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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所得税纳税调整应关注的几个方面

2004-09-21 11:23 来源:张

    所得税是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课税对象的一个税种,其计税依据是企业全年的所得额。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所遵循的原则不同,尤其是在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不同,造成按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税收利润(即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计算口径或确认时间不同产生永久性或时间性差异。由于会计利润和税收利润存在差异,因此要求在所得税申报时应当以税法认定的利润口径进行申报,将会计利润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将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在实际工作中,涉及纳税调整的事项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会计制度规定不作为收益,不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作为收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确实无法支付或债权人豁免的债务计入资本公积,不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将其计入其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所得税。

    2.接受货币性捐赠。《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公司接受现金捐赠直接计入资本公积,不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将其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所得税。

    3.接受非货币性捐赠。《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公司接受非现金捐赠,计入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准备,处置时按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均不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将其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可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基本建设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进行负荷联合试车获得的试车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将能对外销售的产品转为库存商品的价值冲减基建工程成本。而税法规定上述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

    5.自产产品用于自建工程项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公司以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自建工程项目,应按产品成本价结转成本,不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应按产品售价与成本价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所得税。

    会计制度规定作为费用和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税法规定不能在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罚没支出。《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项罚款、违约金、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以及被没收的财产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费用超过规定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种借款费用均据实列支,计入当期费用。而税法规定,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3.支付关联方借款利息超过规定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种借款费用均据实列支,计入当期费用。而税法规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4.内资企业工资、薪金超过规定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工资、薪金计入相应的费用,除工程人员工资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工资从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中开支外,其他生产、管理、销售人员工资均据实计入当期各项费用。而税法规定,如果公司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按计税工资规定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薪金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工资、薪金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薪金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5.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规定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工资总额的2%、14%、1.5%计提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计入当期各项费用。而税法规定,上述按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如果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高于其计税工资,则应按计税工资标准分别计算扣除;如果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低于其计税工资标准,应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超过规定的计提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6.捐赠支出超出规定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项捐赠支出均计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另有规定),超出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而非公益性捐赠均不准予税前扣除。

    7.业务招待费超出标准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业务招待费据实列支管理费用。税法规定,内资企业业务招待费在规定比例范围内的,可据实扣除,超出标准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过规定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入营业费用。而税法规定,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公司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在无限期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场等特殊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占销售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出比例的广告支出可在无限期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企业每一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收入0.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9.赞助支出。《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赞助支出属于与公司经营无关的支出,应计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不得税前列支,广告性的赞助支出的税前列支办法参照广告费的办法,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10.佣金支出不符合规定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佣金支出计入营业费用。而税法规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的佣金才能税前列支:(1)有合法真实的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11.担保支出。《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担保支出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自己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还清贷款而由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

    12.权益法核算联营企业损失。《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符合权益法核算条件的对联营企业投资,如果联营企业出现经营损失,公司应按其占联营企业的份额和联营企业的损失,计算所享有的损失计入投资损失。而税法规定,联营企业的亏损应由联营企业就地依法进行弥补,投资方不能弥补联营企业的亏损,因此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3.开办费。《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用,应当在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性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而税法规定,开办费应从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期限内平均摊销,多摊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4.固定资产折旧超出规定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公司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并按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并报各方备案就可以实施。而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残值比例在原值的5%以内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规定计算,并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加速折旧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逐级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会计折旧超出税法允许计提折旧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所发生的固定资产增值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增值后的固定资产价值和预计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而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增值部分计提折旧不能进行税前列支。

    按会计制度规定作为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剔除

    1.公司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公司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而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剔除。

    2.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符合权益法核算条件的按占被投资企业的份额和被投资企业的利润计算出应享有利润计入投资收益。而税法规定上述投资收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剔除。

    3.三废收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利用三废形成的收益计入当期收益。而税法规定企业利用本企业生产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免征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剔除。

    4.技术转让收入未超过规定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技术转让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而税法规定进行技术转让,或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剔除。

    按会计制度规定不作为费用,不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税前扣除

    比如应收票据计提的坏账准备。《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应收票据不计提坏账准备。而税法规定,应收票据按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除上述四类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外,股份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也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产出现减值状况,即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时就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将预计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但此时资产仍有价值;而税法认定资产丧失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其损失才能在税前扣除。

    (作者单位:天津五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辽宁省抚顺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