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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财务会计的国际化

2004-08-17 10:26 来源:孙晓琳

  在2001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突出的表现出我国合营企业的会计报告越来越趋向于国际化。下面我们来比较一下,我国在此方面的会计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的异同。

  一、合营企业的概念及特点

  首先来看一下什么是共同控制。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共同控制的基本特征是:(1)双方或多方共同决定某项经济活动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合营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作出决定;(2)共同控制的基本方式是:合营各方所持表决权资本的比例相同,并按合同约定共同控制;合营各方虽然所持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同,但按合同约定共同控制;(3)共同控制是以合营合同来约束的。

  合营企业是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有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可见,合营企业与共同控制相联系,其特点在与,投资各方均不能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单独作出决策,必须由投资各方共同作出决策,并且由合同约束投资各方的行为。合营企业是以共同控制为前提的,投资企业通过与其它投资企业一起达到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目的。

  合营通常是将两个或更多的合营者的专长和资源结合在一起的一种方式,以取得超过单个经营所能达到的更大的成功。通过合营,合营者各方共同承担风险、共享利润。合营通常是为了开发新技术或开发耗资大的产品,如石油、天然气和矿藏的开采、房地产的开发等。

  其特点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营者受同一项合同约定的约束,并且以合同约定确定共同控制。合营的这一特点,保证任何一个合营者都不处于单方面控制活动的地位。合营者任何一方,如果有权决定该经营活动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经营者就控制了合营,合营即成为经营者的一个子公司而不再是合营。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合营是两方或两方以上从事某项共同控制的经济活动的合同约定。其特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营者受同一合同约定的约束;该合同约定确立了共同控制,也就是说,合同约定对合营所有的控制,使得没有任何一方能够施加单方面的控制。

  它通常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下列事项:活动、期限和报告;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任命和表决权;合营者的出资;合营者在合营的产出、收益、费用或经营成果中所占的份额。

  二、合营企业的形式和结构

  合营有不同的形式和结构,通常可划分为三大类型:共同控制经营、共同控制资产、共同控制实体。

  合营中的共同控制经营,涉及使用合营者的资产或其他资源,而不是设立一个公司或企业,每一合营者使用自己的财产、厂房和设备,备有自己的存货,也发生自己的费用和负债等。合营活动可以与合营者本身类似活动一并进行,通常合营协议规定共同产品的销售收入和共同发生费用的分配方法。在共同控制经营中,合营者将保留其自身的会计记录并编制自身的财务会计报告,这些会计核算以及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合营活动中的有关经济业务,以及从出售合营商品或劳务中先取得受益份额。在这种情况下,合营本身可能不必有单独的会计核算,也不必编制单独的财务会计报告,如出于管理目的,合营者可以编制管理会计报表,以便评价合营的经营业绩。

  合营中的共同控制资产,涉及合营者共同控制,而且往往是共同拥有为合营所提供或配置、并为合营所专用的一项或多项资产,这些资产用于为合营者获利。每一合营值可以分享资产带来的产品,并负担所发生费用的议定份额。这类合营不涉及设立公司或企业,每一合营者通过自己在共同控制资产中的份额来控制在未来经济利益中的份额。在共同控制资产资产方式下,合营者应当在其单独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其在共同控制资产中的份额,已经发生的任何负债、与合营有关的并与其他合营者共同发生的负债的份额、从销售或使用合营产出份额所得的收入、连同合营发生费用的份额,以及已经发生的与合营中的权益相关的费用。共同控制资产的会计处理反映了合营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且也常常反映了合营的法律形式。合营本身单独设立的会计核算可以限于合营者共同发生并且最终由合营者按照他们议定的份额分担的费用。合营可以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合营中的共同控制实体,涉及设立公司或企业,其中每一合营者拥有一份权益。除在合营者之间以合同约定对该实体经济活动的共同控制外,共同控制实体的经营方式与其他企业相同。共同控制实体与其他企业一样,根据有关法律、法令以及会计核算要求,进行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并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合营者在合营中的权益,作为一项投资核算。

  企业会计制度所讲的合营企业,是指共同控制实体,不包括共同控制经营和共同控制资产。

  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正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而规定的。

  三、采用的会计方法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了两种方法,一种是基准处理方法:采用比例合并,合营者可将其在共同控制实体的各项资产、负债、收益、费用和现金流量中所占的份额,与合营者报告中的类似项目进行年合并或单独报告。下列原则适用:合营者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包括在合营中的权益中,即使他没有任何子公司;当合营者取得了共同控制时,开始采用比例合并;失去共同控制时,停止使用比例合并;许多比例合并的程序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所描述的合并程序是类似的;只有存在抵消的合法权利和对资产变现或负债清偿的净影响能够预计时才能抵消资产和负债。在采用此法时,应抵消未实现销售利润会对合营企业的资产出资中合营者所占的份额;抵消所由未实现销售损失或对合营的资产出资;抵消合营企业向合营者的资产销售损益中合营者所占的份额。

  另一种方法是权益法,但不是鼓励使用的处理方法,当合营者失去了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终止采用这种方法。如果为在近期内出售而取得并持有、合营的经营处于长期严格的限制之下,该限制大大消弱了其向合营者转移资金的能力时应将合营作为一项投资。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采用比例合并法,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是一致的。

  总之,我国的会计正越来越趋向于国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