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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权责发生制下银行损益确认中的问题

2004-04-27 10:33 来源:金融时报·郭建英

    目前,权责发生制是银行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权责发生制下银行损益的确认存在一些问题,影响银行盈利的真实性和银行的经营状况。

    1、权责发生制下银行现金流量情况无法真实反映。现金流量是在收付实现制下计算得到的银行损益,是有偿债能力和现金支持的损益,是最现实的损益,单纯的权责发生制下无法反映会计主体的资金变动状况。而银行经营的实质就是计划和调度资金,在盘活社会资金周转的同时,为自身创造效益。流动性对于银行的经营至关重要,没有流动性就无法保证经营的安全性,这直接关系到银行自身的生死存亡,也关系到国家经济体系的安全性。所以,无论银行当期损益表上反映出的利润数字有多大,只要现金流量表上反映出现金流量不足,银行的赢利能力就要大打折扣。考察银行盈利时要兼顾利润表(在权责发生制下编制的)和现金流量表(收付实现制下编制的)两个方面,因为,银行不同于其他企业,其经营对象本身是资金,且负债率高,对现金流量要求更高。

    2、权责发生制容易导致会计造假现象。实行权责发生制,有的银行违反规定,用应收利息科目人为地调节盈利状况。亏损额度超过上级行或管理机关的计划时,将应收利息按有关法规核定的比例列足甚至超列;反之,盈利情况较好但管理层又不想超计划盈利时,将应收利息少列。其后果是,银行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得不到真实的反映,影响监管部门的管理和自身经营的改善。

    3、容易激化银行收益的弹性和费用的刚性的矛盾。就目前银行业的发展状况而言,商业银行仍是以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作为主要的利润来源,因此利息收入是构成银行收益的最主要部分,利息收入的确认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银行损益的客观真实性。银行采用权责发生制,利息收入必然包括一部分应收利息。由于目前银行在经营上受到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应收利息的收回率相对较低,银行虽然在法律上拥有这部分应收利息的所有权,但在现实上却没有实现利息收入的可能性。而另一方面,银行的费用却是刚性的,银行对企业和居民存款利息必须按期、足额支付,这是《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否则商业银行极有可能受到管理当局的处罚和存款人的起诉。因此在当前情况下,商业银行使用完全的权责发生制,收入具有一定的不真实性,而费用支出却是实在的,银行利润被虚增,违背会计稳健性原则的要求,激化收益的弹性和费用的刚性的矛盾。直接导致两大后果:银行按照含有水分的利润缴纳所得税,进行利润分配,虚收实支,使自己陷入自我清算的境地。对于国有商业银行而言,则形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二是利润的积累形成资产,利润不真实直接影响资产质量。

    应当看到,在计算会计主体的损益时,权责发生制有其科学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银行普遍采用权责发生制计算损益。用权责发生制取代现金收付制,是我国银行会计制度的一大进步,可以改革和完善权责发生制,使之适合于我国银行业的当前情况,但不能动摇权责发生制的主体地位,更不能用现金收付制取代权责发生制。从会计本身而言,权责发生制是可以改进和完善的。改进和完善的途径有:

    1、在商业银行中推行现金流量表。如前所述,现金流量是衡量银行盈利质量的重要依据。使用权责发生制计算成本和费用必然包括一定估计的成分,比如,如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采用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每个会计期间计提的折旧额有很大差异。这就难免会有一些银行人为地调整报表利润以应付检查,有的甚至会采取以贷收息的方法提高利息收回率,直接影响损益的真实性。而现金流量表采用收付实现制,现金流量是实实在在的,不存在估计和人为调节的问题。结合现金流量表考察银行损益有利于检查出损益表上盈利状况的虚假现象,及早发现现金流量中的不足和隐患,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因此,在银行中推行现金流量表,是对权责发生制下损益确认方法的补充,对正确评价银行经营成果有很重要的意义。

    2、规范银行信息披露管理。信息披露是指基本会计报表中无法反映的信息,主要包括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或有事项、期后事项等内容。目前还没有银行表外信息披露和表外科目核算的具体规定,各家商业银行是根据自身的具体需要设置表外信息披露的方法,表外信息披露不尽规范。要完善权责发生制,就必须规范表外科目的核算和信息披露的方法。

    3、改进和完善银行收入和费用确认的标准。制定合理的收入和费用确认标准是恰当使用权责发生制的关键。对于银行会计而言,利息收入的确认要有一个合理的标准,以剔除那些不可能实现的应收利息,才能保证损益计算的真实性。目前确认利息收入的标准是:贷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但未归还的贷款,作为逾期贷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未满一年的,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逾期一年和一年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作为呆滞贷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待实际收到利息时计入当期损益。现实的情况是,逾期(含展期后)未满一年的贷款收息率偏低,甚至未到期的贷款也有拖欠利息的现象发生。所以,目前的利息收入确认标准是不适应现实情况的,应当进行修改。银行管理当局已经在商业银行中推行贷款五级分类,一逾两呆的贷款分类方法将逐步被取代。按照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要求,收入的确认要和产生此项收入的资产相对应。应用到银行会计中,利息收入的确认要和孳生此项利息的贷款质量对应。建议结合贷款五级分类,按照各级别的贷款分别制订利息收入的确认标准,这样,更能真实地反映银行盈利状况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