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通过转让资产、承担负债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由一个企业(并购企业)获得对另一个企业(被并企业)净资产和经营权的控制的合并;二是指参与合并企业的股东联合控制他们全部或实际上全部的净资产和经营权,以便继续对合并后的实体分享利益和分担风险的合并,合并后实体的哪一方都不能认为是并购企业。前者是将企业合并视为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净资产,它和企业购买机器设备、存货等交易没什么区别,这时在
会计处理上采用的方法,称为购买法。后者不承认企业合并是购买行为,因为合并不需要任何一个参与合并的企业流出资产,它是经济资源的联合,这时在会计处理上采用的方法,称为权益联合法。
由于购买法和权益联合法彼此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对企业的经济活动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1、对企业利润的影响。采用购买法会使并购企业的盈利水平下降。这是因为:(1)购买法以被并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计价基础,当被并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价值时,需要确认商誉并予以摊销,加上较高的折旧费用,导致合并利润下降。(2)运用购买法时,只能将合并日后被并企业的收益计人并购企业,而合并日前被并企业的收益不能并入,从而影响并购企业整个年度的利润。(3)购买法通常采用现金和其他资产或负债等形式来收购被并企业,这样就使并购方的资产负债结构发生变化。如果以举债方式收购被并企业,则会同时增加资产和负债,而负债的增加又会增加利息费用,也使利润减少。因此,仅从会计
报表信息看,购买法对并购企业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而采用权益联合法会迅速增加企业的利润。因为:(1)按照权益联合法,被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均按账面价值计量,不考虑公允价值,也不确认商誉,而一般情况下账面价值又低于公允价值,这样就有可能产生未实现损益。并购方若对外出售这些资产,就能马上获得收益;即使不出售,也可以较低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摊销,从而使利润增加。(2)权益联合法下,不管是在年初还是在年中合并,其合并利润中都包括被并企业在合并时整个会计年度的利润,这样并购方的利润会迅速增加。由此可见,权益联合法对并购企业的利润产生了有利的影响。但这种收益的增长并不是由企业的经营活动引起的,而是靠会计处理来实现的。另外,企业盈利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每股收益(EPS)的高低,而每股收益的高低也会影响其股票价格,一旦虚增的利润及每股收益被识破,则必然会引起股价的大幅下挫。
2、对净资产回报率的影响。净资产回报率是一定时期企业的
净利润与净资产的比率。采用权益联合法,并入的净资产比购买法低,而合并利润比购买法高,因此采用权益联合法所报告的净资产回报率较高,而购买法所产生的净资产回报率较低。
3、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影响。采用购买法编制合并报表时,需要揭示企业合并时的购买成本和合并商誉,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较强的相关性,读者更容易理解。而采用权益联合法编制的合并报表中,只披露合并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并产生较高的报告收益和每股收益,但其现金流量与采用购买法的企业相比并无多大的差异,因此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较差。然而,由于资本市场并非都是完全有效的市场,资本总是向收益较高的企业流动,因而采用权益联合法会导致经济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投资者如果只注重企业提供的会计报告信息,忽视企业采取的会计处理方法,那么就会被引入歧途。
笔者以为,我国目前不可能完全禁止使用权益联合法,而应允许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或权益联合法。
1、允许采用购买法或权益联合法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尽管美国取消了权益联合法,其他少数允许使用该法的国家(如英国、加拿大等国)也很少使用这种方法,但IASC并没有取消权益联合法,而是允许企业合并符合条件时使用权益联合法。因此,购买法与权益联合法并举,既不违背国际会计准则,也不会影响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的进程。
2、允许采用购买法或权益联合法符合我国的经济环境。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还不是强型、完全有效的市场,企业采用购买法或权益联合法处理合并业务,有助于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也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1)当企业采用股权交换形式合并时,只适宜于权益联合法,而不适宜于购买法。因为:①中国的资本市场还不成熟,评估业务还不发达,若采用购买法,在换股合并时很难取得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而权益联合法按账面价值计量,可以解决这一难题。②采用权益联合法,并非完全不考虑其市场价值,谈判双方在合并前都需做精心的准备,并最终在一个合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可以避免股价剧烈波动,也可以避免大量现金的流出与筹集,增强合并企业的经济实力。③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经济仍以传统产业为主,有形资产所占比例较大,尚未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短期内不适宜全部采用难度较大的购买法。因此,在换股合并中采用权益联合法更符合逻辑。
(2)企业合并多为购买型合并,通常是具有控制权的一方收购另一方,此时采用购买法更为合理。因为购买法以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计价更能反映企业合并的经济实质,遏制人造会计数据的产生。在我国当前市场机制不够健全的情况下,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用评估价值来代替,评估价值可通过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等方法取得。
(3)购买法和权益联合法的关系。购买法和权益联合法各有利弊且适用条件不同,它们是互斥关系。对同一合并事项,要么只能采用购买法,要么只能采用权益联合法,彼此不能混淆,以防止企业利用虚构交易将实质上不是换股合并变成换股合并,并通过采用权益联合法人为操纵利润,获取增发新股资格,欺骗投资者,从而阻碍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应尽快制定《合并会计准则》,以规范合并会计方法的选择。会计方法的选择应重实质而非形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本市场将趋于完善,企业并购特别是换股合并会越来越多,权益联合法的使用有其广泛的业务基础,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联合法不失为明智之举。同时,随着产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和资产评估业的不断发展,公允价值的准确性也会逐步提高,因此,应鼓励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