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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会计核算看企业利润操纵

2007-04-06 11:00 来源:孙红侠

  [摘 要]在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上,不少的上市公司为了达到配股、增发股票等目的,往往利用调整会计政策、关联方交易、资产置换等手段进行资产的账面重组,以达到操纵利润、粉饰业绩的目的。本文试图通过对上市公司操纵利润手段的探析,从而揭示出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新花招,为净化会计市场、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起到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企业;会计核算;利润操纵

  在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上,不少的上市公司为了保住“壳资源”或达到配股、增发股票等某些目的,往往利用调整会计政策、关联方交易、资产置换等手段进行资产的账面重组,以达到粉饰业绩的目的,这给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上市公司为了达到各自不同的目的,通过变通会计核算方法调节利润的现象经常发生,归纳起来,他们常常利用以下手段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一、利用不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操纵利润

  管理部门常常通过选用不恰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方法操纵利润。由于对同一交易或事项往往有多种可供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而我国具体会计准则还没有涉及到企业核算的方方面面,因此,很多上市公司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选择和变更来操纵利润、粉饰经营业绩。从实践看,上市公司经常使用以下几种方法:

  (一)选用不当的借款费用核算方法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借款所发生的利息费用、汇兑损益及相关的金融机构手续费,在筹建期发生的与长期资产购置有关的借款费用,可以予以资本化,计入这些长期资产的成本,在这些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后,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上市公司通过滥用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以调节利润。如渝钛白在1997年将钛白粉工程建设期间的借款和应付债券利息8604万元资本划为在建工程,但实际上这一钛白粉工程早在1995年已经开始试产,于1996年已生产出合格的产品。

  (二)选用不当的股权投资核算方法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已对长期投资的核算做了详细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满足一定条件时,如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采用权益法。反之,则采用成本法。但是很多公司却在这两种方法上做起了文章。当被投资公司盈利时,不该用权益法的投资也用权益法核算。当被投资公司亏损时,该用权益法的又改成成本法核算。

  (三)选用不当的合并政策

  同长期股权核算相对应的是纳入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所以上市公司还常常通过改变合并范围来调节利润。例如,南洋实业在1996年将其控股子公司南洋期货有限公司的会计报表纳入了其合并范围,但在1997年又将其排除在外,该子公司1996年已亏损700万元,1997年亏损多少,由于未纳入合并范围,我们不得而知。

  (四)选用不当的折旧方法

  折旧方法也是上市公司最常使用的一种操纵利润的办法。延长折旧年限、由加速折旧法改为直线法、甚至不提折旧等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屡见不鲜。例如,ST湘中意在1995年的财务报表中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由加速折旧法改为直线法,“帮助”公司增加了996万元的利润,由亏损变为盈利。

  (五)选用不当的收入、费用确认方法

  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或费用也是上市公司普遍采用一种操纵利润的方法。例如,国嘉实业在1997年12月5日与美国公司同意以12000万元的价格购买国嘉实业开发出的软件,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为1998年的6月和9月,1998年2月质量鉴定后予以验收。但国嘉实业在1997年12月25日与一家外贸公司签订协议,以9600万元的价格“卖断”软件,据此确认了5100万元的利润。显然,国嘉实业在尚未提供商品时就确认收入是不符合准则规定的。

  二、通过关联方交易进行利润操纵

  (一)利用关联方代购代销业务的关联交易,采用压低采购成本,抬高销售毛利,持续地向上市公司输送利润

  例如:ST本钢板材2002年报显示,主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大幅增长47.83%和40.05%,分析表明,ST本钢板材与大股东本钢集团之间发生的采购金额为54.07亿元,占采购总额的87.63%,其营业成本比率比上年同期下降3.13%,董事会公告称,主要原因是原料采购成本的下降,由此增加利润1.68亿元。众所周知,在当时全行业原材料价格以上涨为背景,其公告明显缺乏说服力,发生销售额34亿元,占销售总额54.84%,分析表明,关联交易毛利率10.65%,非关联交易毛利率7.96%,两者相差2.69%,由此增加利润9146万元,通过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目的是持续地向其输送利润。

  (二)关联交易的非货币性交易的货币化可以规避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约束,上市公司因此在此类关联交易中又想方设法将非货币性交易货币化,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1.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关系,采用资产置换方式先用价值较低的资产先从关联方换入价值较高的资产,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置入的价值较高的资产便以换出资产的较低账面价值入账,然后再以正常的市场价格将其售出,从而获得收益。或者关联方以较低的作价将资产赠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再将受赠资产以高价售出,获得收益。例如:ST康赛的关联方珠海天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天华电气有限公司分别将所持有的天华功率元器件有限公司38.5%、51.5%的股权,无偿捐赠给ST康赛,这一捐赠行为虽然计入资本公积金,但不能确认为收益,可是ST康赛在此后不久出售天华功率元器件有限公司的部分资产,却为公司带来近570万元的收益。

  2.采取交易分拆的手法,将实质上的一笔非货币性交易转换成两笔或两笔以上的货币性交易,将原先可以一步完成的资产置换业务,转变成购入资产与售出资产两笔货币性交易来完成,从而不受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制约。或者将交易中支付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重提高为25%以上,这样一来就将非货币性交易转化为货币性交易,避开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制约,从而操纵利润。

  (三)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避开暂行规定的约束,达到操纵利润目的

  1.关联方通过出让股权或中止受让相关股份,降低股权持有比例20%以下,从而从名义上解除关联方关系,相应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例如:天津磁卡股份公司原持有天津环球公司94%的股权,2001年中期天津磁卡将环球公司持股比例降低至47%.中期前,天津磁卡2001年与天津环球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将价值2.15亿元产品销售给后者,产品销售毛利达1.31亿元,占天津磁卡股份公司2001年度合并主营业务利润的54.6%.上述销售中期前已经完成,2001年末天津磁卡公司再次转让股份,不再持有天津环球公司的股权。由于上述两次股权的转让,将关联方转为非关联方,发生的巨额销售也就不必因合并报表而抵销,同样也不会受到暂行规定约束,销售毛利超过20%的部分,也不必计入“资本公积———关联方交易差价”,从而增加了当期收益。

  2.采用关联方———非关联方———关联方的交易手法,将资产高价出售给非关联方,将一笔关联交易变成两笔非关联交易,关联方则通过其他途径用以弥补非关联方的损失。或者选择适当时机,再以同样的高价从非关联方赎回资产,这两笔交易就成为了非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就可以避开暂行规定的约束,确认高价出售资产带来的交易价差,记入当期损益。例如:ST亿安科技股份公司,于2002年11月初发布公告称,将其一家已资不抵债的控股子公司42.19%的股权,以5200万元的高价出售给另一家非关联公司。由于是非关联交易,ST亿安科技股份公司轻而易举地获得总计约5200万元的非经营性收益。可谓是“取之有道”。

  3.利用潜在的关联方来为公司“输血”,在正式入主上市公司前,按非公允价格交易,在交易事项完成后,通过多重参股间接控制上市公司,才正式入主上市公司成为关联方。因为当时交易时还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方,这样一来就可以名正言顺地绕过对于关联方交易的监管,业绩因而提高。

  三、利用地方政府的保护支持政策来操纵利润

  许多地方政府为了不让本地的上市公司失去宝贵的上市资格,通过税收优惠、地方财政补贴、减免利息、给予资产价值方面的优惠政策等方式来补贴和帮助企业,一些公司也因此得到巨额补贴而实现了扭亏目标。例如,1997年新疆乌鲁木齐市财政局经人民政府同意,以现金的方式给予上市公司新疆友好1550万元的财政补贴,该项补贴收入占新疆友好税前利润的48.05%.在这种“帮助”下,新疆友好才以1995—1997年3年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0.21%、10.03%和10.47%的业绩顺利实现了1998年的配股。

  四、通过其他手段操纵利润

  通过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对外负债的不当计算以及对往来科目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挂账等形式来虚增利润。企业将应记入当期收入的款项,通过延缓开发票或不开发票的手段,记入应付款项核算,从而达到减少利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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