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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指数期货的会计处理探微

2006-09-06 09:55 来源:任壮

  作为股票市场中规避风险的一种金融工具,股票指数期货自诞生之日起,就成为现代金融市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金融产品。本文拟对股票指数期货的理论、应用和会计处理等问题谈些个人看法。

  一、股票指数期货的理论和运用

  1.股票指数期货的含义。股票指数期货(以下简称“股指期货”)是一种创新金融产品,它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为买卖对象的期货,其价格高低以股指的变化为基础,到期以现金进行结算。它一般以点报价,每一份期货合约的数量为每一点代表的现金价值乘以指数点数。股指期货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股指期货的基础资产并非实际存在的金融资产,而是一种假想的资产组合,其价值以指数点的若干倍来计量。第二,股指期货交割不是实物交割,而是采取现金交割方式。若股市价格高于期货价格,则卖者向买者支付现金差额,使正确看多市场行情的投资者实现盈利;反之,则买者向卖者支付现金差额,使正确看空市场行情的投资者实现盈利。第三,股指期货价格波动大于股指本身的波动。第四,对不同的股指期货而言,其风险也不同,因为不同的股指期货代表了不同的股票组合。总之,买卖股指期货可以视为买卖股票指数中包含的所有股票的期货,也就是买卖整个“市场”的期货。

  2.股指期货的应用。首先,股指期货主要用于套期保值。由于股市市价经常因外界因素的影响而变动,这就给股票投资者带来了难以预测的巨大风险,而股指期货则为股市参与者提供了避免股市系统风险的套期保值手段。如果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在对未来股市走势感到难以把握,为了防范股市下跌的风险,可以出售股指期货合约,这样,一旦股市下跌,投资者就能从期货交易中获利;如果投资者准备在近期购入部分股票,但资金尚未到位,为了防止股市短期上升,投资者可以在期货市场上买进股指期货合约。这样,一旦股价上涨,投资者就可以从期货交易中获利,弥补因市价上涨所多付出的资金。其次,股指期货还可以用来套利和投机。在股指期货交易中,一般只需交付5%~10%的保证金即可操作,也就是说,期货交易者可以控制几十倍于投资金额的合约资产,具有较强的杠杆效应,相比在股票现货市场上投机更有“以小博大”的优势,从而受到投机者的青睐。当然,在收益可能成倍放大的同时,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也会增大。

  3.股指期货对我国股市的积极作用。在我国,推出股指期货对股市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具体表现在:①目前我国的股市只有做多机制,而股指期货的引入则可以使中国证券市场由一个单边市场转变为双向操作的双边市场,从而给投资者提供了一个良好的避险机制和投资工具,使股市保持健康和平稳的发展趋势;②引入股指期货可以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套期保值和套利的避险机制,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③引入股指期货后,有资金实力的证券机构将会积极入市,这有利于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经济的健康发展,有效地发挥股市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功能;④尽快推出股指期货有利于吸引国际资金,防范金融风险,完善资本市场运行体系和运作方式,并逐步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

  二、股票指数期货的会计处理

  我国尚未出台有关股指期货的法律规定,在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上,也只有对商品期货会计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等。目前,理论界对股指期货的有关会计问题还存在争议,但国际上通常依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80号——期货合约会计》的规定处理。从长远上看,我国对股指期货的会计规定与国际通用的有关会计惯例应该是一致的。这里仅就国际会计惯例对股指期货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探讨。

  1.对股指期货合约的确认。传统观念认为,股指期货交易的实质是保证金(期货交易中确保买卖双方履约的一种财力保证)交易,因此可以以保证金的核算来反映股指期货交易。但这种处理方式不能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合约产生的权利、义务和相应风险。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的有关规定,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已基本符合“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确认标准,在合约立仓(交易者初次买进或卖出期货合约)时,应将合约价值入账,而在合约平仓(交易者买进先前卖出的期货合约或卖出先前买进的期货合约)时,应将合约价值冲销。

  2.对两种股指期货合约的不同处理。按照交易目的划分,股指期货合约分为套期保值和投机套利两类,对其会计处理方法也应根据其交易目的而定。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80号》明确规定了套期保值的标准:①被保值项目使企业面临价格或利率的风险;②期货合约能减少这种风险并为套期而设计。若股指期货合约不能满足套期保值的标准,则应视为投机套利行为。对于用于套期保值的合约,其意图是避免或冲销被保值项目所面临的风险,会计上应重点反映避险的效果,所以在合约持有期间发生的价格变动都应归于被保值项目,与被保值项目的价格变动损益相配比;对于投机套利的合约,其目的是获取利润,会计上应重点反映其获利的情况,所以要将合约市价变化带来的损益在当期予以确认。

  3.对股指期货浮动盈亏的处理。在期货交易中,交易所通常会计算交易会员当日的盈亏额。

  对于进行股指期货投资的企业来说,持仓期间发生的浮动盈亏属于未实现的损益。它在会计上有两种反映方式:一种是仅在会计报表日以报表附注的形式披露,不在报表内确认;另一种是将其确认为当期损益,在表内反映。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80号》,应将股指期货合约的浮动盈亏额计入当期损益。但对于套期保值的合约,损益的确认要与被套期保值项目相联系。

  4.对股指期货交易盈亏的递延处理。由于投机套利的股指期货合约应将交易盈亏即期确认为损益,所以不存在交易盈亏递延的问题。对于套期保值的股指期货合约,其实现的交易盈亏应予以递延,最终作为对被套期保值项目的价格或成本的调整。

  5.对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目前,大多数国家未对其信息披露作具体规定,但一般认为应在会计报表及其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资产负债表日的合约市价或公允价值、由于市价变动的浮动盈亏额、合约可能面临的风险、特定的交易目的等。对于套期保值的合约还应披露被保值项目的性质、金额,合约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浮动盈亏额,本期与被保值项目相配比的损益额、递延损益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