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是企业的重要资产,
会计制度从及时化解企业经营风险和稳健经营的谨慎性原则出发,制定了一整套的会计核算办法;税法从历史成本和收入与成本相配比原则出发,也制定了相应的税务处理方法。由于二者的出发点不同,因此在具体处理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范围的差别
会计制度认为,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不仅有有形损耗,也存在着无形损耗,同时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无论使用与否都是企业需要在以后的生产过程中加以消化和回收的,都应对其计提折旧。因而会计制度规定除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按规定单独作价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土地不计提折旧外,其他即使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也要按规定计提折旧,并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从真实发生和收入与成本相配比原则出发,认为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与企业的生产和取得的收入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规定除房屋及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这就是说,已进入当期损益的对该部分资产计提的折旧,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作为调增项目处理。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的差别
会计制度从真实性和稳健性原则出发,要求企业在期末对其拥有的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固定资产应按二者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对已计提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按照该固定资产的原账面净值减除准备后的余额和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折旧率和折旧额,并将按新方法计提的折旧额计入相应期间的损益。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净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恢复部分的价值作为营业外收入,与重新计算并计提的折旧一起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从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出发,规定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允许扣除的准备金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就是说,已计入当期损益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作为调增项目处理,同时对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少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允许调减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的,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调减;重新计算折旧率和折旧额后进入当期损益的折旧额则要分别处理:若重新计算后计入当期损益的折旧额小于按初次入账价值和可使用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则允许调减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大于按上述办法计算的折旧额的,则要调增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固定资产评估增减值时的处理差别
对于企业按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的重新评估,因评估目的不同,会计制度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办法。如果是为了确认对外投资价值,评估减值的进入股权投资差额并按规定摊销,当期摊销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增值的则确认为资本公积不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是用于企业合并(兼并)分立等重组目的的,合并、被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和原企业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被合并(兼并)企业和原企业可以不确认为当期收入而确认为资本公积,超过上述限额的则应确认为当期收入。无论确认收入与否,承接上述评估后资产的企业应按调整后的价值和使用年限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并进入该企业的当期损益。
税法规定企业以部分经营活动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固定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固定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调整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调整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发生当期和以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被投资企业可以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如果固定资产的评估目的是用于企业合并(兼并)以及分立等企业改制重组目的的,应分别情况处理:若在合并(兼并)、分立时,被合并(兼并)企业和原企业未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所得税的,则合并和被分立企业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兼并)或分立而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实现合并(兼并)或分立前企业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兼并)或分立后的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少计部分允许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若在合并(兼并)、分立时,被合并(兼并)企业和原企业已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所得税的,则允许合并(兼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按评估价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