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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公司治理结构,就是用来协调和控制公司内各参与者之间的利害关系和行为的法律、惯例和制度安排。本文旨在研究探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规范及其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一、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
在东南亚国家和我国港台地区,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控股权被家族及其伙伴所拥有,家族控制了董事会的大权,并进而控制了经营者,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处于从属地位,资本市场在融资及控制公司方面的作用相对薄弱。尽管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程度较低,家族控股者能从内部控制上解决经营者的代理问题,然而,公司融资的范围较小,所有者承担的风险较大。
美英公司治理结构,是在传统的自由资本主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具有与这种特定经济条件相适应的特点。在美英的市场导向模式中,一方面,公司股权相对分散,主要掌握在诸如养老基金、共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手中。这些机构投资者为了分散风险,在每一个公司中所占有的股权份额也不大,而且由于分散化的股东在监督经营上的“搭便车”倾向,内部治理的作用相对较弱。另一方面,资本市场高度发展,在融资及公司治理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上世纪90年代初美国长期经济衰退,“机构持股者觉醒”,股东和经理人员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投资者逐渐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实施股票期权制等途径,使内部监控机制及对经营者的激励作用得到重视。其模式逐渐发展为以盈利为导向、以股东利益为基础,因此,人们也称之为股东导向模式。
在日德网络导向模式中,虽然也有较发达的股票市场,但它在筹资以及公司治理方面发挥的作用很有限。另一方面,公司的股权相对比较集中,股票流通性较低,且通过交叉持股、人事交往及系列贷款方式形成网络,主要利益相关者通过这一网络对企业进行治理,其中法人大股东和银行在网络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一些银行,它们从企业的大债主开始发展成为最大的股东)。除此之外,德国区别于其他国家的是,职工广泛地参与公司治理,这也是其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的重要保证。
二、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1.股权结构失衡,国有股和法人股比重偏高。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或由国家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投资新建而成,加之《证券法》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其国有净资产的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的规定,更从制度上确保了国有股的绝对优势地位。如贵州仙酒股份有限公司在1999年进行改制上市时主发起人集团公司将其经评估确认后的生产经营性资产24830.63万元投入股份公司,占总股本的67.66%。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的特征主要有三个:一是未流通股占总股本的大部分;二是国有股一直处于控股地位;三是法人股在上市公司中比重相当高,并有逐步上升并超过国有股的趋势。由此使得持有流通股的中小股东承担着由公司的经营业绩好坏引起股价波动的市场风险,他们却很难作为股东行使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再加上信息不灵和“搭便车”的心理,中小股东有意无意地放弃了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而持有国有股、法人股的股东独揽公司大权却不必承担股市风险。实证分析结果表明:非流通的国有股作为第一大股东的畸形股权结构,即所谓“一股独大”现象引起的“内部人控制”是造成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缺乏效率的重要原因。
2.产权主体缺位,代理观念模糊。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教授认为,国有企业中作为大股东的国有股缺乏所有权上的人格化代表,在产权安排上初始委托人不清,上市公司董事会流于形式。一方面,上市公司由于产权主体缺位,主要委托人和代理人身份混淆,国有控股股东对管理层直接任命,干预他们的工作,从而影响了公司的决策效果。另一方面,我国资本市场严重滞后,无法借助其对高级管理层产生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中总经理与董事长由一人兼任所造成的权力失控及低效经营现象屡屡发生,使得公司治理中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全丧失效力。
3.独立董事数额较少,独立性欠佳。独立董事是针对一元制的治理结构而产生的。它主要是防止重叠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独权大揽,损害小股东的利益;设立独立董事的另一个(也许是更重要的)原因,是相信有经验的独立董事能为企业的治理带来利益。尽管国家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但据调查,20.4%的上市公司,其董事会成员全部是内部董事;78.2%的上市公司,内部董事占全部董事的比例超过50%。就平均数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只有3%,与美国的68%和英国的33%相比,形成明显的反差,因董事会人员结构不合理而导致权力失衡。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但比例很小,仅有的独立董事也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不少被公司聘来充当一种装饰,人们戏称之为“圣诞树上的花环”。公司主要是利用其声誉和威望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求得轰动效应,很少让他们这些非执行董事参与重大决策,即便参与也不注重吸收其合理建议。据《中国企业家》杂志对独立董事的问卷调查显示:66.7%的独立董事认为控股股东将是正常工作的主要障碍。
4.缺乏健全的人力资本激励机制。高级经理人员的好坏决定了公司的成败。从经理人员的角度看,如果他们的薪酬只是基本工资和对已完成业绩的年度奖励,他们势必只追求短期的利益,若要使其为公司长远发展考虑,就必须有相应的激励手段。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对于经理人员的激励表现出两种倾向:一种是继续由国家掌握国有企业经理的工资总额和等级标准,这种薪酬制度不能恰当地估计和确认经理人员的贡献,容易引发优秀企业家流失现象。另一种则是在年薪制、经理人员持股制的试验中,经营者自定高额薪酬,经理人员实行自我激励。在企业产权缺位的情况下,这样易造成把国有资产无偿量化给个人等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思考
1.明晰与界定产权,发挥董事会应有作用。公司治理的一个首要问题就是产权制度的安排。如何解决“产权主体缺位”?在以两权分离与委托代理制为主要标志的现代企业制度下,建立国有产权与企业经营之间的正确关系,关键是解决政府和企业的接合部,即界面的问题。而政府与企业的界面即国有产权的代表是国有资本经营委员会。解决了国有股的产权由谁代表的问题之后,还必须强化董事会代表股东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激励作用。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是董事会这个中间地带,它连接所有者和经营者两方利益,因此必须使董事会真正代表股东利益,要以整体股东利益作为决策标准,而不能使董事会变成内部人的代表。
2.平衡股权结构,降低国有股比重,改变“一股独大”现象。要根本改变“一股独大”引起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就应该首先考虑调整现有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降低国有股比例。目前理论界提出了许多加速国有股退出的方案,如国有股回购、国有股配售以及国有股转为债券等,其中国有股配售正在进行中。同时,应积极发展私人投资者和一定量的基金机构投资者。现在自然人大股东已经跃跃欲试,不用多久他们会大批地从幕后走到前台,摆脱“资本玩童”的形象,届时也将使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相互制衡。
3.完善董事会结构,挖掘独立董事的治理潜力。大凡罢免高管人员的,都是外部董事占主导的董事会。在我国目前国有股还一时难以大幅度减少、资本市场严重滞后的情况下,为了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权力运用的监控力度,应大幅度增加独立董事的数额,并且应聘请不仅有一定的专业水准而且有高超领导才能的独立董事,因为独立董事要与其他董事一起“领导一个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与此同时,还必须尽可能地完善独立董事发挥正常作用所需要的条件,从而极大地发挥其监督、约束等治理能力。
4.建立与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发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在实行公司改制过程中,积极探索市场化的、动态及有效的人力资本激励机制,使管理者的个人权益与上市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保持一致,是激发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心和使命感的有效方法。经验表明,在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必然有精心设计的激励机制,用以协调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肯定了可以试行经理、厂长“持有股权”等分配方式。为此,我们应在借鉴和研究国际经验、完善公司治理的基础上,创建对经理人员的高效激励机制。通过对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票期权制、建立动态的激励机制等来协调公司治理结构中各层面的人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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