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0年1月1日起,所有按照乌克兰法律建立的法人企业以及经济业务外方代表必须遵照《乌克兰会计报告法》(以下称会计法)进行会计处理和提交财务会计报告。整体上看,乌克兰的这部会计法对从原始凭证到财务会计报告等一系列会计行为,作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对我们很有借鉴意义。
一、乌克兰会计制度的基本内容
1、会计制度的制定主体与权限
乌克兰会计法的目的是制定统一适用于所有企业及担保人的会计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则,其宗旨是保护使用者利益,改善财务会计报告。该会计制度的制定者和权限分为四个部分:一是财政部负责批准有关会计确认、计量方面的规则,主要体现在全国会计准则上,负责管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方法等事宜;二是国家银行按照会计法及国家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银行会计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三是国家预算局按照有关法规制度,制定预算单位会计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等规定;四是其他中央行政机关在其职责内,针对相关行业特点,按照国家会计准则制定具体使用方法。这与我国将会计制度分为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特殊行业会计核算办法的层次十分相似,但其制定主体却大不相同。值得注意的是,乌克兰财政部下设了由各部委、其他中央行政机构、企业中具有较高素质的会计人员以及由乌克兰会计和审计职业组织代表组成的会计方法理事会,作为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讨论和审议国家会计准则以及其他关于会计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标准法律文件,改善乌克兰企业组织形式和会计方法,为会计及经济信息的收集和加工、最新会计方法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为改善会计人员培训制度提供意见等。
2、会计报告的目标
乌克兰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决策有用论,即为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交易结果及现金流量的全面、公允和无偏向的信息。
3、会计报告的主要原则
同德国一样,乌克兰也不区分会计假设和会计原则,而统称为会计原则,包括:
(1)稳健性。要求所采用的会计估计方法应避免低估负债和费用、高估资产和收益。
(2)充分披露。要求财务会计报告应反映所有可能会影响决策的经济交易和事项。这有些类似于全面性原则。
(3)自治性。由于将每一个企业看作独立于其所有者之外的法人主体,因此要求会计报表不能反映所有者个人财产和负债等个人信息。这相当于会计主体假设。
(4)一贯性。要求各年度会计政策的应用应保持一贯性,只有在国家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改变会计政策,同时应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5)持续经营。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价是建立在企业将持续经营的假设基础上的。
(6)收入和费用的应计和配比原则。要求将报告期内的收入和为获得这些收入而发生的费用进行配比,而收入和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而不一定是在支付或收到现金时。这实际上是配比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体现。
(7)实质重于形式。要求按照交易的本质而不是仅依据其法律形式进行会计核算。
(8)历史(实际)成本。要求生产或购入资产应优先考虑采用成本计量。
(9)单一货币计量。要求企业的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在计量和汇总交易时,采用单一货币单位。
(10)会计期间。为编制企业会计报表,可将企业经营活动分为若干期间。
可见,乌克兰这些会计原则中,包含着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四个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以及稳健性、全面性、一致性、配比性、权责发生制、实质重于形式、实际成本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但没有真实性、相关性、明晰性、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重要性、及时性等原则。而且,显然以法律形式规范会计核算行为,却没有合法性方面的规定。
4、会计记录
乌克兰会计法对包括原始凭证和会计账簿在内的会计记录作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1)原始凭证的取得。会计法规定,原始凭证应于交易发生时编制,如果有困难,应在交易完成后立即编制。文件编制者和签发者对原始凭证和会计记录的及时编录及其数据的可靠性负责。出于控制目的和为确定数据加工顺序,可以在原始凭证的基础上编制汇总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可以书面形式或电算化形式汇集,必须包含的要素包括:文件名称(形式)、编制日期和地点、编制单位、经济业务的实质及范围、经济业务计量单位、经济业务及其修改文件经手负责人职位、经济业务经手人签名或其他证明。
(2)原始凭证的使用。入账的原始凭证信息应通过在相关账户的复式记账(相当于记账凭证)系统记入总账与明细账中。外币交易也应按结算和支付外币的不同,分别记账。每月明细账与总账记录应保持相符。
(3)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应设有名称、交易登记期间以及编制者姓名、签名或其他证明。经济业务应于其发生的会计期间记入会计账簿。
(4)会计记录的使用。如果企业以电算化形式编制和存储原始凭证和账簿,应经济业务其他参与方的要求,或执法机构、授权政府机构在法律允许的职责范围内的要求,企业应提供书面形式的原始凭证和账簿。
(5)会计档案的保管。企业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防止擅自修改或对原始文件和会计记录进行改动的行为,并确保原始凭证和会计记录在指定期问内妥善保存。
(6)会计档案的借阅。原始凭证和会计记录只有在有关机构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提出要求,才能从企业调出。企业管理者有权在调出文件方在场的情况下对所凋出文件进行备份。同时,法律要求按顺序编制一份调出文件清单。
此外,为了确保财务会汁报告数据的可靠性,企业每年应对资产和负债进行盘点(盘点范围及时间一般由企业所有者决定,法律有强制要求的除外),检查其可用性、状态、计量与估价,并及时、如实地进行会计记录。
5、会计报告
(1)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法规定,企业应根据会计记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由管理者及企业一名会计人员签字。乌克兰的会计报告根据企业规模分为两类,一般企业(不包括预算单位、外资企业代表处及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认可的小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表、现金流量表、权益表及报表附注,小企业及外商企业代表处可以编制简化形式的只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益表的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制度的制定主体相适应,企业(银行业除外)财务会计报告格式及填写程序由乌克兰财政部与乌克兰国家统计委员会协商一致后颁布,银行业财务会计报告格式及填写程序由乌克兰国家银行与乌克兰国家统计委员会协商一致后颁布,乌克兰国库部负责制定预算单位、乌克兰国库所属各级预算执行机构和成本评估机构的财务会计报告格式及填列程序。另外,拥有子公司的企业除个别会计报表外,还要求编制和列报合并会计报表,各部委及其他中央行政机构,应在个别报表外,对由国有资产建立的企业,或由地方政府财产建立但由部委管理的企业另行编制并递交其管辖范围内所有企业的合并会汁报表。以上所述机构同时还应单独编制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参股企业的合并会计报表,企业集团应编制并提交包括自身报告在内的所有合并企业的合并会计报表。
(2)会计报告的期间。乌克兰的财务会计报告期间分为三种:正常经营企业为公历年度。中期报告的编制应按季度累积汇总,开始日应为资产负债表及收益表报告年度的开始日,企业资产负债表应于每一季度(每年)最后一天结束时编制;新建企业的第一个报告期间可能短于12个月,但不超过15个月;清算企业的报告期间应为报告年度年初至清算时。
(3)会计报告的列报。这里分为一般企业,上市公司与金融业,清算企业,小企业四种情况。一般企业应向其所属主管部门、工会(如有要求)、设立人(所有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使用者按法定文件要求提供季度和年度会计报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发行债券企业、银行、信托公司、货币及股票交易所、投资基金、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非国有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等企业,应在每年6月1日前以期刊或单独出版物的形式公开披露其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清算企业应在完成与清算有关的交易后,由清算委员会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并在45天之内公布;法律允许对收益和费用进行简化会计核算的小企业,可以按法定程序提供简化的会计处理和报告。
二、乌克兰会计制度的启示
1、会计制度制定主体的多元化
乌克兰会计制度的制定主体包括财政部、国家银行、预算局以及其他中央机关,由此形成了不同系列的会计制度规范,这一方面有助于分清职责、提高会计制度的质量和运行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均衡各方的经济利益,增强会计制度规范与实际需求的符合度。
2、会计制度实施的预审制
乌克兰的会计方法理事会尽管是咨询机构,但在保证会计规则的合法性、有效性、效率性及合理性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从其成员的构成上更能够看出其广泛的代表性,从其隶属于财政部则能看出其权威性,这一机构的设置有助于降低会计制度的风险。这种做法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3、会计制度框架的法律化
从乌克兰会计法中我们了解到,从会计原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直至会计报告,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使之具有了法律高度的规范。而“企业会计工作应从企业登记之日起开始,直至清算”的规定,使整个企业生命期内的会计规范都纳入了法律的范畴,足见其会计法涵盖范围的广泛性和对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视程度。这也是我们应该吸取的有益经验,特别是在我国会计信息可靠性受到严峻考验的今天更为重要。
4、会计报告内容的多元化(种类、期间)
乌克兰会计法对会计报告内容的规定根据企业规模和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报告期间也因为正常企业、新建企业和清算企业有所差异,会计信息披露方式也区分一般企业、上市公司与金融业、清算企业和小企业而灵活多样,体现了“量体裁衣”、“有的放矢”的会计信息服务理念。我国虽然也有会计信息分别报告的规定,但仍显得过于粗略,在完整性、逻辑性、层次性等方面存在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