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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及里---若山谈会计报表分析

2003-09-16 10:00 来源:来源:李若山

   李若山: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财务金融系系主任,复旦金融期货研究所所长,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

  7月中旬,郑州李香铃女士一诉状纸,将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告上法庭。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返还原告所持有的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所发行的流通股1000股。理由是原告于2001年2月23日在南方证券郑州伊河路营业部以每股5.98元的价格买入的郑州百文1000股流通股,在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被郑州百文新股东强制回购。目前,尽管其股票账户上还显示该股票,但已经无法进行买卖。通过诉讼,李女士能否要回自己的股票呢?

  现在,我们回过头来看一下重组之前2002年12月31日郑百文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尽管郑百文在帐上还有一些财产,但这些财产基本上不属于股东了。因为,报表披露,公司在欠下中国信达公司15亿元债务的情况下,公司的净资产已是负数。也就是说,股东投入的资本,在交给管理者几年的经营后,不仅血本无归,而且债权人的财产也损耗了大部分。按照建立现代股份有限公司的立法精神,由于负债是要强制性按期还本付息的,而资本投入是法定不可抽还的。因此,在经营过程中,一旦企业入不敷出,出现了损失,首当其冲承担损失的应该是股东。

  尽管股东与债权人都对企业注入资金,但权利与义务是大不相同的。股东有决策与管理权、有经营股利的分配权,但却没抽回资本的权利,而且在企业解散清算时,要在债权人取回所有本息后,才有剩余分配权。而债权人呢?尽管没有经营管理权与决策权,但有按期取本拿息的权利。在企业解散时,要比股东优先获得剩余财产的分配权。这就是说,在组建现代股份公司时,你在选择做投资人还是债权人时,首先要明确自己有哪些义务与权利。所以一旦公司净资产出现负数,表明投资人所投入的股本已经消耗殆尽,所有的财产均属于债权人。因此,山东三联以三亿元的代价,购卖了中国信达公司15亿元的负债,从而接管了该公司所有财产,不管是从资产负债表还是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来看,都是有道理的。当然,按照法理上的要求,山东三联应该以债权人方式接管企业后,先进行破产清算,然后再重组公司,这样于法于理均没有任何障碍。但这样做的社会成本太高,故采取变相方法,以妥协手段,以50%的股权赠送或1元8角方式回购,尽管表明看上去,似乎缺了中间解散的程序,但最终结果是保护了现有小股东的一部分利益(如果要解散清算,还需要一笔十分巨大的开支,而这也是需要由老股东承担的)。实际上,将净资产出现负数的股票,经过评估,标出1元8角的价格,本身就是一件十分荒唐的事。这只有在公司上市还处在一种垄断控制的转型经济环境下,体现出的所谓"壳资源"价值吧。学一点会计报表,理解自己在公司中的地位,大概会心平气和一些。

  因此,从资产负债表来看,原有的小股民应该失去了对公司的控制权。此时,公司应该由债权人说了算,这是顺理成章的事了。谁叫你买的是股票呢?所以,如果小股民去告债权人,应该说是没道理的。但如果去告骗你、诈你且经营管理不善的原有大股东或管理者,大概还有几分胜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