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25 00:00 来源:厦门市审计局·江鸣
财政性资金是通过预算进行管理的,政府采购资金作为财政性资金,也必须实行预算管理。从我国预算制度改革要求看,预算不仅要完整,而且支出项目要具体明确,《政府采购法》不仅对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管理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还赋予了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管的职责。通过审计,发现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在今后的审计监督中采取相应对策和措施,以保证预算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目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部门预算是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前提,由于这项改革起步较晚,制约了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滞缓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当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预算编制仍未得到细化,传统的预算审批方法和手段需要逐步改变。预算编制粗放的问题突出,甚至一些地区尚未编制采购预算,采购缺乏计划性。财政部门预算的编制时间虽然在逐年提前,但财政部门的预算审批办法仍然变化不大,由于上报的预算细化程度不够,而且往往每年有很多突击项目,一时难以确定明细,因此下达的预算仍仅仅是盘子数,而不是可以据此执行的预算。由于预算编制不细化,导致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也是粗放型的,难于操作。
二、预算单位预算编制质量有待提高。虽然目前财政部门规定了预算单位必须制订滚动预算和部门预算,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预算编制的质量仍然需要进一步提高,由于预算编制的不规范,致使财政部门在确立年度预算时不仅费时费力,而且预算随意性很大,往往要反复多次才能确立下来。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一预算单位对其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意识不强,沿用以往的编制观念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效果很不理想。主要表现为:1、采购预算申报不完整、不及时。2、采购内容要素填写不全、不清,采购预算不具备可操作性。二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争盘子、抢资金的现象,没有树立一盘棋的思想。一些单位上报预算时,对有的项目抱着“先争指标,再定最终需求,不争白不争”的心态,预算编制粗枝大叶,由于安排的项目并不十分必要和紧急,经过调研后再行申请调整项目或作为“机动资金”用于应急突发项目,等申报采购计划时时间已过了大半年,整个采购周期拉得很长。这种预算编制思路,使得高标准配置、盲目重复购置等浪费行为时有发生,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三预算编制已细化,但在描述所需设备的性能时却指定品牌、型号或供应商。按照国际惯例,预算单位编制采购预算时不应指定或品牌或特定供应商,但必须对所需购买产品的技术性能要求做出详细说明。据了解,含有倾向性的情况大致有两种:一种是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牵涉到一些技术和专业问题。不少预算单位对所采购物品的技术性能知之甚少,无法提出详细要求,只能参考某一型号的指标照抄照搬。第二种情况是预算单位对所采购物品已有意向品牌及具体型号,甚至已联系好供应商,申请预算时就以该供应商的报价作为预算价填报采购计划。《政府采购法》规定,如果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预算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则作废标处理。此外,由于各单位强调自身的消费偏好,也使采购难以整合为一体,无法形成整体消费倾向,使采购规模效益大打折扣。
三、政府采购执行随意的现象普遍存在,即使在年初预算时有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也难保计划有效执行。许多地方的做法是,单位要采购什么就申报什么,只要资金有来源,能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就可以随意采购。政府采购制度只是使这些单位的采购方式发生了变化,而缺乏对采购行为的必要约束,重复采购、盲目采购现象依然存在。此外,采购预算的约束力差,采购资金不能完全按预算目标、预算额度使用,挤占、挪用采购资金及超预算采购的现象时有发生。
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方法和措施针对上述存在的现象,审计机关应进一步加大对政府采购预算的监督力度。笔者认为,采购预算的审计监督作为整个政府采购审计的基础,应重点围绕“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约束”来进行,重点延伸调查采购管理机构、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等,通过抽查政府采购档案,查阅采购活动记录和检查财政对政府采购资金的预算安排、采购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督促相关单位切实履行好各自在政府采购工作环节中的相应职责,严格按章办事,共同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行为。
一、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重点审查:1、是否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即在财政综合预算的基础上,单独编列详细的政府采购预算,把预算内、外等财政性资金统一考虑进去。2、是否按照采购预算编制的合法程序进行,即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各采购单位向财政部门申报年度采购预算,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报政府、人大审批,然后再层层批复下达。3、是否做到严格审核监督采购预算的编制、执行行为的规范性,采购预算的编制和调整是政府采购计划的基础,应逐项从严审核把关,同时避免日后预算的不断调整,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二、对采购单位应重点审查:1、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所有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单位是否全都按要求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是否将应该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全部纳入采购预算,是否存在无预算采购。2、资金来源的合规性。资金是否正当、足额,有无资金来源未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有无以乱集资、乱摊派等方式筹集的不合规资金,有无或挤占挪用其它预算资金。3、采购项目的合理性。是否属于单位生存和发展必需的采购项目,有无高标准配置、重复配置;是否合乎国家的政策法规。4、采购预算编制的可操作性。采购预算是否细化到项目,是否把决定采购具体执行依据的内容要素,采购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和需求时间填写清楚、完整;有无存在指定品牌和型号或供应商的行为。5、审查采购预算的有效性,预算确定后,有无随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追加或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重新上报审批;是否存在虽已纳入采购预算却不执行政府采购的项目。
三、对采购代理机构应重点审查:是否严格按预算执行,做到了无预算不采购,无计划不执行,不超预算采购;是否全面完成了当年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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