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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造假唯制度创新

2002-08-01 10:40 来源:许少业

    近期,主管部门把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淘汰出局,许多人拍手称快。但也有人指出,按照国际惯例,主管部门一般不会把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撤销,而是按照市场规律任其被其他事务所吞并。因为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可能成百上千,如果今后发现其出具的其他的报告出了问题,投资者又能向谁去讨个说法呢?

  市场人士观察认为,这样的做法,虽然能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还不足以从根本上建立中国CPA的新秩序。

  CPA呼唤合伙制

  深圳市注协的一位资深专家认为,从治本的角度出发,中国CPA要健康有序发展,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包括组织形式、监管手段、民事赔偿等制度的创新。

  这位专家认为,现在国内会计师普遍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与国际惯例不符。因为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着社会公众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报告真实与否,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利益和投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事务所因过错行为导致公共利益和投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仅仅以事务所有限资产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不足以弥补利害关系人的损失,也难以促使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执业,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据了解,在1999年底之前4800多家原属于全民所有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改制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或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上实现了官办化向民办化的体制转变。但是遗憾的是,在48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中,只有200多家改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由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这里不得不提的是中国CPA自1999年底刮起的合并浪潮。这股在一片"狼来了"的呼声中开始的合并浪潮,动机是为了造出"航母"与国外同行抗衡。然而,业界对此的普遍看法是,他们大多数是冲着"证券资格"而来的。因为有了证券资格后,拓展空间的机会更大,而且可能提高它的知名度。然而,对于采取联合式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合并方在理念上无法统一,在人员的管理、业务质量控制上还是"各吹各的调",合并所起的作用只能是劳民伤财,徒有虚名。对此,专家指出,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还不具备大规模合并的条件和时机,国外一些大公司的合并实质是吞并。而国内的某些事务所合并,显然有点操之过急。

  完善监管手段

  一些专家还认为,在监管手段上,要强化中介机构的作用,弱化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虽然可以动用大量的资源,但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监管成本也较高。在国外,强调的是"全民监管",包括股东监管、媒体监管、行业自律。这样的监管信息渠道畅通,监管成本低、效率高,值得借鉴。

  建立民事赔偿制

  应建立相应的民事赔偿制度。因为诚信问题不是靠道义或喊口号提倡出来的,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制作为基础。如果做假获取暴利不受惩罚而正当经营却没有客户,那只有傻子才不作假呢。注册会计师因通同舞弊或重大过失而不能发现上市公司重大会计造假,致使投资者和债权人蒙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违规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应由目前的行政处罚为主,逐步过渡到行政处罚与经济处罚并重。

  管理部门委任事务所

  业内有关专家同时还建议,暂时终止由上市公司自行聘任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改由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所需资金可以通过设立特种基金的方式予以解决。此外,可以实行上市公司审计轮换制,每隔三年强制性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以免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过于亲密而丧失独立性。

  编后:由此看来,会计师行业存在的问题,只是社会经济领域各种矛盾的一个折射。在我国的经济转型时期,出现这样那样的不规范或许是很难避免的。而治理整顿,不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在商品经济领域,我们的打假斗争已经持续了相当长时间,相信还会长期地打下去。同样地,对于中国会计师行业出现的问题,我们需要有耐心,有韧性,在整顿会计师行业的同时,同样也要整顿企业的行为。在我国证券市场还处在不断完善发展过程中,在企业普遍存在圈钱饥渴症的情况下,打假的任务还相当艰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