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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基金审计应注意的问题

2004-09-02 00:00 来源:山东省审计厅·陈立惠

  失业保险基金是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建立的专项公共资金,是失业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根本保证。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是社会保障审计的重要内容。为了提高审计质量和工作效率,笔者结合多年的审计实践,谈谈在失业保险基金审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依据《审计法》和国家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现行政策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我国目前还没有失业保险的全国性法律,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是我们对失业保险基金审计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基金的收支管理及会计核算都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范了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程序,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实行各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两个条例增强了失业保险费征缴的强制性,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明确了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只有依法审计才能促进失业保险基金加强管理,促进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

  二、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全省审计工作方案及相关数据的审计情况统计表。审计工作方案应对参加审计的各市审计局提出具体要求,包括对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问题主要事实应表述清楚,使用的数据准确无误。通过审计情况统计表,了解审计年度末失业保险基金全部资产负债及基金结存的情况、参加失业保险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整体情况、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的情况。通过编制审计查出违规问题和审计处理违规问题统计表,了解全省失业保险基金审计查处的情况。通过编制审计调查统计表,了解部分未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欠缴失业保险费的真实情况,为发表审计评价意见提供依据。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资料审查应与计算机辅助审计相结合。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审计,不仅要审查财务报表、账簿和有关会计凭证,还应采用计算机辅助审计。通过配备计算机专业人员,利用提取的数据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发放及管理等全过程进行总体分析,了解失业保险基金操作的全过程,有利发现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提高了审计质量和工作效率。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资料审查应与审计调查相结合。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审计,既包括对财务资料的审查,还包括对应参保而未参保单位和欠缴失业保险费单位进行审计调查。可以选择应保未保且数额较大的单位和欠缴保费大户,进行实地审计调查和座谈了解,真正了解应保未保和欠缴保费的真实原因,有利促进未参保单位参保,及时发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完成当期保费收入指标而缓收单位和个人缴费等问题,也能发现缴费单位在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要分析是因为政策本身不尽合理,还是在执行政策中出现偏差,对不完善的,应积极促进完善,对执行不当的应督促其准确执行,在加大审计力度查处问题的同时,还应当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建议。

  五、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审计应与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审计相结合。对全省失业保险基金审计,首先应当对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和会计资料进行审计,包括对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报表汇总的审计。注意审查全省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数据与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失业保险基金报表数据吻合,审查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失业保险基金报表数,与在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地进行审计所获取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数据是否相符。通过上述工作,一是了解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报表与各市上报报表数据之和有无差额及存在差额的原因,从中发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全省报表中存在的问题。二是了解各市上报报表数据与该市留存的基金报表数据有无差额,由此发现各市上报失业保险基金报表中存在的问题。以便了解掌握造成这些数据差额的真实原因,以明确责任。

  六、对全省失业保险基金审计需要填制的审计统计表应当由审计组成员认真填制。特别是各市上报省厅的各种审计统计报表,应当经过由审计组长审核后上报,杜绝因审计统计表数字填制错误而给审计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