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0-13 07:29 来源:
自1993年深交所对世纪星源进行资产重组以来,我国资本市场上便陆续开展了资产重组活动。尤其是中国证监会2000年7月26日公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以后,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进入了一个深入运作阶段。资产重组活动的开展,不仅使原有会计主体的边界发生改变,导致某些会计主体的消亡,而且由于资产重组结果的不确定性,极大地冲击了会计主体、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这三项基本会计假设,从而导致其相应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与一般财务会计存在巨大的差别。因而在此情形下,有必要对会计假设作出相应的修正。
一、资产重组对会计主体假设的修正
会计界主流观点认为,会计主体是能够控制资源、承担执行义务的责任,并进行经济活动的经济单位。这实际上是把会计主体等同于经营主体。企业会计只关注企业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并向有关各方提供会计信息。将会计主体等同于经营主体是解决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企业与出资者之间、企业与职工之间信息混淆问题的办法,但这暗含一项前提条件,即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企业与出资者之间、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地位是独立的,不存在任何关联交易,他们的交易行为遵循市场规则。然而在现阶段,这个前提条件将难以得到保证。因为现代企业除了商品运营之外,已经开始运用资本运营的手段,即在不侵犯所有者终极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其占有的产权通过转让、变换、出租等重组交易,达到资本保值增值的目的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广泛的资产重组活动,在企业之间编织了一张以产权为纽带的关系网,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关联企业之间的地位不再是独立的,关联企业往往借助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其在会计信息中掺杂了关联交易中不可观察信息,导致真假信息混淆。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关键应当扩展会计主体的内涵,即把会计主体从经营主体的概念扩展成产权主体的概念。所谓产权主体是指以产权为纽带的一组企业,不仅包括经营主体本身,而且包括以产权为纽带的其他关联企业,如上级关联企业(母公司)、同级关联企业(兄弟公司)和下级关联企业(子公司)。将会计主体从经营主体扩展为产权主体,并不是要会计人员把核算的触角伸到其他经营实体中去,而是把关联企业的交易和经营主体与独立企业的交易和经营主体加以区别,解决信息混淆问题。
二、资产重组对持续经营假设的补充
持续经营假设,即除非有明显的反证和证明情况确属相反,认为一家企业主要将以现在的形式和目标连续经营下去。持续经营假设定义是有局限性的。首先,它容易使人们产生一种错觉,即企业经营状态只有两种:要么持续经营,要么清算解散。这导致人们对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缺乏足够认识。其次,当同时存在正反两方面的证据且两方面的证据优势都不明显时,按照该定义,企业依旧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这种做法对于那些尚没有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就继续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来说有失公允,因为对企业中止经营的可能性视而不见,不作任何形式的调整和披露,仍然以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财务报表是不能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其实,大多数企业的经营状态都处于持续经营和中止经营之间,只不过有些企业持续经营的可能性大一些,另一些企业中止经营的可能性大一些。把企业的经营状态抽象为持续经营和中止经营两种状态,并且以持续经营为正常状态,是一种很牵强的假定。这只有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认为是合理的:①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被解散清算的企业在总体上数量很少;②每个企业陷入财务危机后,从持续经营状态转换成中止经营状态所花的时间很短。但是,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情况下,以上两个条件都很难得到满足。并且,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企业在面临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所带来的巨大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同时,自身抗风险的能力也在相应增强。当企业发生财务危机时,企业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重组活动解决或延缓破产清算的发生。另外,各种重组工具的广泛运用,使得高度不确定的持续经营状态相应延长。
在现在的经济环境下,将企业状态简单地分为持续经营和中止经营两种情况是有失稳妥的,是不能客观地反映经济环境的。笔者认为,可以在持续经营状态和中止经营状态之间设定第三种状态,即不确定程度较高的弱持续经营状态。在一般情况下,企业持续经营存在实质性重大疑问的时间窗口应从管理当局的挽救活动即重组活动开始。此时,企业能否持续经营已经存在实质性重大疑问。在这种情况下,可将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由持续经营假设修订为弱持续经营假设,强调弱持续经营假设并不是否定持续经营假设,而是对其进行修订和补充。修订的目的是充分揭示企业经营中存在的实质性重大疑问,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此基础上可以演绎出许多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如确认或有损失,采取更短的年限对长期资产摊销,对递延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虚拟资产尽快处理,预计不确定性对资产负债分类的影响,提取各类资产的减值准备等。以上会计处理方法,只能在弱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才能得到逻辑上的统一。
此外,在资产重组之后,企业面临两种结果:一是企业重组失败,管理当局失去了企业资产的控制权,企业陷入破产清算的境地。在此情况下,会计人员应放弃弱持续经营假设而采用清算假设。二是企业重组成功,企业重新步入正常发展轨道。在此情况下,会计人员应放弃弱持续经营假设而采用持续经营假设。无论哪一种情况,都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需要一个磨合期。在这个磨合期内,如果没有明显的证据,则应坚持弱持续经营假设。笔者认为,这个磨合期至少应跨越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或者一个经营周期,可视两者孰长而定。
三、资产重组对会计分期假设的完善
分期假设是对持续经营假设的补充,而弱持续经营假设的提出势必影响分期假设的内涵。一般认为,各个会计分期都是均质的,除了经营业绩的变化,不存在其他方面的变化。而资产重组活动改变了这种情况。
首先,资产重组活动发生前与发生后的业绩性质是不一样的,应当用一定的方法加以披露。资产重组后的业绩与重组前业绩相比,一方面,表现为实现业绩的主体边界发生了改变,两者在数量上没有可比性;另一方面,大量的资产重组业务导致了主体本身的改变,例如通过关联交易扩大主体,通过“壳资源”交易转换主体,资产重组前后的业绩在性质上属于不同的主体,没有可比性。
其次,资产重组后的磨合期与其他正常经营期间也非同质,因此应该将两者在财务报表上加以区分,由于磨合期适用于弱持续经营假设,据此应采用一些特殊的会计处理方法,从而促使磨合期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与正常经营状态有较大的差异。即使不采用弱持续经营假设的企业,由于其在磨合期内通常会采用一些在正常经营环境下不常用的管理手段,如调整管理方式、改变经营结构等,因而需要付出磨合成本。这些成本对企业经营成果的计量和财务状况的分析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如果将磨合期会计信息混同于正常经营期间会计信息,有可能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诱使他们对企业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作出错误的判断和非理性的决策。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会计分期假设进行完善。对于正常经营的企业,仍然适用会计分期假设;对于非正常经营的企业,则应该对其核算和报告的期间进行适当的调整;对于资产重组的企业,应该将其重组前后视为不同的特殊期间,分别编制不同的财务报表,严禁混淆重组前后的会计信息;对于处在重组磨合期的企业,应该要求其在报表附注中说明磨合期的起止时间,并单独说明磨合期的重大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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