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认会计准则的不完备特性与会计政策选择、
在契约理论的框架下,企业可视为一个法律虚构(a legal fiction),其功能是作为企业的各方参与者,如股东、经理、债权人、雇员与政府机构等之间的一组复杂契约关系的连接点(Jensen and Meckling,1976;Alchian and Demsetz,1972)。在企业这个契约连接点中,企业的各方参与者,按所订立的各种契约来取得其于企业中分配现金流量与其他资源的权利。瓦茨与齐默尔曼(Watts and Zimmeman,1976,CH·8)认为,财务会计的一个重要功能即在于为企业中的各类契约的订立与执行提供相应的数据,以界定契约关系。然而,在企业之中,经理拥有“自然控制权”,这其中也包括了对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的控制与操作。那么,在自利意识的驱使下,经理可能有意或无意地操纵会计数字,以使各种契约关系的实际执行出现有利于己的结果。这种对会计信息系统的操纵如果恶化到一定程度,则企业的其他参与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有可能被迫采取“逆向选择”的策略避免成为这些契约关系的当事人。这样,企业的事实上将对以成立。因此,由于契约对会计信息的利用,会计信息的生产必须通过一定的制约机制进行,通过这样的制约机制使得经理无法完全实现对会计信息生产上的任意操纵。
对会计信息生产的一种制约方法是在企业成立之时,企业的各参与者即制定出一份契约,对有关会计数字的计算程序与方法作出约定,通过这样的约定对经理操纵会计信息系统的能力加以限制。这样,有关会计程序与方法的约定理应成为企业中各种契约的一个重要组成。然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企业的有关契约中均未包括这一方面的内容。谢德仁(1998)认为,公认会计准则实际上就是一种对会计程序与方法作出约定的契约,其对经理操纵会计信息系统的限定作用同私人契约并无太大区别,无非这份契约是由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制定的而不再由企业的各个参与者自行制定。因而,犹如公司法等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社会“通用契约”(张维迎,1996),公认会计准则的存在,使得经理在会计信息的生产上“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企业的各参与者可以根据公认会计准则来理解会计数字在契约中所表示的经济含义,并据此订立各类契约,以取得其于企业这一契约连接点中分配现金流量等资源的权利。然而,在契约订立的事后,经理仍有可能采取机会主主行为,即经理不按事前的约定以公认会计准则来提供会计信息,这使得原先的契约关系失去实质意义。为了防止这一现象的出现,可以聘请独立于企业经理人员的
注册会计师对经理向外部提供的会计数据进行审计,以验证这些会计信息的生产是否符合公认会计准则。审计的这种监督作用可用于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意见的表述得以体现。例如,注册会计师表明其对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数据的认可时,会在审计报告中明确地陈述:
……我们认为上述
财务报表符合公认会计准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贵公司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19 ××年度的经营成果以及19××年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如上所述,为了防范企业的经理对会计数据生产上的任意操纵,会计信息的生产是在一定的制约机制下进行的,这些制约机制主要包括了在事前约定经理应按公认会计准则来提供会计信息以及事后注册会计师对会计信息的生产是否符合公认会计准则的审计。然而,正如哈特(Hart,1995)所归纳的,契约总是有着不完备的特性。对于公认会计准则来说,准则的制定机构不可能在针对每一类经济事项的具体情况给出相应的会计处理程序与方法,这是因为经济环境复杂的且不好预测,准则的制定者很难将所有可能发生的经济事项都事先考虑周全并规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即使假设可以做到这一点,那么准则也将变得庞大无比以至无法为人们所理解与使用;最后,虑及这种“完全”准则在制定上的成本之高可能令人无法接受,因此,公认会计准则只能是一种不完全的契约,它所能做的仅是为人们在订立有关契约时所需的会计信息提供一个大致的估计,在企业成立之后,企业的经理在会计处理程序与方法的选择上必然拥有一定的剩余控制权,通过这一控制权的行使,就形成了所谓的“会计政策选择”。
二、管理报配契约与会计政策选择
在企业中,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企业的经理有可能以其自身利益而非股东的利益作为其从事经营活动的目标,这种经理与股东之间潜在利益冲突导致了企业中代理问题的发生如前所述,企业在本质上是一个契约的连接点,管理报酬契约即为众多契约中的一种。这一契约通过与经理人员报酬的构成作出决定约定,激励经理去选择和实施可增加股东财富的活动。管理报酬契约因其可调和经理与股东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而成为一种控制代理问题的重要方法。管理报酬契约因其可调和经理与股东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而成为一种控制代理问题的重要方法。管理报酬契约应当是一种以企业总利润为变量的线性报酬方案。实践中的管理报酬契约通常由固定工资与分红两部分构成,分红是与企业利润相挂钩的奖金,这样,企业的会计数字如总利润就成为管理报酬契约制订与执行的一个重要依据。
然而,由于财务会计信息是对企业过去的情况进行反映的一种历史信息,以当期的会计数字确定经理报酬存在着一个重要缺陷;经理当期的经营努力无法体现于当期的会计数字中,这样的缺陷导致了经理经营的短期化问题。例如,以营网络的建设可以提高未来期间的销售,但却导致了当期的费用增加与利润下降;又如,以扩大信用方式来增加销售可以增加当期的利润,但可能导致以后期坏帐的增加。因而,单纯以会计数字来计量业绩是行不通的,这会直接激励经理去操纵会计系统,并导致漠视有很大净现值(NPV)的投资项目,而偏好于有着更大的即期会计利润、但净现值较小的项目。为了解决这种以会计信息计量业绩而带来的股票价格信息。股票价格信息进入报酬契约大致有两种形式:一是根据股票的回报率(RET)作为确定现金奖金的依据;二是直接以股票或股票认购权作为对经理的奖励。在股票市场有效的前提下,股票价格可以正确地反映出当前经理决策所带来的未来现金流量变化。因而以股票价格作为报酬金契约中的变量可以克服会计数字的固有缺陷。例如,经理并不会因为加强了营销网络建设而受到当期报酬下降的惩罚,也不因扩大信用政策而得到奖励。一个有效的市场并不因会计数字的不同而被“愚弄”。
因此,在管理报酬契约的同时利用会计信息与股票价格信息的情况下,经理同股东一样,成为分享企业剩余的索取者,其对企业剩余的分享一部分来自于分红,另一部分则来自于因企业股票价格变动而导致其个人财富的变动。
由于管理报酬契约中分红计划对会计数字的利用,经理有机动利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来改变动用于契约之中的会计数字,以增加其报酬,这构成了实证会计理论三大假说之一的“分红计划假说”(Watts and Zimmerman,1996,ch·9)。这一假说认为,实行了分红计划的经理更有可能采取可提高当期报告收益的会计政策,在董事会的报酬委员会未根据会计政策的变动对经理报酬进行调整的前提下,经理通过这样的会计政策选择可以增加经理分红的现值,从而提高其效用。但实际中企业分红计划的运作方式说明了分红计划对经理会计选择的影响却不是如这一假说中所表明的如此简单。一般而言,企业的分红计划采取的是一种分红基金的形式,通常报酬委员会规定若经理要取得一定的分红,则企业当年以会计数字为主要计量标准的业绩必须达到某一下限之上,而后报酬委员会从高于下限的利润部分中提取一部分奖励进入分红基金中;分红计划亦往往规定,企业的业绩若超过了一定的上限,则超出部分的利润不作为分红基金的计提基础。因此,带有分红计划的报酬契约就不一定会激励经理去采纳可增加利润的会计程序与方法。希利(Healy,1985)预测,若企业的实际利润低于分红计划中的下限,则经理有动机利用可行的会计程序,如提前确认费用或递延确认收入,以进一步地降低当期收益,这样做有望提高下一年度的收益从而提高了经理在下一年度获得分红的概率;若当期的收益高于上限,则这一部分利润可望形成的分红将会永久性地丧失,那么当企业的实际利润高于上限时,则企业的经理也会采取能降低当期收益的会计程序;仅当企业的实际利润界于分红计划的上限与下限之间时,经理方有动机采取增加当期利润的会计政策以提高其分红的现值。基于这样的看法,希利以那些报酬方案仅包括了以当期收益为基础的分红计划的企业为样本,利有净应计项目(net accruals)经营现金流量与净收益之间的差额为判断的标准,希利发现收益介于分红计划上限与下限的企业较其他企业更多地采取了减少收益的会计政策;而收益高于(低于)上限(下限)的企业则普遍地采取了可增加收益的会计政策。
三、会计政策选择中的机会主义与效率性
“分红计划”假说及有关的经验数据常给人一种经理具有很强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印象。这是因为,在企业总价值未因不同的会计政策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如果经理偏好于采取那些有利于增加自身财富的会计政策,这样的选择提高了经理对企业总价值分享的比例,却在实际上降低了股东等外部人在企业总价值中所他享的份额。但这是一种不全面的看法。一方面,如简森与麦克林(1976)的分析所表明,在资本市场有效的情况下,企业的外部股东在购买企业的股权时会认识到经理有可能采用包括会计政策选择在内的机会主义行为,这样的预期降低了他们因购买经理的管理才能而愿意支付给经理的报酬,因而经理的这种机会主义的会计政策选择中的机会主主定义为:经理以超过股东等外部人在订立契约时所形成之预期的方式,在公认会计准则尚未明确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上作出选择,通过这样的选择可以增加经理的财富,但却相应减少了外部人的财富。另一方面,经定经理因报酬契约的存在而成为企业的剩余索取者,经理亦有动机来采取那些可增大企业总价值的会计政策,由于企业的总价值因这些会计政策的采用而得到增加,因而经理可在不减少企业其他参与者财富的基础上实现自身财富的增加,因而这类会计政策选择实现了帕累托增进,是有效率的。例如,在以下情况下,恰当的会计政策即可起到增加企业总价值的作用。
(一)企业的内部管理同样需要利用会计信息,为了使决策较优,以反映出使用相关资料的机会成本,采用恰当的会计政策,如与
固定资产经济寿命与使用方式更为相关的折旧计提方法,可以帮助企业的管理人员作出较优的决策,也可有效地考核相关人员的绩效并起到激励作用。尽量在理论上,内部管理所用的会计信息与对外报告的会计信息不必强求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存在着信息系统的成本问题,在更多的场合下,二者往往是相同的。因而恰当的会计政策可以通过管理的改善来提高企业的价值。
(二)会计政策选择可以起到降低企业的税负的作用。许多减少收益数的会计方法,如存货流动的后进先出法、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法等,即可实现这一效果。在特殊情况下,如企业有着允许抵税的前期亏损且即将到期,采用增加收益的会计方法也能达到这一效果。
(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债务契约的存在,在经营之中有可能因意外情况的出现,导致企业的收益及其他财务指标出现波动,从而导致企业出现技术性违约。利用可行的会计政策选择,企业可以避免这一现象的出现,从而保持其对外的融资能力。对某些处于衰退行业中的企业,避免违反债务契约有着更重要的意义,这些企业因产业的需求函数发生变化而陷入财务困境,若可避免违反债务契约,这些企业可以有序的方式退出该行业,从而避免了破产行业对企业各参与方所导致的巨大损失。
四、管理报酬契约与经理在会计政策选择上的权衡
一个理性的经理究竟采取机会主义式的还是有效率的会计政策选择,将会在会计政策选择对企业价值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因管理报酬契约的存在对经理个人财富的影响之间进行权衡。
在具体的企业中,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这些会计政策采取之后对企业价值产生的可能影响以及管理报酬契约的具体形式等因素都会对经理最终偏好于哪一种类型的会计政策产生影响。而在一个大的经济环境中,究竟会计政策选择主要体现为哪一种效应则纯粹是一个经验研究的问题了。研究者往往从经理人员最大可能采取机会主义式的会计政策选择的环境中选取样本企业,通过这些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主要取向来对会计政策选择所形成的主导作用作出判断。克里面斯蒂与齐默尔曼(1994)所作的一项研究采取了这一思路。他们认为,由于更多的非企业价值最大的行动,包括了行使机会主义的会计政策选择。基于这一假设,未成为接管目标的企业肯定会比这些接管目标企业采取更少的机会主义式的会计政策,因此以接管目标企业作为样本足以判明会计政策选择究竟何种效应占主导:若事实上接管目标企业未采取或很少采取机会主义式的会计政策选择,那么大部分的企业行使会计政策选择应当是以提高企业总价值为目标的一种有效率的行动。因企业的成为接管目标之前,企业的经理为了:
(1)企业被接管从而自己被接管者解聘之前增加自己的报酬;
(2)防上自己因业绩的表现不佳而被现有有股东解雇,这些企业的经理将更多地采用可增加收益的会计政策。研究的结果表明,成为接管目标的企业确定比同行的其他企业采取了更多的可增加收益的会计政策,包括存货计价上的先进先出法、固定资产的直线折旧法以及投资税款贷项的流尽法。但是,研究同时发现,这些企业采取这些增加收益的会计政策更多地是基于利用可抵税的前期亏损额和避免违反债务契约的目的,而非经理单纯为了提高自身效用的结果。通过这样的会计政策,有助于这些企业逐渐退出其所属的行业,从而避免因破产所导致的巨大成本与损失。因而,克里斯蒂与齐默尔曼认为,即使在接管目标企业之中,尽管存在着一定的机会主义的会计政策选择,但效率性对这些会计政策选择却具有着更强的解释力,从而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会计政策选择的效率性应该是起主导作用的。
五、推论
在制定了管理报酬契约的企业中,经理因管理报酬契约的存在而成为企业的剩余索取者。单纯以会计信息作为管理报酬契约依据的情况下,经理有着更大的激励来采取机会主义式的会计政策;如果在管理报酬契约中恰当地利用股票价格信息,则经理会偏好于以提高企业总价值为目的来采取有效率的会计政策。对于股东等企业的外部人而言,他们应关注如何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设计出其不意一种合理的管理报酬契约,以激励经理更多地采取有效率的会计政策,而不是驱使其一味地选择机会主义式的会计政策。
目前,随着会计准则制订工作的深入,我国国有企业所面临的公认会计准则这一“通用契约”愈来愈多地体现出“灵活性”多于“统一性”的特色。同时,更多的国有企业正在开始对企业的主要经营者试行“年薪制”这样的管理报酬契约。因而,国有企业中的经营者们一方面开始面临着更为广阔的会计政策选择空间,另一方面也有着更强烈的动机来进行会计政策选择行为。这样,国有企业的会计政策选择行为将会呈现出比以往更为复杂的情形。针对这样的情况,如何设计出一种更为合理的年薪制,克服单纯以会计信息作为管理报酬契约唯一依据的缺陷,以防止国有企业中的经营者过度地利用其控制权来操纵会计信息系统,采取机会主义式的会计政策,损害国有企业股东——国家的利益,应当是国有企业推行年薪制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