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出台了《小企业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这充分说明我国对小企业会计管理问题的重视。事实上,小企业不仅在数量上占绝对多数,而且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安排劳动力就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财务会计的角度看,由于中、小企业有着与大型企业不同的特点,中、小企业财务报告的详细程度、报告对象、报告方式等均应有别于大型企业,也就是说应该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报告(Differential Reporting)。我国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虽然在差别报告实践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是要建立完善的差别报告规范体系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下面,就此问题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我国建立差别报告规范体系的必要性
差别报告就是将企业按规模大小分为不同类型,在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时针对不同规模企业的要求采取有所区别的做法。目前,英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已制定了针对中、小企业的会计准则;美国在部分准则中已开始注意到差别财务报告问题;澳大利亚、德国等国家在商法中有特别规定,要求进行差别财务报告。欧盟、联合国国际会计准则与报告政府间专家组对中、小企业差别报告问题制定了法令或指南;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已立项研究制定中、小企业国际会计准则。国外差别报告主要有三种不同类型:以立法形式规定中小企业的差别报告(德国、澳大利亚);专门制定针对中、小企业的一套完整的会计准则(英国)和制定一个针对中、小企业的指导性会计准则(加拿大和新西兰)。国外(主要是发达国家)会计界的这些努力对推动中、小企业会计核算与报告的规范化,加强中、小企业会计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我国建立差别报告规范体系,可以减轻中、小企业在会计核算和报告方面的负担,帮助中、小企业建立一套适合其自身特点的会计核算和报告系统,提高中、小企业管理水平;而加入WTO使我国的经济与国际经济融为一体,为给国外来华投资的中、小企业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经营环境,我国需要在会计上与国际会计界保持一致;同时,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正处于建设阶段,加紧制定中、小企业会计规范的研究可以尽早建立起一整套符合中国实际的会计规范体系。
二、制定我国差别报告规范的原则
(一)紧密结合实际的原则
在中、小企业规模划分及规范形式上应充分考虑中、小企业会计人员的现状,注重简单性和可操作性。
(二)统一性与灵活性原则
对于涉及到所有中、小企业的基本问题采用统一的会计准则或制度进行规范,对于属于某些行业或企业的特殊问题可以由企业自行作出处理决定。
(三)可扩张原则
中、小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快速成长性,尤其是高科技领域的中、小企业更是如此。因此,在制定差别报告规范时,应充分考虑到小企业向中型企业转化、中型企业向大型企业转化的情况,以便于中、小企业的会计规范在不同准则与制度之间的转换。
三、制定我国差别报告规范的具体问题
(一)中、小企业的界定
中、小企业的界定对制定财务报告规范具有很大影响,《小企业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明确具体的分类标准,而是要求采用国家发布的统一划分标准。最近,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新的企业分类办法,将所有企业分为大、中、小三类,其中中型工业企业要求同时满足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和总资产在4000万元以上等条件,否则视为小型企业。我们认为,从财务核算与报告的角度看,目前的划分标准对小企业的界定过于广泛,不利于实际操作和把握,应将企业分为四类似乎更妥,也就是说将目前的小企业再划分为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主要是个体经营者或者家庭经营企业,因为这类企业规模很小,如果按照目前《小企业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披露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似乎勉为其难,因为这类企业大多数采用定税制,不需要查账征收,管理人员不需正式会计资料进行管理,企业也无单独的会计核算人员,没有必要编制财务报告。同时,划分微型企业的做法与联合国会计;隹则政府间专家工作组发布的《小企业会计指南》的思路相一致。
(二)差别报告规范的形式
从国外已有的做法看,差别报告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以立法形式在商法或公司法中做出特殊规定,规定哪些企业可以在财务报告上予以豁免;另外一种是通过制定专门会计准则予以规范。这两种做法中,第一种具有较强的权威性,体现了国家对中、小企业财务报告问题的重视,但缺乏灵活性,因为法律的修正比准则的修订要严肃和困难的多。第二种做法没有通过立法机关,即使经过立法机关的审批相对来讲也较容易一些;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我国,除了以《会计法》作为母法对会计活动进行的原则性规范外,涉及会计核算活动的一般性规范往往采用行政手段,而不是立法手段。因此,制定中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就成为我国差别报告制度的必然选择。
目前,我国会计核算和报告规范存在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双重管理问题。笔者认为,作为会计规范的不同方式,会计准则是国际通行的规范会计核算与报告的方式,它规定了经济业务的确认和计量原则,要求会计人员有较高的会计职业判断能力,是有中国特色会计规范体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而会计制度是针对某个行业或某个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的具体解释,更强调可操作性。从我国目前的会计实践来看,由于广大会计人员长期依赖会计制度,会计制度不会在短期内让位于会计准则,但会计准则的指导性也不是会计制度所能够替代的,因此,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将在我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同时存在。但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会计作为一种商业语言必须要和国际接轨。因此,在制定会计规范时,应该充分注意二者的协调。在制定中、小企业差别报告会计规范时应该同时注重中、小
企业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制定。
(三)差别报告体系的内容
我国差别报告的体系应该由大、中、小、微型企业的不同报告模式组成,具体来讲:
对于微型企业,若企业采用定税制,则对其财务核算不应该有具体要求;对于稍具规模者需要查账征税时,只需进行简单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简单的财务报告就可以满足其纳税的需要。因此,针对该类企业的会计规范应强调实用性和简洁性,没有必要专门制定针对此类企业的会计准则,但需要制定指导性的会计制度以引导和帮助该类企业建立账簿体系,并把中、小企业会计核算和报告与纳税结合起来。
对于小型企业,由于不对外发行债券,但有对外借款,需要有正规的会计核算制度,银行和业主等可能会要求企业编制财务报告,因此,从核算和报告内容上应该比中型企业简单、比微型企业要详细一些,可以建立一套单独的会计准则。这一会计准则可以参考英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即在这一准则中对中、小企业经常涉及项目的确认计量问题进行规范,并强调财务报告的简洁性与对经营管理的有用性,同时,对中、小企业的业务的全面性和具体性给予充分考虑。
对于中型企业,由于其规模较大,但没有对外发行股票和债券,因此,在财务报告上可以比小型企业详细,同时应与大型企业有所区分,因此,应对现有;准则和会计制度中不适应于中型企业的条款提出豁免。至于大型企业则应当全面执行现行的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而上市公司因为其对社会的影响力较大,无论属于何种规模均需执行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