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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与强制信息披露

来源: 编辑: 2005/05/09 08:57:35  字体:
  投资者关系管理与强制信息披露都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进行交流的方式,是促进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化的手段。应该看到,强制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独立审计一起作为监管部门规范证券市场的三要素,在我国证券市场尚待规范,尤其是上市公司尚缺乏尊重投资者理念的背景下,强制信息披露起到了通过法规制定规范上市公司信息的重要作用。而投资者关系日渐兴起,更说明上市公司已经意识到自觉主动地与投资者沟通的重要性,是在强制信息披露基础上的一种进步。

  同时,投资者关系管理与强制信息披露也有许多区别。强制信息披露更强调监管者通过法规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而投资者关系则强调上市公司主动披露信息与投资者交流,同时,投资者关系管理与强制信息披露在沟通的出发点,信息量,方法和渠道上都有所不同。

  1、目的不同

  从上市公司的角度,强制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与公司相关的,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或股价变动的法定信息。从强制信息披露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强制信息披露这一制度安排产生的原因是为了防止欺诈,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投资者关系管理产生的动因在于上市公司对资本的竞争,即上市公司作为竞争主体,希望通过与投资者进行有效地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进而获得投资者的支持,取得低成本的资本或公司较高的相对价值。另外,从公共关系管理的角度,良好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还可以改善上市公司的公众形象,提升公司的无形资产,提高公司的综合影响力,促进公司在资本市场,产品,市场,人才市场等各方面竞争力的提高。

  2、出发点不同

  强制信息披露更多地强调监管者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因此,从上市公司的角度来讲,强制信息披露是一种被动的信息披露。

  投资者关系管理则不同,它更强调上市公司主动地与投资者沟通,在资本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让投资者选择对你投资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投资者关系管理是上市公司谋求自身价值最大化的主动行为。这种主动行为,也就是上市公司将投资者关系管理作为公司的战略管理行为,形成一种深入人心的观念,通过持续有效地与投资者的沟通,提升公司价值。

  3、信息量不同

  强制信息披露主要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股价敏感信息。而投资者关系管理由于引入了更加多样的形式,更加重视与投资者的双向沟通,也就必然要根据交流环境的不同,回答投资者各式各样的个性问题。因此,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充分信息披露的信息量应大于强制信息披露,披露信息的领域不仅包括经营和财务信息,还包括公司发展战略,企业文化等信息。当然,如果公司认为某些投资者关注的问题有可能影响公司股价,公司则应公开披露该信息。

  4、方法不同

  强制信息披露是一种公司向投资者单向告知信息的过程,而投资者关系管理更加注重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双向,互动交流。在这个过程中,不但投资者了解到了所关心的公司信息,公司也通过投资者认识到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评价,从而有利于公司了解市场和改进工作。此外,投资者关系通过运用金融营销及其它相关学科的技术,更加注重信息披露的技巧,从而增强吸引投资者的效果,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理解和认同。

  5、渠道不同

  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一般为强制信息披露规定了指定的渠道,即上市公司必须在第一时间在指定的渠道(一般为媒体)披露信息。在我国,目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主要是报刊,即上市公司必须选择至少一份报纸披露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较强制信息披露更为广泛,除法规规定的指定信息披露渠道外,公司可以利用报纸,网站,电视,会议,路演,电话,面谈,参观等丰富多彩的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在满足指定渠道披露,时间优先的前提下,公司选择其它渠道披露信息,有利于沟通的经济,高效和互动性,从而提高受众数量和增加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方便性,改善沟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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