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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核算的国际比较和研究

2004-12-09 13:17 来源:上海会计/肖序/李震

    一、资产减值核算的国际比较

    (一)我国目前对资产减值核算的有关规定。

    1998年开始执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财政部文件规定,公司应计提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四项准备金)。2000年底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对所有符合资产定义的不实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同时,规定企业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1.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计量。我国确认资产减值时采用备抵法。在“资产负债表”中,各项资产减值作为其资产的减项列示。关于资产减值的计量,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分别就存货、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等八项资产项目作了具体的规定。

    2.资产减值准备的披露。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在期末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中单独披露。披露内容包括:各减值准备的年初金额、本期增减变动金额及年末金额。

    (二)国际上对资产减值核算的观点。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第121号准则公告《长期资产减值和待处置的长期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在评估长期资产和某些可辨认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可收回性时,如果使用该项资产以及最终处置可产生的预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总和低于其账面值,就应当确认减值损失。减值损失的计量应建立在公允价值的基础上。在评估可收回价值时,FASB采用的是未折现的预期现金流量,而在确认资产减值时则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国际会计准则IAS 25《投资会计》规定,长期投资的账面金额因非暂时性的下跌而发生的减少数,应计入损益表,除非它们能与以前的重估价相抵销。当投资的价值升高或跌价的理由不复存在时,已经减少的账面金额可以转回。

    1998年发布的IAS 36《资产减值》准则规范了企业确保其资产以不超过可收回金额进行计量的程序,要求企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与此同时,IAS 39中也对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判断、确认作了具体规定。

    国际上规定,企业对资产减值准备的披露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信息:导致资产减值发生的具体原因及其对资产服务能力的影响,估计可收回价值的方法,资产的可收回价值,确认的减值损失及其列示,资产减值冲回的原因及金额和在报表中的列示。

    (三)国际惯例与我国制度对资产减值核算的差异分析。

    1.资产减值的确认。

    (1)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目前主要有三种:即永久性标准、可能性标准和经济性标准。不同国家对于确认标准的选择有所不同。美国等一些国家使用可能性标准,其主要特点是,确认和计量的基础不一致,确认时使用未来现金流量的未贴现值,计量时使用公允价值,这样可能会导致资产价值的高估;英国等一些国家采用永久性标准,它强调只有在预计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时,才对资产减值损失进行确认;IAS 36等广泛采用经济性标准,只要发生减值就予以确认,确认和计量采用相同的基础。从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来看,我国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基本倾向于经济性标准。

    (2)关于资产减值的恢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这一点,与国际会计准则、英国会计准则已形成了共识。然而FASB 121不允许资产减值的冲回。

    2.资产减值的计量。

    (1)资产减值的计量属性。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应采用资产的净售价与在用价值孰高确定可收回金额进行计量。美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使用和持有的资产应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允许确认未实现损失或利得。英国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应采用可变现净值与在用价值孰高为基础进行计量。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则按照不同的资产对其计量属性作了具体的规定,仅允许确认未实现损失。由此可见,我国的会计处理更为充分地体现了稳健原则。

    (2)可收回价值的确定。对于可收回价值可以有不同的理解。美国FASB采用的是未折现的现金流量。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将其规定为资产的销售净价与使用价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IAS 36中也有类似规定,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是资产的使用价值或其销售净价。虽然各国在表述上各有不同,但都体现了谨慎性原则,而且都有着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提高了各国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在测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时,我国通常以单项资产或资产类别为基础测定,这在操作中有局限性。IAS 36中规定,如果不可能估计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企业应确定资产所属的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而“现金产出单元”评估的方法正好弥补了我国测定中的不足。

    3.资产减值的披露。国际上要求对资产减值披露的内容更为详实,不仅包括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要求披露的内容,而且还包括导致确认或转回减值损失的事件和环境等内容,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进一步杜绝人为操作利润的可能。

    二、进一步完善和利用我国资产减值核算信息的建议

    (一)将资产减值核算的评价纳入商业银行的信贷监督范围。

    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存在大量银行信贷资产,这些资产大都转化成了物化的资产。当企业陷入瘫痪或半瘫痪状态时,转化后的物化资产也逐渐被消耗掉,成为空壳,银行损失将无法计算。那么怎样才能让银行损失减少甚至不发生?笔者认为,对银行贷款资产组合中的不良资产计提减值损失,让银行记录贷款的经济减值。

    鉴于考虑信贷资产转化为物化资产后,企业可能会出于粉饰报表业绩的动机,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增加当期盈余,或者改变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核销的时间,调高当期的利润。这样给银行制造假象,误认为企业仍有还贷能力,不能觉察到贷款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要杜绝企业虚报资产、操纵利润的现象,笔者认为,让企业会计人员与银行委派人员共同组成一个专门小组,定期或至少每年年末对企业中的信贷资产转化后的物化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合理预计并对这些资产可能发生的经济减值进行记录,及时采取措施。需要指出的是,文中的信贷资产主要指专项贷款。

    (二)进一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引用“现金产出单元”的估计。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在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时,往往以单项资产或资产类别为基础进行确定。这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某些局限性。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认定某一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都是许多资产共同作用产生现金流入。笔者认为,不妨引入“现金产出单元”进行评估。现金产出单元是不依赖于别的资产组合就能为企业产生现金流量的最小的可辨认的资产组合,可以是某一单项资产,也可以是若干资产的组合体。它的提出,为分析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奠定了基础。通过对企业资产使用方式、作用和特点的分析,就可以将众多资产进行组合。在其组合过程中,应当考虑的因素有产品线、营业特征、地点、地区或地域及管理当局的有关政策等。如果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难以确定,管理层应据此辨别该资产所属现金产出单元,估计该单元整体的可收回金额,并通过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比较,来判断是否发生减值损失,以此确定发生减值损失的金额。然后,在单元的资产间分摊减值损失。笔者认为,可以采用加权分摊法,根据单元中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与以各资产剩余使用寿命的比重为权数加权后的账面金额之间的比率进行分摊;同时考虑在更新换代较快的资产和价格较稳定的资产之间进行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