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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并报表方法存在的缺陷

2002-06-06 10:22 来源:杨序谨

    (1)我国会计合并报表没有考虑由合并报表产生的商誉。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1条已经说明,在会计实务中,无形资产包括商誉,但没有把商誉进一步划分为购习商誉和非购习商誉而分别定义。而在国际会计准则中虽然没有声音的章节讲座商誉,但在有关的各章节都肯相应的论述。国际会计准则22第19条在谈到购习法合并企业报表时,申明购买商誉为企业成本大于所购企业可辨认诤资产市场公允价。

  (2)我国会计合并报表没有考虑把被投资企业的盈余划分为投资时的盈余和投资后的盈余。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把被投资企业的盈余划分为投资时的盈余和投资后的盈余,其目的在于区别这两种盈余在合并报表时的归宿。

  (3)外商对我国会计合并报表中的合并价差难于理解。在合并分录中,合并价差是合并分录的调整项目,我国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没有对合并价差应该包括哪些内容作出理解。这使合并报表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实际上我国许多会计人员都认为:合并价差是合并报表时不平衡数额的总汇。只要有什么不平的数字,都可计入合并价差。在会计实务中,外商却往往把合并价差的计算看成是投资成本减去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再加上少数股东权益而得到的,他们有时把投资成本减去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看成是商誉,但这时的挣资产包括了被投资企业被投资后增加的盈余,而国际惯例中的商誉又不是这样规定的。在此基础上再加上少数股东权益,使得合并价差的含义难以理解。联营法的基础是交换股票,即合并的双方不是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不存在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