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08 09:30 来源:路晓燕
*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产权保护导向的会计控制研究”(70532003)的部分成果。
[摘要]本文比较全面和系统地回顾了公允价值会计在国际上的运用及对公允价值问题的实证研究。在评价公允价值运用于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对公允价值会计的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进行了讨论。总的来看,公允价值由于其高度的相关性,已受到各界的高度关注。公允价值会计极有可能成为21世纪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基础。
[关键词]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会计 会计准则 实证研究
公允价值会计(Fair Value Accounting)是指以公允价值作为资产和负债的主要计量基础的会计模式。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衍生金融工具的大量产生,人们日益关注对企业商誉、衍生金融工具等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由于历史成本计量的会计信息缺乏相关性和及时性,使得现行财务报告过度关注历史、成本和利润,忽视未来、现金流和价值。公允价值会计因其潜在的高度相关性,受到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其运用已经从金融工具扩展到传统领域。在西方国家中,美国对公允价值会计的研究和应用一直走在前列,IASB、澳大利亚、英国等在制定会计准则时也不同程度地采用公允价值作为其计量基础。本文对公允价值在西方国家的应用状况以及学术界对公允价值的实证研究进行比较全面的回顾。
一、公允价值在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公允价值的会计准则可以分为两类:一类针对金融工具,另一类针对非金融工具。9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工具的迅速发展,对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进行确认和计量的要求十分迫切,SEC力主使用公允价值取代历史成本会计。1990年,前SEC主席Breeden就指出:历史成本计量的财务报告对于预防与化解金融风险毫无用处,公允价值信息是最相关的财务数据,提倡金融机构和所有上市公司采用公允价值会计。80年代后期储蓄银行业的金融危机使得FASB相信,公允价值为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了更相关和有用的信息,因此,一反其以往审慎的态度,明显转向SEC的立场,发布了一系列旨在推动公允价值应用的会计准则。
公允价值运用于金融工具首次出现在1984年FASB发布的SFAS 80《远期合同会计》中。1986年,为了解决由于历史成本会计引起的对投资、衍生金融工具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问题,FASB启动了金融工具项目,旨在为金融工具及其交易的确认和计量提供指引,并促生了一系列针对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披露和计量的会计准则。这些准则的发布见证了公允价值的运用从表外披露逐渐过渡到表内确认的过程。其中,SFAS 105、107、115、119、126要求主体对公允价值信息进行表外披露。例如,1991年的SFAS 107要求所有企业在财务报表或附注中披露相关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1994年的SFAS 119要求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SFAS115、133、137则要求主体对公允价值进行表内确认。例如,1993年的SFAS115要求企业在报表中直接报告短期交易性证券投资的公允价值,因此,未实现的损益将直接反映在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中。
FASB认为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相关的特性,并将这一立场在1998年发布的针对衍生金融工具和套期业务的SFAS 133中作了充分说明,但遭到金融实务界的强烈反对。早在1993年,银行业就曾干预FASB要求企业对债权和权益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采用公允价值,当时FASB不得已进行妥协,最终发布的SFAS 115只要求交易性证券的损益在损益表中确认,可供出售证券的损益在股东权益中确认。SFAS 133虽然再次遭到实务界的强烈反对,但FASB还是态度强硬地发布这一推行公允价值的会计准则(Zeff,2004)。
1990年,IASC金融工具项目筹委会批准发布了“原则公告草案(DSOP)”,要求经营性(或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负债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不包括投资和筹资项目(汪祥耀等,2004)。1992年的IAS 30《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中的披露》规定银行至少应披露包括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以及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在内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1995年的IAS 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要求企业对每一类已确认和未确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公允价值信息,标志着公允价值在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的应用。1997年,IASC和CICA共同发布了《金融资产和负债会计》讨论稿,表明了所有金融工具都要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立场。1999年的IAS 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取代了IAS 32的部分披露条款,完整地规定了以公允价值对金融工具进行确认、计量的具体做法。
1996年,英国的ASB发布了《衍生产品及其金融工具》讨论稿,打算在制定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方面分两步走,先披露,后确认和计量。1998年的FRS 13《衍生工具与其它金融工具一披露》要求主体在附录中分别作文字披露和数字披露,并对其金融资产和负债进行分类,提供每一类别的公允价值信息。2004年12月,ASB发布了一系列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新准则,包括内容基本上与IAS 32和IAS 39相同的FRS 25《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和FRS 26《金融工具:计量》。FRS 25就披露和列报两个方面对FRS 13的规定作了修正,要求增加信用风险的数字披露,对货币风险的数字信息则不作要求。
FRS 26填补了计量方面的空白,要求所有交易性的衍生工具以及金融资产和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产生的变化在损益表中确认;而所有其他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产生的损益在总确认收益表中确认。
1996年,澳大利亚AASB和澳大利亚公共会计准则委员会在IAS 32的基础上发布了AASB 1033/AAS 33《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该准则规定主体应对每一类别的金融资产和负债(无论是否确认)的公允价值信息、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以及重要的假设加以披露。2004年7月,为了与其第4号政策报告书“国际趋同和协调政策”相一致,AASB在重新修订的IAS 32和IAS 39的基础上发布了AASB 132《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和AASB 1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二、公允价值在非金融工具类项目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1.非流动资产的重估增值
对于非流动资产的重估增值,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IASB、英国、澳大利亚、荷兰等允许对非流动资产进行重估增值;美国、加拿大等不允许对非流动资产进行重估增值。
2004年修订的IAS 16《不动产、厂房和设备》规定主体进行后续计量时可选择成本模式和重估价模式。IAS 40《投资性房地产》规定主体可以选择以成本减去折旧或者公允价值(脱手价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化立即在损益表中确认。
英国对重估增值的应用主要体现在有形资产上,企业对重估增值的项目和时间选择比较随意。1999年的FRS 15《有形固定资产》规定企业有权对有形资产进行重估价,被重估价的有形固定资产的账面金额应该是在资产负债表日的现行价值。
澳大利亚处理重估增值问题的系统性比较强,重估增值可应用于有形资产、长期投资和无形资产。和英国不同,上市公司至少每三年对非流动资产根据估定市价进行重估,而且必须针对同一类别中的所有资产(Aboody等,1999)。2001年的AASB 1041《非流动资产的重估价》规定非流动资产可以以成本或公允价值计量,重估价会计处理方法与IAS 16一致。
2.资产减值
1995年IASC在IOSCO支持下启动了“核心准则”项目。其中,1998年的IAS 36《资产减值》规定,如果资产的账面金额超过通过使用或销售可收回的金额,该资产应视为已经减值,企业应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英国FRS 11《固定资产和商誉的减值》对资产减值的确认原则与IAS 36基本一致,但FRS 11采用了有别于IAS 36“销售净价”的“可实现净值”概念。
2001年FASB的FAS 142《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规定对不进行摊销的无形资产(如商誉)每年作减值测试,包括对无形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金额的比较。同年发布的SFAS 144《长期资产减值与处置会计》规定减值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SFAS 144用“不折现的现金流量”来判断是否减值,与IAS 36和FRS 11有较大区别,对资产减值设定了更高的“门槛”。澳大利亚AASB 1010也规定主体应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对“可收回金额”的定义与美国一致。
3.其它非金融工具项目
从1982年的IAS 16开始,IASC/IASB发布了一系列把公允价值运用到不动产、租赁、养老金和企业合并等项目的会计准则,如IAS 17《租赁会计》、IAS 19《雇员福利》和IFRS 3《企业合并》等。IAS 41《农业》把公允价值会计运用到农业方面,比FASB更进了一步。IFRS 2《股票基础的支付》规定在支付日用公允价值计量所有以权益清算的股票基础的支付以及以现金清算的交易,公允价值的变化在损益表中确认。
除了针对金融工具项目的会计准则外,美国FASB也发布了一系列针对资产和负债项目运用公允价值的会计准则。例如,SFAS 114《债权人对贷款减损的会计处理》要求金融机构按照预期现金流量的现值按照贷款的市价或其抵押物的公允价值,对已经发生价值减损的贷款重新计价,并将减损计入当期损失。如果其预期现金流量再度发生变化,金融机构必须对这些贷款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因此,SFAS 114是公允价值会计发展上的一大飞跃(Zeff,2004)。
英国的FAS 13《租赁会计》应用公允价值来确定在交易发生日资产负债表中融资租赁的金额以及当交易发生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折旧成本要报告的损失的金额。SSAP 21《租赁和租购合同会计》要求根据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的原则确定入账价值。FRS 2《附属企业会计》、FRS 3《报告财务业绩》、FRS 6《收购与兼并》、FRS7《购买会计中的公允价值》对企业合并中公允价值的应用给出了权威性的准则规范。澳大利亚AASB上个世纪90年代发布的一系列会计准则和指引则要求主体披露资产的脱手价格(Exit Price),包括对私有企业可收回金额测试、养老金计划托管人持有资产销售价格、自生和重生自然资产、雇员权利现值的使用、租赁和货币资产及负债等。
三、FASB《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草案主要内容
2003年6月,FASB启动了制定《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计划,并于2004年6月发布征求意见稿。
美国各界对此反应十分热烈,FASB一共收回93封来自工商企业界、审计机构、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投资机构和价值评估机构的反馈意见书,这些意见基本上代表了美国社会各界对公允价值计量的看法。在对反馈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后,FASB于2005年10月发布了准则工作草案,并计划在2006年第二季度正式发布《公允价值计量》准则。
FASB《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草案包含公允价值定义、估价前提、估价技术、公允价值层级和披露等内容。草案给出的公允价值定义特别强调了现实交易、脱手价格、市场参与者、参考市场等问题。指出现实交易是反映计量日市场环境的有秩序的交易,而不是强迫性的交易,强调企业持续经营的状态。脱手价格(exit price)为与资产相关的未来现金流入以及与负债相关的未来现金流出的市场估计提供了一个直接的估量(测度),因此是形成公允价值计量基础的价格,这与FASB的SFAC 6对资产和负债的定义是一致的。FASB认为,“市场观察到的价格包含了所有市场参与者对一项资产或负债的效用、未来现金流量和现金流的不确定性以及市场参与者承受这些不确定性的程度的一致看法”(SFAC 7)。而随着主体进行不同的商业活动,参考市场和市场参与者也有所不同,FASB从主体的角度承认这些不同,认为参考市场是主体对资产或负债进行交易时最有利的市场,即出售一项资产可以获得最高金额或转移一项负债可以支付最低金额的市场①。
基于资产使用的最大化和最佳化(the highest and laest use of the asset),准则草案提出了两个估价前提。当市场参与者能够使资产保持目前已经安装好的或与其他资产配套成组使用的状态,就构成了“在用估价”前提;当市场参与者不能够使资产保持目前已经安装好的状态或资产只能单独使用而不能与其他资产配套使用时,就构成了“交换估价”前提。公允价值的估价技术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为了确定估价技术的选择,准则草案建立了一个区分各种属性优先次序的公允价值层级。具体来说,就是根据相对可靠性把各种属性分组成为五个层次,把最高优先权分配给反映在活跃市场上同类资产或债务的开列市价的市场属性(第一层次),把最低的优先权分配给企业属性(第五层次),并阐明了中间各层级的属性(第二到第四层次)。虽然各种属性的可用性及其相对可靠性会影响估价技术的选择,但公允价值层级所关注的并不是估价技术本身。
准则草案规定企业必须披露相关的数量信息和文字信息,帮助信息使用者评估用于计量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形成公允价值估计的属性以及公允价值计量对利润产生的影响。
注释:
①需要说明的是,参考市场上资产和负债的价格是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边际直接成本(the incremental direct costs),没有就交易成本进行调整。FASB认为,交易成本是交易的特征,而不是资产和负债的特征,应该依照其他适用的会计公告的条款进行说明。
主要参考文献
汪祥耀等 2002 英国会计准则研究与比较。第1版。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汪祥耀等 2004 国际会计准则与财务报告准则——研究与比较。第1版。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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