟的系统架构、高效的交易运行和完善的风险管理为我国构建统一的外币清算系统提供了参考样本和诸多启示。
一、CLS的风险监管模式
1997年,二十国集团从事外汇交易的大银行发起成立了CLS服务有限公司,随后又在纽约成立了其附属机构CLS银行,旨在消除外汇清算中因时空间隔带来的清算风险,实现买卖货币同时清算。CLS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非盈利组织,其下属的CLS银行运营着全球独一无二的外汇结算系统。2002年9月,CLS系统成功上线并正式运行,进一步提高了防范外汇实时交易结算风险的能力。CLS向各个会员国提供相匹配的支付交易清算,由美国联邦储备银行进行监管,并向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汇报。截至2006年2月,已有美元、欧元、日元、英镑等15种货币成为CLS的清算币种,日均结算交易已达22.5万笔,日均清算总金额约2.4万亿美元。CLS银行的清算业务也从单一的外汇市场,逐渐扩大到货币市场、债券市场,清算品种也从即期交易延伸到托管交易、期权买卖和衍生金融工具等领域。CLS风险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环节。
(一)从市场准入环节控制风险
CLS集团控股公司董事会下设CLS银行董事会和CLS服务董事会,分别负责系统运行和服务管理,同时董事会与会员定价工作组共同确定价格和产品策略,分工明确、权责明晰,保证了机构管理顺畅、平稳。
截至2006年2月,CLS拥有69家股东、56个会员单位和26个第三方参与者。CLS执行严格的会员准入制度,要成为CLS的清算会员,除了按规定认购一定份额的股份,更要通过其他详细的资格条件审查。其会员包括:清算会员和用户会员。清算会员必须是CLS银行的股东,在CLS银行开设账户并直接参与CLS;用户会员可直接发送清算指令到CLS银行,但是资金划付必须通过清算会员账户进行;清算会员和用户会员可以发展第三方参与者,代理第三方参与清算,但是CLS本身不直接和第三方发生关系。因此,并不是所有通过CLS办理清算业务的机构都能成为其清算会员,大量机构是以第三方或第四方的身份通过清算会员办理清算业务。如果第三方违约,清算会员必须承担所有责任,而不会直接影响到CLS银行。CLS的会员层次是金字塔形的,因而从市场准入环节就控制了风险。
(二)运行时间重合的实时全额清算系统
按照CLS的规定,成为其清算币种的发行国必须建立实时清算系统(RTGS),并且要求各国的实时清算系统在每日CLS系统进行收付款清算的5个小时内(中欧时间CET07:00—12:00 )保持运行通畅。在此时间段内,各国实时清算系统的工作时间相重叠,构成了通过CLS系统将各国实时清算系统集中连接为一个运行时间重合的实时全额清算系统。
CLS在所有的清算货币发行国的中央银行开设账户并与其国内的实时清算系统连接。同时,各清算会员在CLS开设多币种账户,资金通过货币发行国的实时清算系统支付给CLS在其央行开设的账户。反之,CLS也通过清算货币币种发行国的实时清算系统向清算会员在央行的账户划付资金。
(三)通过同步支付和多边轧差净额结算控制流动性风险
同步支付(payment versus payment,简称PVP)原则是CLS的核心理念。它要求外汇交易的双方同时支付相应的货币,货币支付不能单方面进行。CLS银行为会员提供同步支付的清算安排,交易双方在规定时间之前,分别将交易的信息发送到CLS系统,系统对收到的信息进行核对,对能够匹配的信息进行确认,若匹配成功则将资料储存在队列中等待指定的清算日清算交收。在清算日的清算时间内,只有当交易双方开设在CLS银行的账户里都有足够的交易货币资金,才会进行清算。CLS将相应同步调整交易双方在CLS开设的账户,一旦符合清算条件,清算立刻开始并且为不可撤销的最终清算。同步支付原则锁定了本金风险。
同时,CLS银行采用多边轧差、净额结算模式,计算每个用户每一币种多边轧差后的最终头寸。即清算会员在清算日可能会有多笔应收或应付款指令,但最终结算的只有一笔。多边轧差净额结算模式大大降低会员所需支付的笔数和金额,减少了不必要的支付往来,使现金预测和流动性管理得到改善,有效地控制了流动性风险。
(四)严格遵循盈余账户法则,规避信用风险
盈余账户法则是指外汇交易的清算机构要求外汇交易机构在其外汇交易账户上总是保持一个非负值,即账户上所持有的所有货币为正值。根据盈余账户法则,CLS要求清算会员在其外汇交易账户上总是保持一个非负值。每个清算会员的总账户下设有若干个分币种子账户,尽管清算过程中,可能有些分币种账户为正值,有些为负值,但每个清算会员的总账户余额不能为负。当总账户余额为负时,该笔清算不予确认。为减少汇率波动对余额的影响,CLS银行在计算余额时要进行折扣。这样,即使某一个清算会员出现支付问题,CLS也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其他清算会员。在实际外汇结算过程中,清算机构的交易成员通常会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使外汇交易账户的头寸为零。该法则的运用对信用性结算风险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
CLS采用了一系列严格的措施控制信用风险的发生。但在极端情况下,当汇率巨幅波动,且波动幅度超过了系统所设置的折扣,会员遭遇破产不能继续履行付款义务,也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此时,CLS银行将会启动其损失分担分摊机制,即损失金额将按交易日与其发生交易的交易方的头寸比例共同分担损失。
(五)加强管理,减少操作风险
由于CLS的开户银行都是各国中央银行,并且CLS已经得到所有清算币种国的法律监管当局认可,确保了CLS银行、会员机构和各国中央银行都高度重视潜在的操作性风险,并共同采取措施控制操作风险。CLS针对有可能引发操作风险的不同元素,包括技术处理、清算会员,支付系统都有一套明确的管理办法,从而保证了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CLS银行运行的跨时区、跨国界的高集约化的电子网络系统,除在技术手段上进行了严格设计和反复测试之外,还要求所有CLS系统的主要会员,包括清算会员和各国支付系统都要建立周密的灾难备份系统,一旦出现意外,所有系统一小时之内可以立即恢复运作。
二、我国银行外币清算体系的现状和不足
1994年,中国外汇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结售汇制度,建立起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目前我国外币清算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管理。以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主体的清算体系,目前仅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湖北、厦门(覆盖福建省)、深圳等8个分局在当地设立了外汇清算中心办理跨行外币清算业务。各分局开办的外币清算业务的币种主要为美元和港币。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同城金融机构间外币清算、异地金融机构间外币清算、会员外币资金头寸调拨、接受当地人民银行委托对外资银行外汇存款准备金进行管理和运作、同业外币清算资金管理等。另外,深圳和广东等少数分局依托当地同城清算系统建立了区域性外币清算系统,提供区域内跨行的美元和港币清算。总体来看,尽管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外币清算业务发展较快,占比较大,但目前外币清算的主要问题是缺乏覆盖全国的统一的异地跨行外币清算系统。
目前,我国中资银行间的异地外币清算,根据外币业务是系统内还是系统外分别通过不同的渠道处理。系统内的异地外币清算主要通过其外汇联行系统进行;系统外的外币清算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渠道:一是通过外汇管理局开立的境外清算账户进行清算,目前主要指设立了外汇清算中心的8家分局,多数省市(区)外汇局的外币清算业务已经停办;二是利用中国银行等大银行(主要指中国银行)的网络及网点资源优势,委托其代理国内外币清算和境外资金调拨业务;三是使用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系统通过境外代理行进行资金清算。从目前的数据看,中资银行的行内系统与使用SWIFT进行海外代理这两个渠道在清算规模上平分秋色,是外币支付清算的两个最主要渠道。
外资银行外币清算主要通过使用SWIFT系统参与母行或代理清算行进行,部分外资银行同城外币清算通过外汇管理局设立的外汇清算中心进行。另外,我国B股外币清算形成了最终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境外银行进行清算的专项清算系统。
与上述外币清算体系相适应,不同的清算渠道对清算账户的开立要求也各有不同。其中,外汇管理局系统组织的外币清算,要求会员银行将清算账户开立在当地外管分局,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境外清算银行开立外币清算总账户,下挂相应分局的子账户;商业银行利用SWIFT通过境外代理行进行外币清算的,则直接将账户开立在境外代理清算银行;通过境内代理行(主要是中国银行)进行代理的,被代理行则将清算账户直接开在境内代理行。
受我国的地缘因素、层级关系和金融体制所限,目前我国外币清算体系表现出“清算法规缺失、清算主体受限、清算渠道不畅、清算资金分散、金融监管困难”五个特点,直接的后果就是我国境内外币清算效率与效益低下,最为重要的还有中央银行对外币支付结算资金的流入与流出的监控处于被动局面,无法集中监测各商业银行的外币支付结算资金的流向、基本头寸及相关重要金融信息,给人民银行的金融宏观决策和金融稳定分析带来诸多的困难,因此,建立我国统一的外币清算系统迫在眉睫。
三、CLS对于构建我国统一的外币清算系统的启示
“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完善支付结算体系,提高支付清算效率”的要求,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一直致力于推进支付体系建设,促进新型支付业务健康发展。2006年6月底,小额支付系统在全国顺利上线,标志着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建设取得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成果。至此,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支付清算网络体系基本形成。随之而来的外币清算系统建设必将成为人民银行未来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CLS银行的风险监管控制模式给了我们有益的启示。
在风险控制方面,CLS的设计理念、运作方式和组织管理安全而高效,成为目前国际外币清算业务处理和技术设置的标准,并将成为进一步完善外汇市场资金清算基础建设的规范,其全新的理念正在被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广泛接受。
(一)流动性风险防范
流动性结算风险是指外汇交易的一方不能通过外汇交易的资金清算系统在指定日及时支付全额货币所产生的一系列风险。由于时差的存在,世界上各个外汇交易中心的交易结算的工作时间不同,而不同的外汇结算系统工作时间的重叠区间很短,这样就造成了外汇交易双方不能同时支付货币。
借鉴CLS的经验,我国外币清算系统在流动性风险防范方面,宜采取以下做法:一是采用多边轧差、净额结算模式,减少参与者支付的笔数和金额,降低对用户流动性的要求;二是相应延长系统工作时间,扩大与世界各大外汇交易中心结算工作时间的重叠区间,提高各大外汇交易中心之间外汇结算即时支付的可能;三是完善质押机制,要求清算参与者在进行外汇交易时提供一定数额的交易抵押物和保证金;四是对系统参与者设定货币流动性限额,以防止外汇交易机构在到期时过多地支付同一种货币而造成流动性风险;五是加强结算机构的员工管理、降低操作风险。
(二)信用风险防范
信用性结算风险是指外汇交易的一方完全不能按照外汇交易协议支付相应的货币,使事先已经支付货币的外汇交易者面临巨大损失。
鉴于信用风险的不可预知性,在设计我国外币清算系统时要充分考虑以下方面:一是参照CLS遵循的PVP原则,我国在构建外币清算系统时也应要求外汇交易的双方同时支付相应的货币,从结算机制上防范信用风险;二是运用CLS银行实施的盈余账户法则,要求各清算会员的外汇交易账户总是保持一个非负值;三是根据各清算参与者的资信状况,对清算会员所开设的清算账户设置一定的透支限额,若该会员账户的透支头寸总额超过了该限额,清算自动停止。
(三)操作风险防范
操作风险是指外币清算过程中由于系统操作层面的原因使交易双方的清算不能完成而造成的责任与损失。我国构建外币清算系统时针对操作风险防范,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系统建成后,要加强外币清算会计核算内控制度建设,要对业务操作流程、账务处理程序、外汇资金头寸管理、财务风险控制等做统一规范,防止由于内控制度上的漏洞造成操作性风险;二是外币清算系统对人员的要求更高,清算业务人员要精通外汇、会计、清算等业务,熟悉系统操作流程和业务处理程序,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外币清算系统操作性风险。
(四)系统的可拓展性和前瞻性同样重要
人民银行要在外币清算系统建设上多方考虑,着眼未来,充分借鉴CLS系统建设经验。在系统的可拓展性上,要结合各类支付业务的特点,建立外币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内核,并根据管理和业务拓展的需要,对内核进行灵活的外延,增强系统的适应性和可扩充性。在系统的前瞻性方面,要根据外币支付清算未来发展趋势,开发设计相关功能,并采取功能设计与业务管理相分离的策略,功能上可根据管理的需要适时启用,支持灵活的技术升级功能,确保未来业务量增加时对网络资源扩容或硬件设备的添加不影响各类支付业务的正常处理。同时,还应站在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的全局高度,考虑其与人民币支付系统的交互作用,构建真正意义上的本外币一体化的支付清算系统,在卫星网络传输、数据安全认证机制、系统安全备份方面开发创新,在安全性与便利性方面做好保证。
(五)系统监管是重中之重
中央银行作为社会资金的最终清算者和银行机构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是支付体系的天然监管者。良好运行的支付体系是维系国家金融稳定及经济发展的重要纽带。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期间,香港金融管理局就是通过其实时支付系统(RTGS)和票据交换所自动转账系统(CHATS)对所有进出香港金融市场的资金进行监控,从而使香港政府在应对金融危机之时掌握主动,有效化解了支付结算的系统性风险。在此方面,建议人民银行在建设外币清算系统时,结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推广建设经验,参照国际上认可的监督标准(比如重要支付系统核心原则)设计和运营外币清算系统,并设定监督标准,通过统一的外币清算平台,掌握更加全面的监测手段,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对外币业务的监管职能,减少支付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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