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19 10:56 来源:金 茜
近年来,我们在对金融企业的审计过程中,由于对帐外收入、“小金库”等各自的概念以及存在的异同的关系界定的不清楚,以至于在审计问题的定性处理上出现了一些不准确,不恰当,不一致的问题,如有的把帐外收入定性为“小金库”,有的把“小金库”定性作为帐外收入,有的把帐外收入和“小金库”作为少计收入处理等等。对此,笔者结合审计实践谈谈自己的看法。
帐外收入、“小金库”和少计收入都是违反了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其结果必然影响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在核算上最后都反映为少计收入或少计支出,最终影响损益,这是它们的共同点。但是帐外收入与“小金库”之间有着很大的区别,两者不能混为一谈,不能把帐外收入轻易定性为“小金库”,虽然“小金库”中也有帐外收入,但不一定所有的帐外收入都是“小金库”,“小金库”的资金不一定都是来源于帐外收入。
概念形成不同
帐外收入是近年来才出现的问题,它的形成过程是与银行违规帐外经营分不开的。前几年银行为了逃避计划与规模控制,大量进行帐外经营,所谓帐外经营,就是在法定帐之外,另设一套帐务,从事帐外拆借、存款、贷款业务,发生的收入、支出和成本费用全部在这套帐外帐中核算,因此而形成的收入或利润,即为帐外收入。
“小金库”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以前也叫“小钱柜”,“小家当”。它的资本来源于截留、侵占应上交国家财政的收入和本单位的各种生产经营收入,由于少数几个人(一般为2-3人)控制,用于违反规定的不合理的支出,为少数人和个别人谋取私利,甚至共同贪污挪用。
少计收入是一个有关收入确认和核算方面的广义概念,指的是被审单位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当期将应计而未计的收入,它不能反映收入的具体形态,只涉及收入的真实性问题。
经济背景不同
帐外收入是前几年各单位的帐外经营活动(包括自办经济实体)的产物,是近几年国家整顿金融经济秩序,查处银行违规帐外经营而提出来的,这个问题出现具有阶段性,随着打假治乱深入和金融秩序的好转和新《会计法》的实施,帐外经营活动和帐外收入会日趋减少,甚至消失。
“小金库”是八十年代伴随着改革开放和企业管理体制经营变革,以及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经济利益格局的调整变化而出现的以谋取小团体利益为目的的一种不合理的经济现象,是原来国家财政部门开展的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而提出来的。由于它代表着小团体利益对灰色收入的普遍期望,因此,它的存在具有很强的刚性,是一个长期可能存在的问题。
收入来源不同
帐外收入主要是由于前几年的帐外经营活动而形成的,是一种分流收入,它的特征:一是它来源于帐外经营,二是收入的确认和核算有一套比较完整的帐务,三是本行内涉及的部门和人员较多,如会计、计划、信贷等。四是其目的具有多重性,如逃避信贷计划和规模控制、偷税漏税、规避国家的贷款政策、为谋取小团体利益等。
“小金库”的收人主要是由截留、侵占本单位的法定收入和应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而形成,它是一种截留收入,其手段比帐外经营更恶劣。
存在的形态不同
帐外收入是在帐外经营过程中扣除了经营支出后的净收入(利润),存放在一个或多个银行帐户中。“小金库”则是以一个银行帐户、现金库存或一本收支流水帐为存在形式,有收有支有余,收入的目的是为了支出。帐外收入也可能转化为“小金库”,即帐外收入被转移用于本单位的一些不合理的帐外支出时,这部分资金收付就成为“小金库”。
依据的法规不同
笔者认为,要严格划分帐外收入。“小金库”之间的界限,应分情况,分别处理,不能把帐外收入简单地定为“小金库”,更不能把“小金库”作为帐外收入或少计收入处理。对于帐外收人的问题,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几年来颁发的一系列清理和纠正帐外经营的文件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作出处理,一是清理并帐,作为少计收入处理,二是如需对责任人追究责任的,应交人民银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应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小金库”问题,审计机关应直接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照第五十二条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分的建议,涉嫌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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