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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计提公益金的思考

2006-05-24 09:23 来源:

    内容提要:公益金作为一种激励职工为企业创造价值的制度安排,在当前与制度制定者的初衷产生了严重的偏离。它的制定不仅缺乏理论支撑,在当前的实践中也未产生应有的激励功能,却给企业带来了较为沉重的负担,而福利货币化和后勤社会化是计提公益金更好的替代。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具有举办集体福利的传统。在实行利改税前,企业可以按一定比例从企业税后利润中分别提取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随着《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的颁布和实施,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的计提被取消,替而代之的则是“公益金”的计提,企业按税后利润的5%~10%计提“公益金”,由企业统一安排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如建造职工宿舍、食堂、托幼设施、医疗保健设施等。同时为了保护所有者利益而明确规定,公益金在性质上属于所有者权益,公益金不能用于职工个人福利,职工对这些福利设施只有使用权,所有权仍属于企业所有者。

  公益金作为一种过渡性、折衷性的制度安排,它的产生与当时工资制度、福利制度以及政治环境相适应的。由于该制度安排只是静态地指出了公益金使用的方向,而未对公益金使用后给所有者权益造成的影响作任何动态分析。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公有制经济成分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下降,企业的出资者日益社会化,公益金制度的利益矛盾开始凸显出来。

  二、理论依据的缺陷

  1、产权关系模糊

  税收理论认为企业的所得税为“关门税”。即企业缴纳完所得税后,其他相关的利益主体不再参加分配,税后利润全部属所有者权益,归所有者所有。由于公益金是从税后利润中计提的,因而我国会计制度也将其列为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但同时规定公益金的特定用途,只能应用于福利设施的建造且不得用于发给个人消费。一旦企业用公益金修建集体福利设施并交付使用后,企业只能拥有名义上的所有权而无法享有完备的所有权,即不能在其控制之下随意处置,因为在相关法律的支持下,企业无法拒绝职工干预的权利,集体福利设施的控制权事实上在职工的手中。显然公益金反映的产权关系违背了产权制度中“谁拥有谁受益”的基本原则,拥有最终产权的股东不是公益金的受益者。

  2、与资产的定义不符

  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能够控制的能够为企业带来预期经济收益的资源。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法定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建设时所支付的资金转移到固定资产上,既这些集体福利设施交付使用后转化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尽管企业对这些固定资产拥有所有权,但企业并不能完全控制这部分固定资产,其实际控制权被这些固定资产的实际享用者所掌握。譬如企业可以选择贷款、发债、增发新股等融资渠道却难以通过变卖集体福利设施来筹集所需资金。

  从收益角度分析,集体福利设施是非盈利性的,尽管其兴建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员工的积极性,提高了工作效率,但这种潜在的好处无法量化为真正的会计收益。另外集体福利设施事实上承担的是企业并不擅长的社会职能,而为了维护这些社会职能,企业大多是“赔本”经营。因而将集体福利设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显然是与资产的概念有偏离的。

  3、享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即使把劳动力看作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主动性、特殊性因素,与企业的经营成果的关系非一般劳动要素可比,可与所有者分享企业的税后利润。那么在企业发生亏损时,劳动力是否要求并且有能力、有保障与所有者一起承担经营的损失呢?芽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企业发生亏损时,劳动力的付出可在成本费用中得到全额补偿,亏损只由所有者承担。而在企业盈利时,公益金的制度安排赋予了职工参与分配所有者剩余所得的权利。显然这种只享盈利、不负亏损的经济关系是不对等的,对所有者是显失公平的。更为严重的是这种不对等的经济关系还将助长部分职工的懒惰思想,使职工缺乏创新精神和主人翁精神,损害了企业的利益,最终损害了所有者利益。

  三、实践的非效率

  1、激励功能弱化

  法定公益金作为有中国特色的所有者权益,其设立的初衷是通过为员工提供良好的福利条件来刺激员工的工作热情,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应当承认,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公益金的计提的确提高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但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通过计提公益金来建造的集体福利设施所提供的服务能在社会里得到更好多满足,同时从计提公益金到建造的集体福利设施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使得这种激励手段具有时滞性,而且这种激励手段强化了平均主义的原则,利益均沾和无差别对待使员工的个人对企业的贡献与所获得的报酬不成比例,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员工的工作热情。

  2、影响决策者的正确决策

  企业按规定计提了法定公益金,一方面表现为资产的增加,另一方面表现为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当法定公益金支付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建设而形成固定资产后,由于这部份固定资产为非收益性的,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资产报酬率;再次以权益为基数的指标的计算并没有扣除公益金,并不能准确衡量企业的盈利能力,同时由于法定公益金具有特定的用途,投资公司不能享受这一部分的税后利润,这会使在大部分利润来源于对外投资收益并且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资的投资公司陷入无法支付所得税和分派现金股利的尴尬。这一切影响了决策者的正确决策。

  3、企业带来沉重的不该有的社会负担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将公益金用于修建职工集体福利来承担社会职能,对其的享用不能实行市场定价,否则无法体现设立公益金的目的和违背了设立的初衷。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这部分资产成了企业“赔本”的资产,企业为了维持该社会职能,其营运成本作为一项经常性的经济负担必定转移到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影响了企业经营业绩的提高,不利于保护所有者的利益,也不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从另一方面讲,这大量的非经营性资产的折旧计入企业成本,减少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最终也影响了上缴的财政税收,使国家利益也受到侵害。

  四、取消后的对策

  1、福利货币化

  公益金的设置初衷是为了激励企业的员工为企业创造价值,但其发挥作用的前提在于传导机制安排是否妥当,企业从每年一次的公益金计提到用公益金修建集体福利,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同时,集体福利设施的享用具有平均主义的倾向,无法将员工的报酬与其为企业付出的努力很好地结合在—起,从而抑制了员上积极性的发挥。

  而如果取消计提法定公益金,并将这部分福利资金通过货币化形式确认后,通过提高员工的工资奖金来增加员上的福利,变暗补为明补,将企业的效率与员工的贡献紧密结合起来,以货币化的形式来作为员工努力的价值尺度和支付手段。由于人们对货币的偏好远大于实物,与传统的公益金相比,货币化福利政策提供的福利与员上的个人贡献相关程度越高,对员工的吸引力越强,激励效果越明显。

  2、后勤社会化

  后勤社会化是指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专门由社会结构办理,目前为止我国很多国有企业,包括高校在内的很多事业单位都实行了后勤社会化改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以住房所有制转让和发放住房补贴为主要内容的房改政策使公益金最本质、最重要的职能委缩,同时医疗、养老和失业保险构成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使社会公益事业从企业退出,企业办社会的现象将消失。

  参考文献

  (1)罗正铭。也谈“货币化住房补贴”的会计核算(J)。上海会计,2001,(11)。

  (2)沈辉,权益法投资收益确认的基础——公益金性质的产权分析(J)。时代财会,2001,(12)。

  (3)沈辉,王展翔。公益金制度的创新思路(J)。上海会计田,2001,(11)。

  (4)邓选民。取消“公益金科目”的初步设想(J)。财会月刊,2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