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9-04 09:09 来源:
国有企业的改制、兼并和重组等改革步步深入,对企业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课题,如职工安置费的处理在我国会计准则中仍无章可循,本文对此谈些个人的看法。
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IAS22)中有关计提重组准备的规定与我国的职工安置费处理有着相似之处。从实质上看,国外关于计提重组准备的考虑主要原因是企业双方合并,一般会通过削减生产设备、减少雇员等方式节约生产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益。从形式上看,这一部分的重组包括被并购企业的员工因解雇需给予的补偿;关闭的被并购企业的设施;取消的被并购企业的产品系列;终止被并购企业的一些亏损合同。
同时规定其对重组准备确认的严格条件,保证这些计划属于整体购买计划中的一部分,且是在一个在较短的时间内(购买日后三个月和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两者中较早的那个日期),购买企业编制的这些计划,使其必须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IAS37)的要求确认一项重组准备。如果重组企业不是按预计的方式执行该计划,则要求该企业将这种准备转回,并披露有关准备的信息。国际会计准则的这些规定,对于我们处理合并企业职工重置费用有参考价值。
目前我国并购业务中出现的企业职工安置费,有些上市公司将这部分款项作为补贴收入,并计入当年利润总额,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因为企业安置职工终究要付出代价,是企业的潜在负债,没有理由将其列入一项收入,再从中纳税上交和进行利润分配。我国的国有企业并购一般是在国有资产管理局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强力促动下进行的重组合并,购买方对于被购买方具有很强的控制力,职工的安置费用是由于目前并购所导致的将来企业的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出,在一个在较短时间内肯定会给予支付。
针对职工安置的不同形式会计处理上应有所不同:
1.如果上市公司允许原来的职工继续在新的岗位上就业,那么这种安置费可以作为负商誉;相应摊减被兼并企业有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价值,直至为零,仍不足抵销的部分,再计入“递延贷方-负商誉”。
2.如果这部分安置费是以固定资产或长期资产形式存在于企业,实际是通过搞“三产”的方式安置职工,拨付的职工安置费按照这种方式使用是将政府职能转给了企业,对企业意味着增加了非经营性业务,不利于调整经营结构,最终仍要剥离出去,增加了不必要的中介程序。但目前已经以此方式拨付的,在增加固定资产时可计入资本公积。
3.直接支付给职工让其自谋职业的费用,可列入负债项目,计提重组准备。
4.如果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此时会计处理可以确认一项重组准备(负债类项目),冲减资本公积。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此时确认其他应收款,同时确认重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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