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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期货公司会计制度的问题与政策建议

来源: 期货日报 编辑: 2005/04/28 14:39:04  字体:
  我国期货业经过前几年的治理整顿,已经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政府无论是从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还是在政策措施上都明确提出要稳步发展期货市场。特别是《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并规划将期货经纪公司建设成为现代金融企业,从而为期货业的平稳健康发展创造了十分宽松的政策环境。然而,我国期货业会计制度已经远远落后于期货市场的发展,至今为止,期货经纪公司还没有统一的行业会计制度,这不得不引发我们的深思。

  一、期货经纪公司会计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期货市场建立初期,相应的法规制度建设处于探索阶段,可能是由于期货业与旅游、饮食同为服务业,业务形式相近的缘故,期货经纪公司执行《旅游、饮食服务业会计制度》。当时,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无章可循,对期货业务的确认与计量缺乏统一的标准,对费用的归集随意性很强,会计核算混乱可想而知。而反映会计信息的会计报表没有统一的格式,企业之间的信息可比性非常差。

  1997年3月,财政部颁布了《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对规范我国商品期货交易财务行为,优化期货市场财务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尽管《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只采用条例的形式对业务规范指引,但是由于对相关的名称进行了概念性的规范,如保证金、结算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浮动盈亏、平仓盈亏等,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期货业的规范发展。

  《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有非常重要而详细的规定,明确了期货经纪公司的性质,并对具体的期货业务进行了规范。如对交易所缴纳的会员资格费作为长期投资;与期货交易所及客户之间的保证金往来款项,分别通过应收款和应付款核算;收到期货交易所转来的结算准备金存款利息,视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处理;对客户交存的保证金,不再计付利息,所得利息收入计入期货经纪公司的损益;按代理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交易损失准备金,计入营业费用,并作为一项长期负债,单独核算;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全额计入营业收入,应付期货交易所的手续费计入营业支出。除此之外,对客户的开户、交易、结算、手续费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有很多制度一直沿用了下来,只是发展得更具体、更科学而已。

  1997年7月,有鉴于《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对有些问题尚未加以明确,不便于实务操作,财政部又发布了《关于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其中涉及期货经纪公司的主要有招聘临时工作人员(即现在业内的经纪人)的劳务费及因错单交易产生的平仓盈亏的处理规定。对不属于期货经纪公司正式职工的临时招聘工作人员劳务费,如以提成佣金方式从营业费用中列支,最高不得超过代理手续费净收入4%的比例,超过部分予以纳税调整;如以工资名义支付,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支付,均应依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期货经纪公司因错单交易,必须尽快平仓,造成的客户交易损失,按《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处理;如实现平仓盈利,应列作营业外收入,但客户提出请求的除外;对有关当事人按规定赔偿的款项,期货经纪公司应列作营业外收入处理。

  2000年11月底,财政部颁布了《期货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也是期货经纪公司现今正在执行的非常重要的会计制度。《暂行规定》对期货经纪公司的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从而也基本结束了执行《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的历史。《暂行规定》就期货业务设置了规范的会计科目,并对会计科目的使用作了具体的指引。针对期货业务的特殊性,对会计实务处理有明确的阐述,详细地规范了会计业务核算办法。如会员资格费投资、交纳席位占用费、收取客户保证金、结算盈亏、实物交割、交纳年会费、提取与使用期货风险准备和对客户发生的质押等业务都有明细的实务处理指引;日常业务费用归集统一使用“营业费用”科目,有关银行的发生的费用和资金利息归集为“财务费用”科目,对费用的归集与确认简单明了;会计报表有规范统一的格式(后来实际参照的是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同业之间的会计信息具有了一定的可比性,监管机构能通过期货经纪公司提供的会计报表制订监管措施。

  2001年11月底,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适用范围包括期货经纪公司。但是,期货经纪公司并未贯彻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其原因一方面可能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缺乏对期货业务的具体实务指引,操作性还不如《暂行规定》强;另一方面是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业属性并未明确属于金融企业,反而实施金融业会计制度,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产状况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将影响部分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产状况。因此,至今期货经纪公司的会计制度并没有真正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此外,中国证监会也颁布了一些与期货经纪公司会计制度相关的制度,如《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关于做好期货经纪公司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的通知》、《关于对〈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作出部分调整的通知》、《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期货部组织编写的《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南》等。

  二、期货经纪公司现行会计制度的不足

  我国期货经纪公司经过清理整顿期之后,特别是随着国家监管部门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已经越来越规范。如保证金封闭运行管理,从管理制度上杜绝了期货经纪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可能;最近的提高期货经纪公司在交易所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制度,已经使得期货经纪公司在充分考虑市场风险的前提下,越来越注重加强自身的法人结构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降低经营风险,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然而,在这些可喜变化的同时,我们不得不重视现行会计制度的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主要是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现行会计制度欠缺统一性、完整性

  我国期货经纪公司的会计制度目前主要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暂行规定》。由于《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是从会计标准去规范,对期货业会计实务操作性不强,而《暂行规定》仅是一套简单的会计核算办法。因此,从期货业务的经营特点出发,特别是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期货经纪公司的会计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如我国的期货经纪公司的会计科目尽管都是参照《暂行规定》设置,但是由于会计科目没有统一编码,会计电算化核算使用的科目编码就五花八门。另外,不同的期货经纪公司对其下属的营业部内部资金往来核算就有不同的核算办法(《暂行规定》没有相关规定),有的通过设置“内部往来”科目,有的通过应收应付项目等。

  (二)现行会计制度对业务核算欠缺精确性

  会计制度对业务的反映,从会计专业的角度而言,总是力求精确的,并能恰当地反映经济业务的性质。但是,根据《暂行规定》,笔者认为至少有三方面的不足:1对期货交易的会员资格费处理,作为一项长期投资(具体的处理是长期股权投资),实在是牵强。因为会员资格费并不具有长期投资的性质,使用此科目核算会导致会计信息使用者对“长期投资”的误解。2对风险准备金的处理,目前的核算办法将期货经纪公司从手续费收入中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将其看作为一项负债。此种处理是从预计负债的观点出发,即基于期货行业的高风险,客户发生的穿仓损失时有发生,因而事前从收入中预提可以防患未然。但是,目前的处理方法,对期货经纪公司非常不利,因为至少国家税务总局并不赞同此处理办法,风险准备金还是非税前列支的项目。通过形式看本质,笔者认为,风险准备金更具有所有者权益性质,因此将风险准备金列入负债类不妥。3对目前期货经纪公司第二大收入的资金利息收入的处理,列入“财务费用”科目,完全“淹没”了真正发生的财务费用。由此可见,现行会计制度对业务核算处理多方面表现不够精确。

  (三)期货经纪公司之间的会计信息可比性差

  这几年,我国期货交易量和交易额稳步趋升,但是令人惊诧的是期货经纪公司的盈利并非同步增加,反而有下降的趋势。分析其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期货经纪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更加普遍,综合手续费率在降低;另一方面是期货业务特有的高比例返佣,期货居间人和经纪人的佣金占手续费收入的比例在不断提高,所以尽管有些公司手续费收入增加,但是佣金支出的更多。正是由于期货经纪公司会计处理对目前的高比例佣金支出迫于无奈,占业务支出很大比例的佣金处理只能各显神通。如有的公司列入工资或劳务成本,有的通过开具发票冲账,处理更极端的是直接冲减手续费收入,连营业税也省了。由此可想而知,期货经纪公司提供的会计报表的可比性之差,已到了令人无法容忍的地步。

  三、期货经纪公司会计制度的政策建议

  我国的期货经纪公司与国际同行相比,职能还有诸多不健全之处。国际上的期货经纪公司,大部分定性为金融服务公司,属于金融企业,具有经纪代理、场外交易、基金管理、咨询顾问、委托理财等职能,而且不同的期货经纪公司各具特色。此外,国外的期货经纪公司实行多级代理制,有交易所会员与非交易所会员、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之分,各期货经纪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多级代理体系中进行自我定位,相互分工协作。随着我国成功加入WTO,国内期货业务与境外的接轨越来越紧密,新业务必将更多地推出,因此,期货经纪公司的职能将会增多,业务范围也一定会扩大,建立与之配套的会计制度已是大势所趋。我国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目标是现代金融企业。目前,我国的金融行业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那么期货经纪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只是时间的问题。但是,正如前文所分析,由于目前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缺乏对期货业的具体指引,操作性不强,大有必要进行补充或制订衔接问题指引。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五方面进行补充规定:

  (一)规范会计科目,统一科目编码

  由于我国期货经纪公司目前主要执行的《暂行规定》只是对期货业务核算进行简单的规范,随着期货自营、委托理财、基金管理等业务开展,会计核算还需要增加新的科目,如期货自营业务可能增加资产类科目“自营期货”,损益类科目“自营期货收入”等。另外,为了便于会计电算化,统一会计科目编码十分重要。《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银行、证券都有统一规范的科目编码,当然期货业务与之相同的科目,可以与之统一科目名称与编码,不同的科目就需要重新编码,并对相同类的科目规范统一使用。

  (二)调整现行制度确认不精确的事项

  前文在会计制度不足中分析了对期货业务核算不精确的方面,笔者建议修订制度对之进行调整。鉴于期货行业的特殊性,对“期货会员资格投资”单独作为一级会计科目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项,属于长期资产类,即不再通过长期投资混合使用。“风险准备”调整为所有者权益类,目前我国期货经纪公司基本上都是按照手续费收入的5%计提,因此实际上尽管很多公司账面亏损,但是若把风险准备金调整到净资本项目,只要能有效地控制经营风险的公司,其净资本依然可以不断增加,这样可以客观地反映期货经纪公司的保值增值。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利息收入,从“财务费用”调整到“利息收入”科目,这也是我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已有规定的做法。

  (三)规范期货经纪公司居间人、经纪人佣金的核算制度

  目前,由于期货业的特殊情况,国家相关制度迟迟未能规范居间人、经纪人的定义,所以尽管期货行业的“居间人”、“经纪人”等早已成业内的俗语,但是期货经纪公司对之操作非常谨慎,比如把经纪人叫投资顾问。对居间人、经纪人的佣金核算与管理也小心翼翼,也许正因为这样,使得期货经纪公司这部分佣金支出会计处理杂乱无章,没有统一的标准,使得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笔者建议,不妨从会计制度统一规范设置“佣金支出”科目,作为营业支出项目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当然,涉及到居间人、经纪人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国家税法计算,期货经纪公司代扣代缴。通过规范会计科目核算支出的佣金,可以大大增强期货经纪公司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特别是对期货业务的恶性竞争将有所遏制。期货市场谁是“害群之马”一目了然,便于监管机构有效地制订监管措施。

  (四)对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我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最先从上市的金融企业开始执行,非常明显的特征是对执行该制度的企业“大瘦身”。由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详细地规范了“八项”减值准备,实行减值准备可以大大去掉企业“肉身”的外表,当然也对企业利润产生了非常明显的影响,有些还需通过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以前年度的利润。期货经纪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也会有类似的问题,但是由于企业规模偏小,需要减值准备的资产项目不多,相信影响并不会很大,反而对期货经纪公司以后的发展更加有益,使其轻装上阵,资产财务状况更好。

  (五)增加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核算管理制度

  我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没有对金融衍生工具制订具体的核算管理办法,但是随着金融业务的迅猛发展,金融衍生工具无论是作为期货经纪公司的代理业务,还是自营业务,都需要相应的会计制度早日准备,至少需要制订会计框架。目前对金融衍生工具会计核算的处理,不外乎是表内和表外两种办法,我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重点强调了对金融衍生工具投资企业表外信息披露。但是笔者以为,若期货经纪公司业务涉及金融衍生工具,其会计核算方法应进一步明确,以便真实反映其资产状况,防范经营风险,还是以表内确认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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