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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势在必行

来源: 盖地 编辑: 2008/05/23 14:57:06  字体:

  一、贯彻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面临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2号)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凡是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规定范围或条件的企业,均应执行新制度。但据有关媒体披露,有些小企业还在观望,甚至不准备执行新制度。为什么社会各界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反响没有几年前对《企业会计制度》那么强烈?究其原因,可能主要有两点:

  1、缺少制度转换的外在压力和动力。对应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政府有会计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要求,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但对应该执行新制度的小企业,除了工商部门的年检(主要是针对新成立1年半以内的企业,而且主要是检查是否有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况,并不需要更多的会计信息)外,最主要的信息使用者就是主管税务机关。现实中,有些税务部门不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征税,而是不论企业账簿是否健全、核算是否合规,一律对企业实行“定额征税”或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这样固然“简化”,但对企业会计的要求标准也就大大降低了,企业也就用不着花大力量去执行新制度了。加之,现行法规又没有要求小企业的财务报告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这也是新制度执行乏力的原因之一。

  2、制度转换成本较高而预期效益估计不足。《小企业会计制度》虽然比《企业会计制度》简化一些,但对小企业而言。由原来执行“行业会计制度”转而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显而易见要付出一定的制度转换成本;对某些比较复杂或特殊的交易或事项,如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计提资产减值(跌价)准备(虽然仅限流动资产,但也是“从无到有”,纯增加工作量)、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等,则完全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相同,其难度确实比较大。新制度没有像人们原先预期的那样简便,而是看起来更像《企业会计制度》的浓缩版,这可能是不少小企业“望而却步”的原因所在。至于贯彻执行新制度的“预期效益”,不少小企业可能更多地看重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认为“成本大于收益”而裹足不前。

  上述原因有的确实是客观存在的,有的可能只是认识上的某些局限性,但这些均不能成为不执行新制度的理由。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会[2004]15号文件,即《关于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执行新制度的意见和要求。笔者认为,在贯彻实施新制度的过程中,新制度本身也可能进行某些修改或调整(2001年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比1998年初次发布时不是既简化又实用了吗?),其执法环境也会不断改善。从长远看,现在进行会计制度转换的“收益”一定会大于其成本;早“转换”早主动,早“转换”早受益,而不应将目前的困难与不利看得过重。现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但若日后小企业发展成为“大企业”,当转换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就非常容易了,届时,企业的制度转换成本将会大大降低。

  二、贯彻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小企业的法定职责

  根据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通知》,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并做好新旧制度之间的衔接,从2005年1月1日起,结束旧账,建立新账,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由此可见,对小企业来说,不是执行不执行新制度的问题,而是如何更好地执行新制度的问题,小企业的负责人应当将切实履行新制度作为自己的法定职责。

  三、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提供的会计资料应是企业计税的基础

  按《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提供的会计资料能否作为企业计税的基础、能否尽可能减少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关系到征纳税双方能否因此而降低各自的税收成本,从而关系到小企业是否更有动力采用新制度。《通知》明确:“税务部门在征收所得税时,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作为纳税调整的基础,对于没有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核算,或者账目严重混乱的小企业,税务部门依法加强税收征管。”由此可见,严格执行新制度的小企业,可以依法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查账征收”的纳税方式,从而降低其税收遵从成本、减轻税收负担。新制度的贯彻实施为促进税款的规范征收提供了契机;换言之,税款征收和税收监管又可以推动小企业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新制度。这是征纳税双方的一种良性互动。也是促进小企业尽快采用新制度的原动力。至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问题,在目前两者差异未减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先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以税法导向的会计政策选择)以达减少或缩小两者差异的目的。

  四、通过履行社会审计促进《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贯彻落实

  《通知》明确:“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应当采用必要的方式。

  要求会计中介机构了解和熟悉《小企业会计制度》,使其在接受执行该制度的小企业委托进行审计服务过程中,以该制度作为会计标准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报告。“由于小企业没有对外公开披露会计报告的义务,政府不能也不应提出小企业的会计报告必须对外公开披露的要求。因此,《通知》中提出的”必要的方式“,根据笔者理解,应该由小企业会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国家税务总局做出规定,比如规定小企业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必须附报其同期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告,并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小企业纳税申报的基础(或依据)。这类规定将会有效地促进小企业贯彻执行新制度。但也应该看到,这样必然会增加小企业期间费用的支出,从而增加小企业的负担;因此,还应明确规定对小企业的审计收费标准必须明显低于其他企业(可以规定量化标准)。

  五、政府部门既要加强监督,又应提供服务

  《通知》明确:“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切实做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在本地区小企业的贯彻实施。认真监督小企业依法建账和会计核算情况,促进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取得和填制会计凭证,设置和登记会计账簿,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是必要的,但也应该提供具体的指导,切实保证小企业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新制度。

  财税部门应免费提供指导服务,而不能将小企业推到社会去参加五花八门的高价收费“培训班”,以免造成误导或增加小企业的负担。

  当我们在关注《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的时候,还应该关注不属于新制度执行范围的另一部分“小企业”,即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这两类“小企业”在税收上有一个非常明确的划分界限:属于新制度执行范围的小企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则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者目前比照执行的是199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同为“小企业”,同样需要进行会计规范,两类“小企业”按什么标准划分更为科学合理,这是应该认真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制定会计制度时,应该以其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为导向,同时兼顾其他信息使用者,这样的会计制度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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