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18 14:25 来源:胡霞
一、中西财务概念的比较
在西方经济学中,财务、财政和金融都是用“France”一词来表示。西方国家的国防、教育、社会保险、医疗保健和福利规划等部门,统称为公共部门,它们的发展都是政府通过财政方式融资的,因而称为公共财政。我国在改革前财政不是公共财政,而是建设财政,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税收收入只占较小的比重。财政支出大部分用于非公共部门的生产建设,因而将财务作为财政体系的基础环节也就顺理成章了。目前我国的财政正处于向公共财政转变和过渡之中。西方的财务概念关注的是企业的现金流,财务是对企业现金流的管理,其内容包括筹资、投资和胜利分配。
在我国,关于财务概念的表述,大致可以归纳为“分配关系论”、“资金运动论”和“货币关系论”。“分配关系论”将财务视为一种国家、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这种观点是把财务作为财政体系的组成部分,实际上是财政分配关系论在财务上的延伸。“资金运动论”是从资金循环与周转的角度反映财务,认为财务就是企业资金的筹集、运用和分配。“货币关系论”认为,资金运动只是财务的表象,财务本质上是企业资金运动所体现的经济利益关系。“货币关系论”目前仍处于主流地位。而西方财务定义中很少涉及货币关系。这或许是西方学者认为,在一个成熟的市场机制体系中,货币关系是由法律关系和运行规则确定的,故无需重申。
近年来,我国有些学者提出了国家财务论,加深了对财务概念的认识。国家财政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参与企业的分配,而国家财务则是公有制国家以出资者身份行使所有者权利,两者是不同的。
比较中西方对财务概念的认识,可以看出以下几点差别。①理论基础不同。西方财务以西方经济学为基础,我国的财务则是以马克思《资本论》作为理论依据。②对于财务的本质认识不同。西方财务关注的是现金流本身,侧重的是企业的外部控制,而我国的财务质上是资金运动所体现的经济利益关系,侧重的是企业的内部控制。③西方财务只是企业财务,属于微观范畴,我国的财务则是宏观与微观兼而有之。宏观财务与微观财务之间的纽带就是出资者财务。
二、出资者财务与经营者财务
出资者财务是从财务主体角度对企业财务的进一步归类,这并不意味着出资者财务和企业财务一样属于微观范畴,企业是特定的人、财、物的集合,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其实际控制权的分配也必然不同。企业按出资者不同可划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三种类型。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出资者即经营者,出资者本人或其集体就是理财主体,因而企业财务实质上就是出资者财务。公司制企业出现后,企业财务随着企业控制权的分化,而分成出资者财务和经营者财务两大部分。
公司制企业是具有代表性的企业组织形式,它与其他类型的企业主要有两点区别:一是在法律形式上,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法人作为一个独立人格对公司财产拥有法人所有权,法人财产是一种具有明晰产权边界的独立财产。二是在机制上,公司是契约关系的总和。在公司契约关系中,出资者(股东)与董事会之间是一种信任托管关系,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信任,托管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与经营者之间则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理关系与信托关系的区别在于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出资者、董事会和经营者共同组成的组织结构即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它们的权利既区别于出资者权利,又有别于经营者权利,而是两者的制衡与统一。就出资者而言,委托代理并不意味着出资者将企业的全部控制权都交付给经营者,只是被动地等待实现资本增值的目标,相反出资者享有重大决策、选择经营者和资本收益等资本所有权,这正是出资者财务的权利基础。与此相适应,经营者对出资者投入企业的资产拥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等经营权,这就成为经营者财务的权利基础。因此,出资者财务的理财对象是资本,经营者财务的理财对象是资产。
资本经营不同于资产经营,资产经营是经营者利用出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以及负债所形成的资产,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资本经营则是直接引起产权权益变动的行为。资本经营不拘泥于资本的具体形态,有时甚至不通过资本的实物演化过程而获取资本收益。资本经营的运作方式通常包括资本存量的流动、重组和资本增量与存量的优化配置。然而,资产经营与资本经营也并非是完全孤立的,一方面,资产经营的净收益是出资者资本的一项重要来源;另一方面,资本经营与资产经营往往相互交融在一起,资本经营通过资产经营表现出来。
企业的财务目标并不一定就是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财务目标与出资者财务目标是一致的,公司制企业的财务目标有待进一步考虑。
根据货币关系论的观点,财务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出资者和经营者是通过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联系起来的不同的利益集体,其行为动机和目标选择经常会出现偏差,关键在于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如何配置。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因素的存在,出资者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出资者必须建立起对经营者行之有效的制约机制。这种制约机制包括企业内部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以及企业外部的法律体系、市场体系的制度约束。出资者只有在相应的制约机制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合理配置控制权。从具体内容看,资本融资决策、长期权益性投资决策和股利决策等都属于出资者财务问题。同时,出资者还应加强对经营者财务的管理,制订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从而使经营者财务目标和出资者财务目标保持一致。
在近现代二百多年历史中,公司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其最重要的变化是股权日益分散,出资者(股东)及出资者代表(董事会)在决策中的作用越来越小,经营者作为专业人士实际上掌握着公司决策、管理权。当然,经营者同时也可以是股东,但这与他们所拥有的实际控制权相比,是否是股东以及持股比例多少关系不大,但这种情形并非对出资者财务的否定,相反,更突出了重视出资者财务的必要性。有的学者将企业财务称为经营者财务或受托者财务,同时又将出资者财务与经营者财务作为同等范畴来看待。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
三、出资者财务与国家财务
企业的出资者可分为个人出资者、法人出资者和国家出资者,三者所享有的资本所有权是完全相同的。一方面,出资者可以通过资本所有权来控制和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另一方面,出资者面临众多的企业和各种各样的金融商品,可以经常不断地进行投资选择,变换其资本的运用方向和运用形式,以获取最大的资本收益。但由于持股比例的不同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在具体行使资本所有权时存在一定的差别。就个人出资者和法人出资者而言,由于他们大多数都不具备控制和影响企业经营决策的能力,在行使资本所有权时,往往通过保留或出售所拥有的股份表现出来。所以,能否正确地选择适宜的投资对象,保持良好的投资组合,乃是其能否从资本投资和运用中取得最大收益的关键。与此同时,其拥有的股票资产能否保值增值,就是其自身所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就国家出资者而言,国家以生产资料所有者身份通过国有资本金的投入,获取收益,显然也是一种财务活动,国家财务的具体内容包括国有资本金的筹集和投资、资本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的取得以及对国有经济内部的再投资。国家出资者的身份与法人出资者和个人出资者相比没有特殊之处,国家股与法人股、个人股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国家所拥有股票资产的保值风险也应自己承担。其主要区别表现在:首先,从全社会来说,国家出资者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国家出资者不仅要考虑国有资本金的保值与增值,还需要考虑社会整体资源的最佳利用和市场发展的合理性;不仅要考虑效率性目标,还要兼顾正义性目标,如社会公平分配、保障职工权益以及排除特权等等。至于政策性目标,如国家权益的保护、社会保障和福利,虽然也是国家出资,但由于其融资渠道为财政融资,投资取舍的标准也不单纯表现为投资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因而不属于财务范畴。
其次,个人出资者或法人出资者与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关系一般表现为单向代理,而国家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则是双向代理。先是全体人民将其财产通过某种政治程序自下而上地委托给国家代理;然后,国家又作为委托人将全民财产即国家财产按另一种程序及其规则,委托给不同的代理人去行使权力。在全体人民与国家的委托代理关系既定的条件下,国家与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关系,也与个人出资者和法人出资者及经营者的代理关系有所不同,这种代理是多层次、多环节的代理。国家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制,再由国家经营公司投资于企业。根据代理理论,每一层次代理关系都会因代理人与委托人的效用函数不一致和拥有的信息不对称而发生代理成本。因此,如果缺乏行之有效的制约机制,国有企业财务极易演变为经营者财务。
第三,由于国家作为出资者在多数企业中具有大股东地位,一般不会轻易行使股权转让权来惩罚企业,而主要通过资本所有权来积极影响和控制企业的战略决策和经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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