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屡禁不止。笔者认为,问题不是出在会计制度或准则本身,而是出在执行机制缺乏效率,会计规范得不到严格地运用。因此,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需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推行国有股减持和分持。会计信息失真在很大程度上派生于公司产权结构。一般认为,当公司股权具有相对集中度、有多个相对控股股东并存时,有利于加强公司治理机制的制衡力度,从体制内防止会计信息失真,保护投资者利益。实行国有股减持使国家股权进一步降低并产生多个有能力和积极性控制企业的社会股东,这是会计信息失真的治本之策。2001年推出的国有股减持方案之所以未被市场接受,主要是因为定价方式完全由政府主导,没有充分体现中小投资者利益。另一个可供选择的政策就是进行国有股分持,形成前几名国有股东虽然拥有较高比例股权,但彼此相差不大的格局,增强大股东之间的制衡,阻断单一股东对公司的控制。
2、规范公司治理机制。首先,政府应制定更为具体的法规以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确立其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如实行董事、经理职务不兼容制度,明确划分其职能和权限,杜绝董事和经理交叉任职;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必须引入相当比例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拥有公司股份,不在公司任职,较少受大股东和内部人的影响,代表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行使权力。其次,改变董事、经理主要由行政渠道产生的现状,大力发展职业经理人市场,通过市场手段和市场竞争方式来选拔和聘任公司管理者。第三,实行董事、经理期股激励计划,使董事、经理的个人利益与公司的长远价值同比增长。
3、推进以有限合伙所为目标的事务所“二次改制”。
注册会计师出具失实的
审计意见,应对造成的经济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应符合其对会计
报表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独立审计发展的历史证明,合伙制是事务所的最佳组织形式:承担无限赔付的责任不仅能够督促注册会计师根据投资者需要不断改进执业质量,而且也构成了社会信任独立审计的制度保证。合伙制有无限合伙制与有限合伙制之分。无限责任合伙所的每名合伙人不仅要对自身行为负责,还要为其他人在执业中的错误承担责任,风险过大,不利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而在有限责任制的组织形式下,因审计违规造成赔付时,有过错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无过错合伙人则不需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体制既有助于保护投资者或其他委托人的利益,又免除了无过错合伙人遭“株连”的风险,可作为事务所“二次改制”的目标模式。
4、改革上市公司审计聘任制度。鉴于我国上市公司的产权设置和治理机制存在缺陷,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且短期内难以纠正的现状,可考虑由证监会采取招标的方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上市公司报表审计。上市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向证监会交纳审计费,然后由证监会与事务所结算费用。这是在目前审计执业环境限制下的权宜之举。
5、健全民事赔偿机制。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开启了受理证券欺诈民事诉讼的大门。但目前广大投资者通过司法渠道来维护自身权益仍然面临着许多障碍,我国的民事赔偿机制依然需要在立法、司法等方面有新的突破。例如,规定受理的诉讼只能针对已被证券监管机构查处的案件,这不合理地提高了起诉的门槛,限制了投资者举报、监督的积极性;不接受集团诉讼方式使很多受损股东因诉讼成本高昂而举步维艰;等等。在立法上有必要对这些问题重新审视,在司法上更需要尽快受理、审结多个案例以引导投资者,最终形成完备、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民事赔偿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