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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的几点意见

来源: 编辑: 2002/07/23 11:34:48  字体:
    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并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由于《企业会计制度》有许多新的变化和发展,执行中遇到一些会计政策衔接问题迫切需要解决。现整理如下,以求同仁指教。 
   
  一、关于开办费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损益。 
   
  上市公司在执行新制度时,对“开办费”账户的2000年年末余额,是追溯调整2001年度的年初未分配利润,还是一次性转入2001年度中期损益?我们的意见是,如果数额较大,则追溯调整2001年度的年初未分配利润;如果数额较小,也可从简处理,一次性转入 2001年度中期损益。 
   
  对拟上市改制的企业在报送申报材料时,需提供三年又一期(以下简称申报期)的财务会计资料。那么,拟上市改制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申报期内发生开办费,是一次性记入2001年度损益,还是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入相应的损益归属年度,并调整相关年度损益?我们的意见是记入相应的损益归属年度,并调整相关年度损益,以求会计政策在申报期内前后一致。对于申报期期初业已存在的开办费余额,我们建议将其余额一次性记入申报期最早期间的年初未分配利润处理。 
   
  二、关于研究和开发费用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上市公司在执行新制度时,对过去已资本化的研发费用,是追溯调整2001年度的年初未分配利润,还是一次性转入2001年度中期损益?我们意见是,如果数额较大,则追溯调整2001年度的年初未分配利润;如果数额较小,则一次性转入2001年度中期损益。拟上市改制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对申报期已资本化的研发费用,我们认为应分别转入研发费的发生年度。对申报期期初已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应记入申报期最早期间的年初未分配利润。 
   
  三、关于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但是,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这就引申出以下三个问题: 
   
  1.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作价规定,同《公司法》有关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无形资产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的规定相左。我们认为,控制投资人无形资产出资过大问题,可以通过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来限定。 
   
  2.不是为公发股票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允许无形资产按投资方确认的价值入账?如若允许,那么同样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发股票公司与非公发股票公司对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入账基础不一;如若不允许,又超越了《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我们认为,《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所有股份有限公司,不应有公发与非公发之分。况且,实际中有些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还没有公发意图,即便有公发意图,也不一定就能如愿。 
   
  3.对已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时已按照《公司法》规定对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并经财政部门确认,且已入账和折股,没有按原投资者账面价值入账,在申报材料时如何处理?我们的意见是尊重历史,从简处理,不再追溯。 
   
  四、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核算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一般来讲,企业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是20~40年,而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是50~70年。按照上述规定建造的房屋建筑物,在计提折旧时如何确定折旧年限?我们意见仍然要分别土地成本和其他建造成本,按不同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五、关于固定资产核算的问题 
   
  固定资产核算还有以下两个实务问题值得探讨: 
   
  1.《企业会计制度》明确了未单独计价的软件的会计处理,即企业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与所购置的计算机硬件一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果该项软件单独计价,是列为固定资产核算还是列为无形资产核算?我们意见,单独计价的软件应列为无形资产核算。 
   
  2.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按照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处理,即长期股权投资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加上相关的税费入账;而接受投资方则是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入账。那么,投资各方对该固定资产所确认的价值与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之间的差异,在投资方按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股权投资差额”将投资成本调整为与其在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一致;但在投资方按成本法核算的情况下,则不作处理。仅仅因为投资方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法不同,界定的投资成本就不同,这样处理似欠合理。 
   
  六、关于新增的资产减值准备 
   
  根据财政部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应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 
   
  由于我国市场发育不完善,早期的相关信息更难以获取,使得各相关年度期末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难以确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将很难操作。我们认为,在拟上市改制企业中,其前两年年末的报表不再追溯调整,简单地从2001年度起计提这些资产的减值准备。 
   
  七、关于存出投资款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由于原《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此未专门规定,许多公司的证券投资款余额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并计提了坏账准备。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应对此事项采用追溯调整法,重新厘定各年年末的坏账准备余额。 
   
  八、关于发行股票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的处理 
   
  原制度规定,发行股票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有效申购部分列资本公积,无效申购部分列其他长期负债,分五年转销。《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减去发行股票冻结期间利息收入后的相关费用,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销的,或者无溢价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上市公司2000年末如有该项利息账面余额如何处理,是转入资本公积,或调整2001年年初未分配利润,还是转入2001年度损益?我们意见,转入资本公积反映较为合理。 
   
  九、关于应付福利费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职工福利费按实列支,不允许“应付福利费”科目出现红字余额。 
  
  上市公司“应付福利费”账户的2000年年末红字余额,是调整2001年度的年初未分配利润,还是一次性转入2001年中期损益?我们意见是,如果数额较大,则追溯调整2001年度的年初未分配利润;如果数额较小,则一次性转入2001年中期损益。 
  
  拟上市改制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申报期间发生的“应付福利费”红字余额,是一次性记入2001年损益,还是按每年实际发生额记入相应的会计期间?我们意见是采用后者。对于申报期期初的“应付福利费”红字余额,我们意见是记入申报期最早期间的年初未分配利润。 
   
  十、关于会计报表附表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增加了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分部报表等附表。而现今证券法规中规定的只有三张主表,有些附表的内容是在附注里集中或分别反映的。对上市公司而言,附表是以附注的形式出现为好,还是以附表的形式出现为好?我们的意见是,除了利润分配表与利润表合并反映外,其余附表的内容在相应的报表项目注释中披露,相关的报表项目注释要素考虑会计制度的要求,不再以会计报表附表的形式出现,以免太多的重复。 
   
  十一、关于所得税和利润分配问题 
   
  在拟上市改制企业申报的财务会计报表中,由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导致企业各期利润总额同原业已审计的会计报表有差异,要否调整各期应计缴的所得税?我们意见,根据会计与税收分离原则,不再调整各期应计缴的所得税。同样地,原先的利润分配也不再调整。 
   
  对所得税返还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已有规定。对所得税的法定减免部分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则不够统一,有的地方财税部门规定计入“盈余公积—国家扶持基金”科目。我们认为,在上市公司中对企业所得税的法定减免部分应当冲减“所得税”科目,并入企业损益反映。 
   
  由于追溯调整或以前年度亏损导致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红字的情况下,当年实现净利润是先弥补未分配利润红字后再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以下简称“两金”),还是先按净利润计提两金后再弥补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红字?不同的弥补程序将会造成净资产项目的差异。我们认为,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32条和《公司法》第177条的有关规定,应当先弥补未分配利润红字后再提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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