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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的一点看法

2004-06-02 13:34 来源:

  我国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已进行很多年了。对一个几十年形成的福利性分房制度进行改革,自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从各地不同方案的试点,到各种经验的逐步推广,再到国家统一房改政策的推行,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由此,对房改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财产变更事项的会计处理也经历了一个边探索、边规范,直至逐步完善的过程。可以说,时至今日,在有关事项的会计处理上仍不完善。本文就此谈点看法。

  1993年8月,财政部以“财会字第47号”文发布了《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规定》明确“企业应在负债类科目中增设”住房周转金“科目,核算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1995年3月,财政部在以“财会字(1995)14号”文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进一步对企业取得租金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拨入的住房资金、利息收入、发生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困难补助等业务作出了规定,特别对企业出售职工住房的会计处理作了进一步的规范。

  5年多过去了,企业一直依照这两个文件的规定对房改涉及的相关会计事项进行处理,而由于会计制度的规定滞后于改革的步伐,导致了会计处理中一些问题的出现,笔者认为,其中两个问题是值得我们加以重视的。

  第一是住房周转金余额出现巨额红字,在账面反映为住房周转金入不敷出,期末反映为借方余额。这个问题在实行房改较早且近年建房、售房较多的单位十分突出。

  住房周转金的红字是怎样产生的呢?我们不妨举例来看看,例中金额单位为万元。

  某工业企业原有成套旧房一批,原值5000万元,累计已提折旧2000万元,1994年将部分产权售给职工,收款2000万元,当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2000

  贷:住房周转金2000

  由于是部分产权出售,当时对固定资产未作清理,后来企业以集资形式建房,收集资款3000万元,实际建房成本3500万元,超过部分由公益金列支。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3000

  贷:住房周转金3000

  建房时:

  借:在建工程3500

  贷:银行存款3500

  交付时:

  借:固定资产3500

  贷:在建工程3500

  同时:

  借:住房周转金3000

  贷:资本公积3000

  借:盈余公积-公益金500

  贷: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50O

  到1995年末,企业根据《财会字(1995)14号》文,对新旧房固定资产清理,房屋原值共计8500万元,累计已提折旧2500万元,其会计处理为:

  1、借:固定资产清理6000

  累计拆旧2500

  贷:固定资产850O

  2、借:住房周转金6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6000

  这样处理的结果,在住房周转金没有其他重大来源(一般情况下不可能有其他大的来源)的情况下,就出现了借方余额4000万元,而接下来,不管企业采用何种方式建房、售房,建得越多,售得越多,其红字就会越大。

  住房周转金的巨额红字对企业的会计报表将产生严重影响。目前,有的企业总资产不到10亿元,而住房周转金的红字竟达1亿多元,占总资产的10%以上,由于住房周转金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为长期负债,其巨额红字常常使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上的长期负债数为负数,并且使企业的负债总额虚减,从而使企业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以及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出现严重不实,并有可能导致报表使用者在决策中做出错误判断。

  第二个问题实际上与第一个问题也有着紧密的联系。从上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企业向职工出售旧房时,由于只出售了部分产权,不论这一部分占的比重是多少,在这部分资产中必然还有一部分属于企业所有。而按现行制度来处理,将全部资产进行了固定资产清理,并结转了损益。这样一来,这部分资产就变成了账外资产。尽管制度要求对这部分资产要单独设账进行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且不说账外资产就一定管不好,就是真的管好了,也不能在企业的会计报表中真实反映这一部分资产的情况,而对这一部分资产的价值变动情况就更不能加以反映了,这样一来,就必然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产生影响。

  笔者认为,以上两个问题已给许多单位的会计信息带来影响。随着房改步伐的加快,其影响的程度将越来越深,影响的面也将越来越广。应该说,现在来探讨并着手解决这些问题,已经是非常迫切的事情了。

  其实,要解决上述两个问题并不难。对住房周转金的红字余额问题,由于是企业在用住房周转金购建职工住宅时转增了资本公积,对这一部分住房进行清理时,其净损失应予冲回,即:

  借:资本公积

  贷:住房周转金

  对于确实由于住房周转金来源不足而形成的红字余额,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在企业的住房基金来源中,有一部分按住房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但这部分折旧并没有进行账务处理,将其转入住房周转金,而是以备查账簿的形式予以登记。如果企业按住房基金的帐面余额来安排职工住房方面的支出,天长日久,就会出现住房基金有余额而住房周转金出现红字的现象。实际上,这是由于住房资金被生产资金挤占而造成的。还有一种情况是企业没有按住房基金的来源来控制住房支出,或住房基金来源本身不足而造成了住房周转金的红字。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企业少到了支出,造成了前期损益的不真实。这里有企业的原因,但更主要的还是政策的原因。笔者认为,对于这一部分住房周转金的红字应以盈余公积进行弥补。其会计处理为:

  借: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

  贷:住房周转金

  至于部分未出售产权的固定资产,企业应该作为一项特殊资产处理,但不纳入企业的资产总额是不恰当的。这一部分资产如果一直不发生变化,企业将不会产生收益,而一旦原住户购买剩余产权或将房屋出售,就会形成收益。对这一部分已清理的资产,笔者认为应予转回,并按企业售出价格和企业所占产权比例计算企业拥有的资产数,进行账务处理。

  其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住房周转金

  而且,对这一部分资产应重新核定其使用年限计算各期折旧。其分录为:

  借:住房周转金

  贷:累计折旧

  在资产清理时,再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进行核算,其净损益转列住房周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