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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实务案例探讨

来源: 上海上咨会计师事务所/计安平 编辑: 2004/12/21 08:55:09  字体:
    出具验资报告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业务之一,做验资报告政策性强、风险大,要求注册会计师有敏锐的分析力、高度的责任心、精益求精的业务能力,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审验程序。由于各公司情况的复杂性,验资报告的种类繁多。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和财政部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还要通过产交所做产权交割,产权交割可以替代验资,但又不能全部替代验资,所以当前在开展验资业务时,我们更要对验资业务的风险高度重视,要力求不出错,少出错,防患以未来。本文通过四个案例来探讨一下有关验资业务中碰到的一些问题该如何处理。

    案例(1):A公司原是一家全民所有的建筑设计单位,2004年8月份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国退民进,将全部国有股份转让给该单位的全体员工。经审计,评估后确认净资产为400万元,考虑到职工安置等众多因素,原投资方最终同意按350万元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了该公司张杰等17名员工,并于2004年8月20日办理了产权交割手续。根据当时的评估报告该公司净资产是4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300万元,资本公积55万元,盈余公积45万元。张杰等17名员工已在8月16日-18日期间先后将350万元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了原投资方,原投资方已分别给17位新股东出具了收据。10月5日A公司委托我们事务所验资,要求变更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原来产权交割受让的股权(即公司原先的注册资本)300万元,资本公积转增50万元,9月30各位股东按原投资比例共同追加投入注册资本150万元。根据贵公司要求我们实施了验资程序,根据A公司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我们均进行了认真审核,在审查中我们发现A公司在产权交割过程中,17个自然人新股东支付给原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款350万元,其中用现金支付的是150万元,另外200万元均是用本票支付的,我们就要求A公司提供了7月31日与8月31日的银行对帐单及银行日记帐,经过审计我们发现,其中200万元本票确系A公司帐上开出的,我们就明确告诉A公司我们无法出具这个验资报告,因为你们原来的300万元注册资本200万元抽走了,所以对原来垫付的200万元股权转让款应重新打入帐户我们方能予以确认,后来他们重新打入了200万元资金,我们最终给他们出具了验资报告,由于我们能严格执行验资程序,避免了一次验资风险。

    案例(2):A注册会计师接受ABC公司股东委托要求为他们出一份验资报告,ABC公司原由甲公司投入注册资本60万元占60%股权,由乙公司投入注册资本40万元占40%股权。2004年7月份乙公司将其名下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了自然人张先生,根据ABC公司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为150万元,按公平交易原则张先生以60万元的价款受让了乙公司原在ABC公司的40%股权,并于7月26日办理了资金交割手续,产交所也出具了产权交割证明。8月份根据ABC公司新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20万元,全部由张先生追加投入,变更后注册资本为120万元,其中甲公司与张先生各占50%股权。A注册会计师在验资事项中作了如下叙述:“……ABC公司已在2004年7月26日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原股东乙公司将其在公司的40%股权(40万元)全部转让给了自然人张先生,转让价款是60万元,转让方与受让方已在7月26日办理了资金交割,并进行了帐务处理,溢价款项20万元进了资本公积,上海产权交易所在7月26日已出具了产权交割单,……”初阅似乎很合情合理,验资事项说明交待得很清楚,但一分析问题就出来了,张先生支付的60万元股权转入款是直接支付给乙公司的,该款项通过ABC公司帐上转,对ABC公司来讲仅仅是一笔暂收款,最终是支付给乙公司的,正确的帐务处理是收到款项时:借银行存款60万元,贷暂收款60万元;支付款项时,借暂收款60万元,贷银行存款60万元;同时做一笔转帐分录:借实收资本-乙公司、贷实收资本-张先生。通过一分析问题很清楚对ABC公司来讲根本不存在资本公积增加20万元。这个报告最终我们在核稿时及时发现了错误,予以了纠正,避免了一起验资质量事故。

    案例(3):有家房地产企业委托我们出具一份验资报告,该企业原投资方将部分土地使用权及房地产作价追加投资。拟投资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地产均已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并委托了具有土地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了评估报告,同时也提供了投资单位的股东会决议等相关的验资资料,但在审核相关资料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该企业营业执照注明是一家集体所有制的非公司法人,而原投资方已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按现行政策规定,凡是非公司法人均应按现代公司制度进行改制,要么变更成有限责任公司,要么变更成股份有限公司,对那些尚未改制的企业是不能进行企业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针对该企业的实际情况,我们对他们作了政策宣传、改制辅导,客户最终也理解了我们拒绝出具验资报告的原因。

    案例(4):最近有一家外商独资企业A公司前来本所验资,根据外资委批文,公司章程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其中60万美元现汇,40万美元进口设备。我们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资本金帐户的进帐单、银行询证函、海关的进口设备报关单,逐一验证均无误,我们向外管局发了询证函,外管局也复了函,注册会计师李先生就给该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谁知验资报告给某区工商局退了回来,理由是:没有商鉴证明,我们就与工商局取得了联系,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2]42号文,附件2实物投资验资询证审核,登记操作规程:明确对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方以实物投资的必须要有商品价值鉴定书,但独资企业没有强调非要提供商鉴书。我们为了慎重起见,又向外管局进行了咨询,外管局再次肯定我们的观点是正确的,但工商局就是不同意,有关同志的解答是7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有些规定已发生了变化,要我们提供相关文件的证据,最后我们查阅了大量文件终于找到了1999年12月24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颁布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第四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外商独资企业不再进行强制性的价值鉴定。同时,加强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的监督管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该文件生效日期是2000年1月15日,目前仍有效,我们将此信息传递给了工商局,最后取得了他们的认可,我们出的验资报告顺利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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