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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性支出会计处理的探讨

2003-02-17 16:42 来源:杜旭冬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社会保障支出目前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支出之一。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对企业社会保障支出的会计处理却没有相应的改革,造成实务中存在多种会计处理并存的局面。

  我国自建国一来一直采取社会保障国家福利化的方式,1951年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1952年公布了《公费医疗制度》,1958年实行了《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规定》,采取了社会保障由国家和企业负担的方式。改革开放以来,由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我国社会保障体制也在不断改革中,1986年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制度和发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开始了社会保障社会化的改革,到目前已经建立退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等5项保险基金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企业只要依法交纳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后,就不需要再支付其他社会保障支出,为企业发展解决的很大的“包袱”。从上述历史进程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实际上发生了根本性质的变化,由原来的福利性支出转变为企业费用性支出,这为企业社会保障支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了理论基础。

  目前对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在一下几种会计处理方式:

  1、将社会保障支出记入“福利费”,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计提各种保险基金时

  借:应付福利费

      贷:其他应交款-XX保险

  支付各种保险基金时

  借:其他应交款-XX保险

      贷:银行存款

  这种会计处理是不妥的,福利费是企业对本单位员工的责任,而社会保障支出是企业对社会的责任,换句话说是对所有被雇佣者的责任,因为企业交纳的社会保障费用由国家组成各种社会保障基金,被所有雇佣者享有,所以根本两者不是一个性质的业务。而且,社会保障费用属于企业业主的责任,记入福利费岂不是要职工来承担业主的责任?

  2、将社会保障支出记入“管理费用”但不记入“应付工资”,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计提各种保险基金时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交款-XX保险

  支付各种保险基金时

  借:其他应交款-XX保险

      贷:银行存款

  笔者认为这种会计处理是合适的,社会保障费用是企业的一种费用支出,其会计处理也应和一般费用的处理是一样的。

  3、将社会保障支出记入“管理费用”和“应付工资”,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计提各种保险基金时

  借:应付工资-XX保险

      贷:其他应交款-XX保险

  支付各种保险基金时

  借:其他应交款-XX保险

      贷:银行存款

  分配应付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社会保障费

      贷:应付工资-XX保险

  笔者认为这种会计处理是不妥的,主要是混淆了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障支出和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障支出,不知道这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业务。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障支出是将工资的一部分作为个人一种支出行为,是职工个人对自己工资的使用,只不过是委托企业来办理而已,这部分支出已经记入“应付工资”借方,自然会分配给存货。企业负担的可以不通过应付工资科目,不存在分配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上面的分录是适合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障支出这种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