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27 00:00 来源:
自1993年我国财会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统一推行权责发生制以来,金融系统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应收、应付利息问题开始显现,特别是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的影响,应收、应付利息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普遍由原来应付利息大于、甚至远远大于应收利息,转变为应收利息远远大于应付利息(其差额在各行已达到100多亿元甚至数百亿元),这其中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高度重视。
一、应收利息远远大于应付利息且差额仍在不断扩大,反映资产质量在严重恶化。
二、应收利息远远大于应付利息,还反映应付利息的计算办法可能不够准确。
三、应收利息远远大于应付利息,还反映我们的利润结果严重失真。
四、应收利息远远大于应付利息,还进一步加重了银行的负担。
基于上述考虑,应收利息大干应付利息的差额不断扩大的趋势确实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应尽快采取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其中至少应考虑以下几方面措施:
1.进一步缩短计提应收利息的预期贷款的期限。将计提应收利息的逾期贷款的期限由1年进一步缩短到3个月,甚至可以对逾期贷款不计提应收利息。
2.取消应收利息坏账准备金制度,规定应收利息一旦到结息日收不到,即可从当期利息收入中全额冲回,从而解决为应收利息所缴税款在形成坏账时得不到补偿的问题;修改因当年核销呆账而使准备金不足部分只能在次年提取的规定,改为当年准备金余额占贷款的比重必须达到规定标准,从而解决决算报表上准备金不足问题。
3.要求银行改变按现行利率档次计提应付利息的做法,改为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存期计提应付利息,从而保证应付利息的准确性。
4.要求银行在会计核算上要准确区分已实现损益和未实现损益(可以通过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或者电脑核算代码的方式解决)。
5.中央银行要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高度加强对商业银行损益真实性的检查和监控。 如何确定商业银行应付利息计提系列 应付利息是商业银行筹集运用定期存款的利息支出,是商业银行筹资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应付利息计提的多少直接影响着商业银行当期和以后各期的经营利润。
因此,笔者认为,改革和完善应付利息计提方法需要兼顾以下五项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及配比原则。
二、应付利息余额管理的原则。
三、“谁少提、谁补提”的原则。
四、集中计提,分步弥补的原则。
五、分年度考核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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