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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会计核算方法

2006-07-17 12:57 来源: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我国企业以股票薪酬作为激励公司员工的手段的时间较短,尤其是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等新兴的股票薪酬制度采用的时间只有几年。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颁布专门的准则,同时股票期权会计在我国是一个完全新的概念,学术界很少有人做过系统、深入的研究,因此,一些已经进行了股票期权试点的单位,对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比较随意,有的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甚至是完全错误的。总体上来讲。目前企业对发放股票期权进行会计处理时常见的处理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三时点会计处理方法

  采用三时点记账法的企业认为,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一般要经历三个时点:即股票期权授予日、行权日、到期日,特殊情况下还存在股票期权失效日,例如员工因终止与公司的雇佣关系而导致手中的股票期权失效等。具体办法如下:

  (一)股票期权授予日的会计处理

  采用三时点记账法的企业认为由于在授予日公司只是与员工达成了未来以特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合约,并没有发生股票与认购款项所有权的实际转移,因此只是相应地产生或有认股款(按约定的行权价格与期权数量计算)与或有股本(按股票面值与期权数量计算)。由于《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第7条规定“企业不应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因此采用三时点记账法的企业认为:股票期权在授予日不应该在公司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该事项只能在备查账中予以披露。以享有股票期权的人员姓名开设明细账,借记“或有认股款”科目,贷记“或有股本”或有认股款与或有股本之间的差额贷记入“资本公积——股票期权溢价准备”科目。

  (二)行权日的会计处理

  在行权日,由于企业和期权持有人之间将发生股票与现金的交换,授予日备查账中的或有认股款将成为现实的现金流入,或有股本也成为企业现实的股本,两者之间的差额即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中反映。实际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同时在备查账中相应冲销以前披露的或有认股款。

  (三)到期日及失效日的会计处理

  若期权有效期内股票价格持续低于行权价格,期权持有人不会对股票期权行权,则应当在备查账中将原披露的尚未冲销的或有认股款以及或有股本予以全部冲销。其账务处理为:

  借:或有股本

    资本公积——股票期权溢价准备

    贷:或有认股款

  失效日的会计处理方式和到期日员工未行权的会计处理方式相同。

  三时点记账法下对股票期权计划分为授予日、行权日和到期日这三个重要时点入账,同时由于该办法将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在备查账中予以披露,而不是视为或有事项在财务报表中入账,因此,符合现行会计准则,其科学性强于或有事项记账法。

  但是三时点记账法从总体的账务处理原则来讲并没有突破或有事项记账法,其最主要的缺陷体现为:

  (1)三时点记账法不能反映股票期权计划的薪酬费用,从而使企业财务报表中的利润项目高估,而记录并合理分摊股票期权的薪酬费用是期权会计的核心。

  (2)三时点记账法的有些会计处理办法与我国《公司法》和证监会的某些规定不相符合,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企业回购股票应以市价为准,而在三时点记账法中实际上是以行权价记录入账。

  二、将股票期权视为或有事项进行核算

  我国试点企业实行的股票期权一般是行权价、期权数量和行权日期等要素在颁布股票期权计划时都已经明确,因此,很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在授予日即按照行权价格确认一项债权(如记作长期应收款等),同时确认一项所有者权益(如记作预计股本等);期权持有人实际行权以后,将债权转为现金等,同时将预计股本转为股本;如果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将股价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支付给期权持有人,则作为企业的费用处理。从上述记账方式来看,其实质是将企业发放的股票期权视为一种或有债权,其处理方式比较简便,但也是最不可取的一种账务处理方式。这种方式实际上和第一种会计处理方式相似,只是设置的会计科目有所不同而已。

  虽然这种将股票期权视为或有事项进行账务处理的模式操作比较简便,但存在明显的缺陷:这是与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或有事项》一章的相关精神不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第7条,“企业不应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因此上述会计处理方式在授予日将企业发行的股票期权视为一项或有债权,其记账原则与现行会计准则相冲突;容易导致企业资产的虚增,不符合谨慎的原则;如果股价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比较大,会导致费用不均衡,由于这部分差额记做费用在行权日所在年度入账,没有均衡地摊销至授予日和行权日之间的年度,因此不符合配比原则,会出现行权日所在年度企业利润锐减的现象;如果期权持有人放弃行权,需要冲减以前的记录,有操纵资产的嫌疑。因此这实际上是很不科学的一种会计处理方式。

  三、模仿内在价值法进行四步骤会计处理

  国内有的专家学者提出了比较完整的模仿美国APB(Accounting Principle Board)第25号意见书的“内在价值法”的精神,对企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进行账务处理的四步骤记账法,具体的记账办法如下:

  (一)股票期权授予日的会计处理

  借记“或有认股款(行权价格)”,贷记“或有股本(股票面值)”。“或有认股款”与“或有股本”之间的差额记入“股票期权溢价”科目的贷方。

  (二)股票期权等待期的会计处理

  该方案认为股票期权等待期内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情况,需分别对待:

  1.授予日无法预估行权日公司股价时

  在等待期内,公司的股票市价会发生上下波动,当股价在等待期内持续上涨超过行权价格时,期权持有人行使期权的可能性增加,股票市价与公司可收到的或有认股款之间就会产生正的差额,该方案设计者将此差额视为公司给予期权持有人的报酬,因此,在出现这种差价的相应会计期间的会计报告日(一般是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日和年度报告日)应当做一笔调整分录,借记“递延酬劳成本”(股票市价—行权价格),贷记“员工股票期权”;如此后在等待期内股票市价在行权价格之上持续上涨,相应会计分录为,借记:“递延酬劳成本”(新旧市价差),贷记“员工股票期权”。反之,以后股价下跌时,作反向分录。但递延酬劳成本的减少数不能超过以前会计期间内所确认的上涨总额,也就是说,该项费用的累积数不能为负。

  2.授予日可以预估行权日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时

  例如公司以增发新股中预留的股份作为未来公司股票期权行权的股票来源,则公司用以满足员工行权的股票在行权日的价格就可预先确定,即增发新股之股价。在此情况下,行权日增发新股股价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应视同公司预付给股票期权持有人的酬劳,该差额应该在等待期内平均分摊。因此,在等待期内每一会计期间的会计报告日应当做一笔调整分录,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酬劳成本

    贷:员工股票期权

  (三)股票期权行权日的会计处理

  在行权日,期权持有人与公司之间将发生认股款与股票的交换,此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收到期权持有人行权付款)

    员工股票期权(贷方余额=(行权日股价-行权价)*股数)

    或有股本

    股票期权溢价

    贷:或有认股款

      股本——普通股(股票面值)

      资本公积——普通股溢价(股票市价-股票面值)

  如果行权期内,由于股价低迷、持续低于行权价格等原因,期权持有人未能行权,在期权计划失效的当日,要做一笔会计分录,冲销“或有认股款”与“或有股本”、“股票期权溢价”等账户余额,同时将已经在前几年确认的费用转回,借记“员工股票期权”,贷记“递延酬劳成本”。

  (四)股票期权提前失效的会计处理

  当股票期权提前失效时,公司一方面应注销与该员工相关的股票期权账户余额,借记“或有股本”、“股票期权溢价”,贷记“或有认股款”,另一方面冲减“递延酬劳成本”,借记“员工股票期权”,贷记“递延酬劳成本”。如果期权持有人在离职前根据公司特别规定已提前行权,公司有权以行权价格回购这一部分股票,借记“股本”、“资本公积”,贷记“银行存款”。

  四步骤记账法是目前国内设计的相对较好的股票期权会计处理办法,该记账法将股票期权的入账时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同时借鉴美国APB第25号意见书的相关精神,在等待期中设计了相关科目以确认薪酬费用(确认薪酬费用的方法比APB第25号意见书更加严格),并以比较科学的方式予以分摊,因此比起或有事项记账法和三时点记账法来讲有了较大的突破。

  但该记账办法的缺点也是比较明显的,主要有:(1)该办法还是将股票期权视为一项或有事项,因此和第一种办法一样还是不符合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或有事项的定义;(2)该办法由于是模仿APB第25号意见书的精神,因此不可避免地具有APB第25号意见书相同的缺陷,即当公司股票价格变化较大时,公司的会计调整比较多,容易出现差错。有的公司甚至可以利用操纵期末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办法来操纵薪酬费用的高低,从而进一步操纵公司期末净利润、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重要的财务指标。

  四、我国目前应采用的股票期权会计核算方法

  从上述论述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即我国目前试点企业实施的股票期权入账办法没有统一的标准,大大落后于国外的会计标准,有很大的利润操纵空间。而我国上市公司采用股票期权等国际通用的激励约束机制是大势所趋,为各界所认同,因此,制定统一的股票期权会计准则十分必要,同时也显得尤为迫切。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FASB(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 Board)第123号公告“股票薪酬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鼓励公司采用新的公允价值法(fair value based method)来核算股票期权计划。以股票薪酬计划授予日为其计算日,以当天公司股价为基础来确认薪酬费用的高低。股票期权计划无论在未来以发行股票还是以现金结清,都应该以授予日估算出的股票期权计划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在整个服务期内(或等待期内)确认股票期权计划的薪酬费用。授予日之后,无论公司股票价格如何变化,公司无须对授予日确认的薪酬费用的数量进行调整。如果企业是为了补偿员工以前对企业提供服务而奖励其股票期权,则该股票期权的所有薪酬费用要在期权授予的会计年度一次性确认为成本,抵扣当期净利润;如果企业是为了补偿员工未来对企业提供服务而奖励其股票期权,则该股票期权的总薪酬费用要在员工未来的服务期限的年度内用直线法分摊入账。

  如果公司修改已颁布的股票期权计划中的有效期提高了股票期权计划的公允价值,则在更改日所做的修改实质上应当作为一份新的奖励来进行账务处理。对已经获权的股票期权的修改所产生的额外薪酬费用应当立即予以确认,金额为修改日新的期权计划的公允价值与修改前期权计划的公允价值之差,该差额应当在初始股票期权计划的剩余有效期和修改后的股票期权计划的预期有效期两者中较短的期限内加以确认。对于未获权的股票期权计划的修改,原始奖励的未确认薪酬费用必须累加到新增奖励的额外薪酬费用中去,并在员工剩余的服务期内予以确认。

  [参考文献]

  [1]陈清泰,吴敬琏。美国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M].中国财政出版社,2001.

  [2]陈清泰,吴敬琏。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法规政策研究报告[R].中国财政出版社,2003.

  [3]胡继之,段亚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制度设计与监管[R].深证综研字第0029号,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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