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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实质上独立及独立原则的定义辨析

来源: 陈志明 编辑: 2002/08/21 11:45:25  字体:
  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对审计实质上独立和独立原则的定义分别是这样论述的: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独立原则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时应独立于委托单位和其他机构。笔者认为,《准则》中的这两个定义均有不妥之处。
    
  首先看关于实质上独立的定义,“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指的是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不能有利害关系,如注册会计师持有委托单位的股票或与委托单位的管理层有密切关系等。此定义实际上强调的是在第三者看来,注册会计师必须与委托单位独立,不能有利害关系存在。再看《准则》中对审计形式上独立的定义: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即在他人看来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稍加分析,即会发现《准则》中的这两个定义强调的都是对注册会计师“形式”上的要求,前者并没有解释到审计实质上独立的真正含义。笔者认为,审计实质上独立其实指的是精神上的独立,即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过程中能够排除任何内外因素的干扰,独立地进行分析、推理,并以事实的公正判断和客观思考为基础,来形成和表达审计意见。精神独立是一种精神状态、心理认识,是对注册会计师的内在要求,而审计形式上的独立是对注册会计师的外在要求,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确认和保障。因此,将审计实质上独立定义为“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显然不妥,既没有说到实质独立的内涵,又和形式独立的定义相混淆。
    
  再看《准则》中对独立原则的定义:“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时应独立于委托单位和其他机构”。笔者认为,这一定义有失完整性。审计工作包括审计计划、实施审计和审计报告三个阶段,注册会计师不仅应在执行审计业务(即实施审计)和出具审计报告时要保持独立,而且在审计计划时更应保持独立,因为审计计划是对具体审计工作的预先规划,包括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界定重要审计区域,从而确定审计目标、范围,选择审计技术、审计程序并且确定审计小组组成及人员分工、审计工作进度及时间费用预算等。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计划的整个阶段内,无论就应采用的审计方法,还是对应达到的工作量,均应有制定计划的自主权。因此,将独立原则定义为“注册会计师在制定审计计划,执行审计业务和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委托单位和其他机构”更为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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