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5-18 00:00 来源:淄博市审计局·杜贞耐 王立明 相垣新 崔传佳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是我国社会改革、发展、稳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基金运作状况,政府关注,百姓关心。目前,不管是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严重的地区,还是收支有结余的地区,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上普遍存在着跑、冒、滴、漏现象,主要表现在缴费基数不实。本文结合审计实践浅谈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费基数不实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审计对策。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费基数就是企业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6个部分。参保职工个人一般以本人当月全部工资收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保险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不实,严重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企业情况看,大多数企业领导人对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意义认识明确,能够从企业的长远利益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出发,自觉为职工参保。但也有一部分企业对交纳养老保险的认识不足,回避缴费义务,漏报、瞒报的问题时有发生。同时随着劳动制度改革和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企业用工形式多样化,职工收入形式多样化,给缴费基数确认的准确性、真实性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一、企业缴费基数不实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一)企业缴费基数不实存在的问题1、漏保、断保人员问题突出(1)生产性企业季节性合同工、农民合同工没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大部分企业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使用季节性合同工、农民合同工的现象,有的企业占到80%以上。企业对这部分人员是以支付劳务的形式管理,没有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其签定合同,也未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2)商业企业短期合同制年轻员工漏保现象严重。目前,商业企业的发展趋势是集约化、连锁化,其用工形式多样,大量使用短期合同工的现象普遍存在于商业企业。如某商业流通企业,所属19家连锁超市雇员600人,而参保人员仅98人。该单位主要的用工来源,除了招用一部分下岗及关停产企业职工外,绝大多数是招聘城乡的高中专毕业生。对于这些年轻的短期合同制员工,该单位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3)关停产企业及下岗职工断保状况亟待解决。部分企业因经营不善,企业资不抵债,企业处于停产状态,职工分散分流。企业无力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应由单位负担的部分全部转嫁到职工个人头上。职工个人经济拮据,没有能力承担这部分费用,只好断保。另一方面,这部分企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后,考虑到自己的切身利益,想自己负担缴费重新续保,却又因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或未办理失业手续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能重复参保,续保问题难以解决。
(4)病保人员漏保。按照规定,病保人员属于单位的在职职工,应该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但在现实中,只有极少数效益好的企业为病保人员办理保险。
2、部分项目漏报、瞒报情况普遍大多数企业的养老保险业务是由劳资人事部门管理,而工资性的支出却是由财务部门具体处理。两部门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不同,部分项目漏报、瞒报情况比较普遍。漏报、瞒报的主要内容:
一是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发放的一次性的年终综合奖、年薪、政府奖、集资利息收入等;二是在“管理费用”等各项费用科目中列支的电话费补助、水电补助、取暖补助、职工财产商业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三是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发放的过节物资以及单位自定的医疗补贴等;四是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奖金或实物;五是由单位负担的职工宿舍的水、电、暖和职工伙食补助等一些暗补项目。这些补助企业没有直接发给职工,而是直接由企业负担;六是生产企业支付给商业企业分配给个人的回扣或奖励。
3、部分企业申报缴费基数随意性强,形式多样部分企业在缴费基数的申报、确认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统计局的工资统计口径和实际工资发放情况来确认每位职工的缴费基数,而是按照决策人的指示随意确定缴费基数,造成缴费基数不实。由于这些企业没有按照规定申报统计基数,导致企业缴费基数不实,从而导致缴纳养老保险费数额不准确。
4、多元化的收入分配形式给基数的统计确认带来一定难度,工资总额的确定有待于改进和完善目前,企业所有制多种形式并存,工资构成模式多元化。多元化的工资分配形式,已大大超出了1990年国务院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的构成所规定的项目,给工资的统计和基数确认工作以及社会保险机构的稽核工作带来了许多不明确的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低工资,高分红现象。这在改制企业屡见不鲜,在职职工均是参股股东。如某改制公司实际发放人均月工资收入仅有300—350元,而年终股利分红人均近万元。申报缴费基数时职工几乎全部按照最低标准缴费。由于现行的工资总额统计标准规定,股利分红不作工资收入统计,由此造成职工实际收入与按照工资口径统计的收入水平差额巨大。同时也给一部分改制企业提供了钻政策空子,有意压低缴费基数、回避缴费义务的机会。因为按照现行的政策规定,股利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均由职工个人负担。如果股利分红统计在缴费基数中,企业就要负担23%的费用。
第二,派送股份因使用会计原则不同,如何确定其缴费时期问题。现行工资统计口径规定,派送股份视为工资收入,但是否作为当期收入,实际操作缺乏明确规定。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会计部门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劳资部门记录工资适用“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工资收入。企业在年终因调整损益需要对股东进行派送股份,会计部门依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当期账目,但此时股份尚未实际派送。按照劳资部门的统计口径,不能纳入当年的申报基数。由于这部分派送股份不能核入当年基数,而来年发放又不通过工资科目,容易造成漏报。
第三,生产企业供销人员、内部承包人员的工资收入如何确认问题。生产企业为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销售数量自行制定销售政策,对销售人员实行销售提成,企业只发较低生活费(底薪)或不发,销售费用由销售人员自行决定支付。这部分人员收入水平较高但实际工资收入无法准确核算。企业为其申报缴费基数形式多样,有的按档案工资,有的按平均工资,有的按最低工资(底薪)等。
第四,商业企业职工由所销售商品企业直接发放的提成,如何统计缴费基数,参保企业是否有责任为职工交纳该部分的保险费问题,广泛存在于商业企业中。由于是商品制造企业直接发放到销售人员手中,参保企业不掌握实际发放状况,现行统计政策无明确规定。参保企业认为非本企业实际支出,无义务为其缴纳。
5、社会保险稽核质量不平衡,区县漏核现象相对突出。大多数企业经过市、区(县)两级社保机构实地稽核。但实际情况是,稽核质量市区两级不平衡,区县级漏核现象比较突出。
(二)产生缴费基数不实的原因一是部分企业特别是一部分新建、改制的企业负责人对社会保险工作认识不足,对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工作不重视,或是受利益驱使,刻意瞒报、漏报工资总额。而社保机构由于自身职能和人员力量的限制对企业工资的发放、统计工作缺乏有力的控制措施和监督力度,难以从源头上拾遗补漏,造成部分项目漏报、漏核。
二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落实力度不够。1999年1月,国务院259号令发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对征缴范围、征缴管理、监督检查和罚则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基金的征缴过程中,却没有得到严格执行,既反映了有些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也反映了有关部门执行《条例》力度不大的问题。
三是劳动部门对企业用工缺乏监管力度。没有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加强对企业用工制度、用工政策、用工方式的监督和检查,对企业大量使用短期合同工、农协工、季节工却又不与职工签定合同的非法用工行为缺乏监管力度,使劳动者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四是稽核人员力量不足,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区县级社保机构尚未配备专门的稽核工作部门和稽核人员,稽核工作一直存在经办机构疲于应付、业务科室临时代办、科室人员临时代管的现象。每年的缴费基数稽核工作都是临时抽调人员组成,素质参差不齐,稽核行为不规范。
二、审计对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征缴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动向和新问题。随着我国“入世”的发展社保体制将与国际接轨,社保资金支出将不断加大,新的问题也将会产生。审计应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作为重点工作,把握其实质,深入研究监督的方法,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探索审计的技术方法1、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的审计方法(1)运用观察法,观察社会保险征缴专管员是否按照政策规定和规范操作程序,依法征缴。
(2)运用抽查法,抽查参保企业职工缴费一览表、养老保险费申报月报表、养老保险费收取凭证、养老保险费结算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3)运用核对法,审核养老金转移手续是否齐全、参保时间、保费计算、转移金额是否正确。
(4)运用抽查法,审核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记载是否及时、准确。
2、参保人数的审计方法(1)运用核对法,核对被审计稽核对象申报的缴费月报人数与统计部门劳动工资报表人数是否一致;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与职工花名册是否一致。
(2)运用详查法,查清被审计稽核对象的在职职工、下岗职工、内退职工、停薪留职人员、挂靠人员、短期合同工(包括农民工、季节工)的参保情况,核实有无漏保人员。
3、参保缴费基数的审计方法(1)运用复算法,复算被审计稽核对象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是否与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相一致。
(2)运用逆查法,查阅被审计稽核对象的所需年度的劳动工资年报、财务决算报表、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一览表、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职工收入汇总表等,验证是否表表相符。
(3)运用顺查法,查阅被审计稽核对象的应付工资明细账、费用明细账,验证是否账表相符。
(4)运用抽查法(必要时也可用详查法),查阅被审计稽核对象的原始会计凭证、现金流量纪录,验证账证是否相符。
(5)运用调查法,对被审计稽核对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和询问,了解有关情况,作出调查笔录。
4、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的审计方法(1)运用抽查法,抽取参保企业的部分离退休职工原始人事档案、养老保险手册,审查其是否属于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是否符合离退休条件。
(2)运用复算法,审查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是否正确。
(3)运用查阅法,审核参保企业申报的离退休人员花名册、在职职工人员增减变动表、领取离退休待遇凭证所列人数是否相符。
(4)运用复核法,审核参保企业申报的领取离退休待遇月报、领取离退休待遇凭证的领取金额、社保机构业务结算凭证填写金额是否一致。
5、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审计方法(1)运用查阅法,查阅基金银行存款明细账,审核养老保险费的收取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财政专户管理。
(2)运用分析法,查阅有关的原始会计凭证、基金现金明细账、银行存款明细账等,审核社会保险费收支结算是否及时、准确。
(3)运用核对法,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分录、会计科目应用是否正确。
(二)通过审计监督促使社保机构做到“五个到位”。
审计“审帮促”是外因,调动社保机构挖掘内部潜力,加强审计稽核,是保证基金良性循环的基础保证。“五个到位”即:
1、重视稽核,做到思想认识到位一是养老保险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必须抓好稽核工作。特别是一些老工业城市,出现了“两高”现象以后,即离退休人员负担率和替代率不断增高,养老金当期入不敷出,收支倒挂严重。企业养老保险征缴比例较高,收缴率也较高,但征缴基数偏低,直接影响了收缴总量。有部分参保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缴费、申报不实现象,甚至有些单位存在瞒报、漏报缴费人数,压低缴费基数的现象。二是从维护职工利益上,必须抓好稽核工作。缴费基数直接关系到职工将来退休后的待遇,影响职工养老待遇。漏报、压低、瞒报缴费基数是一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三是从深化改革,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上,必须抓好稽核工作。缴费基数不实,不仅在当前影响了基金的收缴,从长远看,缺少真实可靠的依据,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险政策的调整完善和社会保险各项工作机制的建立。
2、充实队伍,做到组织领导到位一是建立机构,充实稽核人员。按照《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职责,对企业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审计稽核。随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条例》的颁布实施,促使社保机构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加强审计稽核队伍专业技术力量,使整个审计稽核队伍在年龄结构、工作经验、和业务素质上达到最佳结合。二是市对区县加大稽核工作的领导,按年头,分阶段,层层下达工作指标,并将其纳入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重要考核内容,推动社会保险审计稽核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三是积极协调审计、统计和企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做到密切配合,上下联动。
3、夯实基础,作到人员培训到位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稽核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综合知识和稽核实务的培训。组织稽核人员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二是要求每个稽核人员工作中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忠于职守,系统学习掌握《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等社会保险政策法规。三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以会代训的方式,结合普遍问题,讲解具体问题操作要点;结合典型案例,传授破解技巧;结合具体工作,熟练操作技能;结合召开稽核调度会,进行稽核经验交流。并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先行试点,通过有经验的专业人员现场操作示范,言传身教,使每一位稽核人员充分掌握稽核方法和技巧,为稽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4、建章立制,做到方法手段到位一是改变过去由企业申报资料,社保机构审核确认,然后再进行抽样稽核的做法,组成稽核工作组直接深入企业,实地作业,现场稽核,扩大实地稽核面。二是认真查阅企业劳动工资年报、财务决算报表、费用明细表、主要指标表、应付工资明细账、工资发放原始记录,核实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从而核定本年度缴费基数。三是实行公示制度,要求企业根据核定的缴费基数,制定当年度职工缴费一览表,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必须经企业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后,方可向社保机构申报缴费。四是实施动态跟踪,对稽核决定有异议的企业由专门人员进行复核;对拒不执行稽核决定的企业进行追踪审计,视其财务状况及认识程度,分别下达补缴计划和限期改正指令书。
5、广造舆论,做到宣传教育到位一是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在报纸上刊登宣传文章,电视上播放专题新闻,在电台设立咨询热线。并抓住新老养老金计发办法并轨的有利时机,突出典型事例,重点宣传缴费多少对职工养老待遇的影响。二是在实际工作中坚持稽核与宣传相结合,每到一户企业,工作人员首先召开企业领导、劳资人员、职工代表座谈会,向他们宣传政策,讲解审计稽核有关规定及重要意义,提高企业和职工的认识,争取工作上的支持和配合。三是对于少数有抵触情绪的企业,工作人员要耐心细致,不厌其烦地解释政策,化解矛盾,解除他们的思想顾虑,使单位负责人实现由经济问题到政治问题认识的转变,保证稽核工作的顺利开展。
通过实施以上措施,就形成了一个立体监督交叉网。它不仅可以从源头上堵住基金流失的“黑洞”,而且也为社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奠定了基础,为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审计建议1、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上缴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机制,严格考核,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和考核办法,把基本养老保险的完成情况同企业法人代表的评优评先、年终奖惩等直接利益挂钩。
2、建议由劳动就业机构兴办劳务公司,具体负责短期合同工、自由职业者及下岗职工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事宜。由劳务公司与这些人员签定合同,收取费用,向社保经办机构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使社会保险征缴工作从主要面对企业一个缴费主体转向面对企业和个人两个缴费主体。政府对灵活就业群体,要完善优惠扶持政策;就业机构要改进技术手段,提高管理能力;劳保部门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处理好劳务关系与社会保险关系,采取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对缴费年限与待遇指定相应的政策,解决好低标准准入的问题。
3、建议国家统计部门和工资管理部门针对目前多元化的工资分配形式,对不同类型的企业、不同成分的职工收入的构成摸底调查,修订和完善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缴费基数的概念以及有关事项的确认依据。
4、加快社会保险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一方面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在条例的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立法的不完善和执法力度不够,影响了养老保险事业的正常健康发展。所以,要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养老保险体系,强化基金收缴、支付、管理、监督力度,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做到基金管理各个环节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保障基金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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