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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存货的定义
我国存货准则的对存货的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没有明确的指出这个定义的内涵,而采用了产成品、商品、在产品等列举描述的方式,这比较符合我国会计人员的阅读习惯,也和新企业会计制度相协调,虽然这降低了存货定义的严谨性,但增加了该准则的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在我国会计人员水平普遍较低的现实情况下,这样做是有积极意义的,也反映了准则制定者们对准则的制定采取了更加务实的态度。
作为存货定义的补充完善,我国存货准则增加了存货的确认一段,从表面文字看这是规定了存货的确认原则,但其实质是规定了存货必须是资产这一原则。因为这两条存货的确认原则实际上就是资产的确认原则,也就是说我国准则通过规定存货确认原则的方法在理论上完善了存货定义的不足,这样处理即保证了存货定义在理论上的完整性,又符合我国会计人员的习惯。即保证了准则在理论上的指引作用,也增强了准则的可操作性。
(二)关于存货的初始计量
我国存货准则对存货的初始计量保持了历史成本原则,没有采纳国际会计准则的意见,把可变现净值作为存货初始计量的可选标准之一。这是由于可变现净值需要太多的估计,缺乏可验证性,作为存货的初始计量的标准容易成为调节利润的工具。我国准则的这种处理是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尤其是在目前会计信息普遍失真的今天,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是必然的选择。
(三)关于存货的成本
我国存货准则对存货成本的规定基本延续了原来分行业会计制度的规范,继续强调了存货属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对非正常生产经营持有的产成品、商品、在产品不作为存货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准则第一次在理论上对存货成本的归集进行了描述“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也就是说凡是属于存货被企业控制前或形成独立的物质实体前发生的直接费用都可以计入存货成本。这里的控制指的是实质的控制,即需要承担风险的控制。另外准则还对一些特殊方式去的的存货的成本进行了规范。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准则仍然不允许汇兑损益计入相应的存货成本。随着我国加入WTO,企业开始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因此汇兑损益的处理也日益重要,建议在制定我国准则是能未雨绸缪,对其进行相应的规范。
(四)关于存货成本计算的方法
我国存货准则对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基本延续了原来分行业会计制度的规范,没有什吗变化。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准则对后进先出法没有作出相应的警示说明,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从世界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国家都不鼓励使用后进先出法,而且我国的税法对后进先出法的使用也作出一定限制,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准则应该对后进先出法的使用应该采取谨慎态度,仅仅作为表外披露项目是不够的。
(五)关于存货期末的计量
为了使财务报告增加有用性,我国准则也采取了存货在会计期末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的方法。这样做是符合国际惯例的要求,也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但是如何防止其成为企业调节利润的工具是个难以解决的问题。毕竟可变现净值的确定需要太多的估计,如何限制其负面影响仅仅靠表外的披露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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