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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制度改革与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

2003-10-28 13:47 来源:《会计研究》·王晓枫

  「摘要」企业会计信息披露与企业产权制度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一方面,会计信息披露是维护企业产权主体利益,反映产权结构和产权关系的重要渠道;另一方面,不同产权制度下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内容、质量等是不同的。因此将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理论建立在产权理论之下进行研究,将会有效推动企业信息披露向着规范化方向发展。本文针对我国不同产权类型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比较,提出改进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产权制度 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

  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会计理论的发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如果将这些变化置于产权制度之下,就会发现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不仅表现在形式上,也表现在内容和质量上。然而,以往关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研究主要是针对信息披露的内容、方法及法规制度等方面,而忽视了产权制度改革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影响作用。实际上,产权制度的变化对会计信息披露所产生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因此,要提高商业会计信息透明度,有效杜绝会计信息失真,必须从产权制度改革人手。

  一、会计信息披露的产权原理

  产权理论认为,企业的经营是建立在产权基础之上,无论企业的投资者,还是债权人、经营者等都是在尊重产权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契约关系,这种在产权基础上订立的契约关系,必然要求相应的会计信息披露。企业的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各类中介机构等从会计信息的供求角度理解是一个共同的利益团体,他们都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企业经营者、会计人员(包括审计人员)是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同时也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由于他们拥有的权利不同,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也是不同的。企业的投资者拥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关心企业的盈利能力,需要运用会计信息对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决策;企业债权人拥有对其债权的索取权,从关心自己债权的立场出发,关注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以判断企业的偿债能力;企业的经营者拥有对企业财产的经营权,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国家作为维护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的特殊利益一方,拥有税收的权利,而且国家还承担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公平竞争,协调各方利益的任务,国家的这种特殊权利和任务可以通过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方法、内容的法律规定来体现。可见,会计信息披露是维护企业产权主体利益,反映产权结构和产权关系的重要渠道,只要产权制度存在,企业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的责任就不会被免除,会计信息披露就成为一种必然。

  不同的产权结构对会计信息披露也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企业的委托代理理论认为,企业内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信息不对称、契约的不完备等市场不完全性的存在,企业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往往不一致,更多的时候还表现为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对会计信息披露产生不利的影响。作为会计信息提供者的代理人——经营者与其他利益主体相比有其独特之处,他直接管理企业,事实上拥有了企业的控制权,控制了企业的一切活动,包括会计信息的提供,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更愿意选择少量披露、不披露,甚至隐瞒真实会计信息,从而损害社会利益;从信息使用者角度,由于各自的利益目标不同,有些信息使用者确实需要真实、客观反映经济活动的会计信息,而有些则不然,由于受到各种利益驱动,出于某种特殊目的如粉饰政绩或隐瞒事实等需要,当会计信息对他们不利时他们可能并不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在惩罚责任制度不明确的情况下,作为中介机构的注册会计师也会从私人利益角度从事审计工作,难以保证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实施审计。这些“欺诈”行为的大量发生,实际上是委托代理制度下潜在道德风险的显性化,其结果会使得人们逐渐怀疑会计信息的可信度和有用性,最终动摇会计信息披露在维护产权主体利益、反映产权结构和产权关系方面所具有的作用。由此看来,企业会计信息披露与企业产权制度是密不可分的,研究会计信息披露不能与产权制度及产权结构相脱离。

  二、不同产权制度下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比较

  在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体系中,大体上分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新型的全国性或区域性商业银行、城乡合作银行及外资商业银行。如果按照产权类型,则基本上存在国有制和股份制二种。其中,城市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虽然属于股份制性质,但无论是经营规模、管理水平还是人员素质与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差距甚远,规范化的信息披露对其而言实施难度较大。2002年5月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定,规模小的商业银行可免于披露信息。本文重点针对国有银行和除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以外的股份制银行进行分析。

  1.国有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国家拥有100%股权的政府独资银行,它所经营的是国有信贷资本,从产权关系讲,它是国家拥有单一产权的独资企业,是国有资本的人格化代表。目前,虽然从法律上讲,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已经定性为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公司法人。但实际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还处于从国家行政机关向国有独资公司过渡过程中,其产权结构仍存在着所有者虚化、产权边界不清晰和资产权责不明确的问题,无法以独立的法人身份走向市场。在此产权制度下,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是以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为目的;从会计规范的形式上,以国家的会计准则及统一的会计制度为依据;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来看,国有商业银行更注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会计人员在会计政策的选择时很有可能选择那些有利于当期收益和利润大的计算处理方法,稳健性原则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得到充分运用;从会计信息披露的范围和程度上看,信息披露的范围要相对较小,程度要求不高;从会计信息披露的风险看,其会计信息披露的风险较低,主要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比较少,但由于所有者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控制权并不强,因此所有者可能由于经营者的利益驱动和欺诈行为而带来损失。

  2.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来源决定了股份制商业银行除了在业务上接受监管当局的监管外,不受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基本具备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外部条件。股份制商业银行比较明晰的产权结构较好地界定了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为建立比较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基本实现了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创造了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范下,股份制商业银行逐步确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行长负责制的现代公司化治理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比较高效的内部管理体制。引入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方式,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普遍做法。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决定了其经济责任是有限的,大众的投资行为,会计信息不仅仅是某个企业或个人的信息,而是关系到若干方面利益的信息,是公众决策的依据,是国家管理的手段,因此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各方都非常重要,这也促进了会计信息披露进一步规范化和扩大化。在这种产权制度下,提供会计信息的目的是为企业利益集团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而这些决策有用的信息则更注重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从会计规范的形式上看,除了以国家的会计准则及统一的会计制度为依据外,还要注重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从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上看,更关注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注重企业的预测价值;从会计信息披露的范围和程度来看,股份制商业银行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更严格,表现在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对会计信息披露范围要广、披露程度要深;会计信息披露在技术上要求更高,特别是收益、成本、费用的计算比财产的保全显得更为重要,公平、公正成了会计信息披露的第一原则;从会计信息披露的风险来看,股份制商业银行由于存在众多分散的所有者,他们不能参与企业决策和有效监督企业经营管理,对企业的治理只能借助于经营者来实现,也就是说,企业的经营者掌握企业信息披露的控制权,而众多的使用者不具有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控制权,因而会计信息可能会给使用者带来误导。

  三、产权制度改革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影响

  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迅速推进以及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我国银行业在改革产权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经过多年努力,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已逐步发展壮大,我国银行业竞争机制也在逐渐形成。产权制度的改革对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将产生一定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第一,产权制度改革将促进商业银行自觉地规范自己的信息披露行为。在现代产权制度中,产权的明晰为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目标的实现创造重要条件:一是各个商业银行都拥有独立的财产,它们在法律上是完全独立、互不依附、互不隶属的,且拥有平等的权利能力;二是所有者追求资产收益的最大化;三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经济上的契约关系。在上述条件之下,社会资源配置实现帕累托最优,经营者在最大化自己效用的同时也不降低所有者的效用,他们会根据市场需要而非所有者的意图来实施自己的信息披露行为。会计信息披露将成为各商业银行的自愿行为,会计信息披露成为真实表达市场供求双方的真实意愿。

  第二,产权制度改革将在一定程度上杜绝道德风险。在现代产权制度中,由于各个商业银行的财产权利受法律的保护,所有恶意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在这种情况下,各商业银行就必须尊重其他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双方以诚相待,以真实、诚恳、善意的态度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真正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做到恪守信用、不欺不诈,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来危害他人的利益,从根本上杜绝虚假会计信息、损人利己等道德风险。

  第三,产权制度改革将使现行有关法律成为真正可以实施的制度规则。在现代产权制度中,商业银行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将得到明确界定,在各商业银行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法律才能真正成为大家所共同遵守的制度规则,我们制定的一系列界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律规范等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各商业银行为保证其经营活动的有效性,就必然会在法律的基础上从事一切经营活动,并在法律的约束之下自觉地规范自己的信息披露行为。

  当然,产权制度的改革对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也提出了挑战。

  首先,产权制度改革将导致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现代产权制度下,意味着将有更多的商业银行走向资本市场,置身于资本市场的法律约束之下,并应满足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以上市银行来讲,由于上市增加了银行的规模,股东较为分散,其社会影响力也较大,与上市银行相关的利害关系集团较多,这就促使上市银行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以满足有关各方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在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形式上,上市银行不仅要执行国家的会计准则、统一的会计制度,还要执行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要求。

  其次,产权制度改革将导致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不断扩大。在现代产权制度下,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是满足与企业有关各利益集团的需要,披露的会计信息不仅包括其表内业务信息,如通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进行披露,也包括以往没有要求披露或无法披露的表外业务信息,如:对会计政策信息的披露,即银行会计核算时所采取的原则、惯例、程序和方法等;对重要会计事项的披露,即银行应向会计信息利用者提供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对或有事项和其他事项的披露,即银行应对产生不确定的收益与损失进行合理的披露,如贷款承诺、担保等。信息披露质和量的提高意味着商业银行无论是在理论研究、技术方法以及人员素质方面都必须全方位进行改革,以适应信息披露的要求。

  其三,产权制度改革将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产权制度的改革过程,实际上也是相关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充分博弈过程。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就是在这种博弈——变革——再博弈——再变革的过程中,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