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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会计的法治与德治

2004-07-20 09:24 来源: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是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全面而深刻地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经验的基础上得出的科学结论,是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毫无疑问,这对于加强我国会计工作的“法治”与“德治”,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也有着特殊重要的指导意义。

  会计法规是指国家为了规范会计行为而制定或认可的各种法律、法令、条例、制度的总称。会计道德是指根据会计工作的特点提出来的,要求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标准。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各具优势。会计道德的优势在于:会计道德具有内在控制力,可以约束会计人员的内在心理;具有更高的目标,要求会计人员“应该怎样做”;具有更广泛的调整范围,贯穿于各会计主体的会计活动之中。而会计法规的优势在于:会计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要求会计人员“必须这样做”,具有鲜明的强制力。

  二是相互促进。一方面会计道德是会计法规的重要补充和辅助力量。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许多不良的会计行为,不可能完全用会计法规的规定来覆盖。如果对这些不良的会计行为不加制止,放任自流,发展下去就必然会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造成危害。这就需要用会计道德去对这些不良的会计行为加以衡量与评价,通过正确的会计道德气氛和会计道德舆论去引导。所以,会计道德能够弥补会计法规的不足,能够起到第二道防线的作用。在这种“精神上的法规”、“道德法庭”面前,会计人员的一切行为都会受到评论,这种“灵魂深处的革命”是会计法规所不能及的。另一方面,会计法规是会计道德的有力保证。会计道德往往没有明确而系统的表达方式,而且其调整的多为会计人员的内心世界和思想观念,因而很难形成一套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而会计法规则以其明确性、制度性和严肃性弥补了会计道德的不足,即通过立法活动使一部分最基本、最重要的会计道德标准制度化、明确化,再通过司法活动使这部分明确了的会计道德标准取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以强制形式来推进会计道德建设。

  在会计“德治”与“法治”的关系中,前者是基础,后者是保证,两者缺一不可。那么,如何才能把会计法制建设与会计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理会计与以德治理会计紧密结合起来呢?就目前的情况看,应当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全面而深入地学习和领会江泽民同志提出的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重要思想,以解决认识上的任何片面性,全面而深刻地认识到,在会计工作管理中做到“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是我们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方略。

  第二,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会计法制教育,可以使会计人员掌握有关法规知识,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并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保证会计行为的合法性。通过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可以提高会计人员的道德素质,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增强对工作的责任感。

  第三,在会计法制建设和会计道德建设的实践中,为了使“依法治理会计”与“以德治理会计”能够相互渗透、相辅相成,一方面在会计法制建设中,要注意法律的道义基础,把一些经过会计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为广大会计人员普遍接受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会计道德规范,直接纳入有关会计法规的规范之中;另一方面在会计道德建设中,要特别把“遵纪守法”作为最基本的会计道德要求提出来。

  第四,在不断完善和健全会计法规体系的同时,努力建立和发展会计道德体系。要以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思想精神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为指导,在深刻总结古今中外管理会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一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会计道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