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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中外合资企业在我国越来越多,建立和加强合资企业审计监督是保证合资企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也是保证国内投资保值、增值的重要途径,对合资企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不同于对一般单位的审计监督,在审计立项、审计处理、审计重点等方面有其特色。以下笔者仅就合资企业内部审计的特点谈几点看法。
一、审计立项由董事会决定,审计组织采用委托投资方内部审计机构的方式。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目前大部分合资企业内部未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其内部审计一般由董事会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对合资企业开展内部审计,通常采取的做法是由董事会委托各股东单位内部审计部门组成联合审计组进行审计。鉴于以上情况,作为投资单位的内部审计监督,在实施审计后对合资企业一般不作审计决定,而只作审计意见书,联合审计组将批准的审计意见书送被审计单位的董事长,并通知本单位派出董事,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研究讨论审计建议或意见。
二、审计目的十分明确。合资企业内部审计的目标是明确的,首要就是保护中外投资人的财产安全。
内部审计的任务和职责就是要揭漏和惩罚各种侵犯企业财产的行为。通过内部审计了解经营管理机构在干什么,干得怎么样,是否按投资人的意志决定去经营,是否存在经营者道德风险或逆向选择,导致股东财富受损,自己从中渔利。合资企业董事会通过阅读内部审计报告了解经营管理人员的业绩,以决定经营管理人员的工薪待遇及去留。
三、审前调查阶段应根据合营企业特点收集相关资料。
在审前调查阶段重点要收集的资料应为:合资企业章程、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审计期间合营企业财务年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年报的审计报告、与股东之间的关联方交易类型(特别是与外资股东之间的关联方交易)、公司主要供货商及销售客户、政府批文、税收优惠政策、公司所有银行帐户、公司内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合资企业章程是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也是合营企业得以成立的必备法律文件。通过合营企业章程可以了解以下内容: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等。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合营企业年度报表和清算报表应附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这种查账报告主要关注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在制定内部审计方案时应充分参考外部审计成果。
四、审计实施阶段应注意事项。
(一)在审计中,要注意合资企业经营是否按合同、章程的规定贯彻了平等互利的原则,有无一方严重侵犯另一方利益和派出董事违反出资人意愿,侵犯出资利益的事项等,由此类情况,在审计报告中应予充分揭示。这类事项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形式:
1、国外资本出资不实。对合资企业成立初期应将出资情况如合资各方出资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出资的设备是构作价过高,出资的技术是否先进、适用等作为审计的重点,以保证合资企业实收资本的真实、合法性。在中外合资企业审计过程中发现外方投入的资本中,大多数是以实物出资,主要是各种设备,以现汇出资的仅占一小部分或者没有,有的合同规定双方为现金出资,而外方以减少汇进、汇出手续为借口,由他们在境外代为开出信用证购买设备,实际上等于实物出资,在国外购买设备,我们很难掌握其真实准确的价格,而且经手人都有一定回扣,为数相当可观。我们验资时只得按发票提供的价格来认定实收资本。外方实际付出多少金额,无从考察,这样等于变相损害国内投资者的利益。
2、合资不合营,失去合资经营的目的,使国内投资者无法获得应得投资收益。有些外方投资者投资动机是推销设备或原材料,他们以设备出资,以推销设备获得高额利润来冲抵任缴的股本,甚至还要大赚一把;有的为了收购廉价原材料,用包销产品出口的名义,尽量压得价格,转手到国外高价抛售获得高额商业利润;还有的以高价将原材料卖入合资企业,使企业成本过高无法实现盈利。他们并不打算从合资企业分得股利,而是惟利是图,只顾自己赚钱,不管中方投资者的利益。
3、外资股东无偿占用合资企业资金、经营期内变相抽逃注册资本。在一些供货方为外方股东的合资企业中,常常要求合资企业采购原材料时预付货款;在一些销售客户主要为外方股东的合资企业中,应收帐款大额、长期挂帐,不能及时收回,合资企业日常经营资金甚至要靠短期借款来维持,无形中加大了企业费用;一些外资股东还通过借款的形式从合资企业支取现金,长期挂帐,实质上这种行为已属抽逃注册资本。
(二)合营企业内部控制的审计重点。1、在审计时要了解合资企业的领导体制,看其董事会能否定期召开,能否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发挥其应有作用。审查有无某方或莫经营管理者凌驾于董事会之上,直接把己方意志强加给企业的情况。
2、合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一般由董事会研究决定,内部审计应给予重点关注。《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差旅费、误餐补助费、董事会会费等项费用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董事会作出合理的规定,报主管财政机关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备案”。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经营管理者的一种限制,要求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不能随意列支费用。在实际审计中,常常遇到公司经营管理层制定的一些报销规定、费用包干制度、工资奖金分配制度等,既未报董事会备案,也未得到董事会的认可。外部审计一般对内部控制制度关注较少,董事会缺乏了解该方面的有效途径,内部审计应将其作为关注重点。
(三)防范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是合营企业内部审计的目标之一。经营者的道德风险主要体现在经营者不做什么错事,只是不十分卖力,以增加自己的闲暇时间,这样做,不构成法律和行政责任问题,只是道德问题,内部审计也无法给予确切的评价。经营者的逆向选择是指经营者为了自己的目标而背弃股东的目标。在合资企业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筹办中外合资企业,不仅是引进资金,更重要的是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经营管理办法,一些经营者往往利用合资企业引进的先进技术和管理办法,以自己或家人的名义注册公司从事与合资企业有商业竞争的企业,以达到自己获利的目的。二、经营者将先进技术或管理办法私下以有偿方式转让,从中渔利。
(四)成本费用开支不实,存在多列少支或虚列多支的现象。合资企业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为达到董事会的考核目标,合资企业经营层在成本费用支出上做假的手段越来越隐蔽。注册会计师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审计监督者,然而对中方或其他关联企业却无法审计,这就导致合资企业可能通过往来挂帐调节成本费用;税收监督也按内部和涉外划分,一般很少联合作战,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多列、虚列成本造成可乘之机。
(五)合营企业的涉外业务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从而带来税务检查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税”。此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五、依法做出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法规有别于其他企业。
对中外合资企业的审计,我们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为审计依据,同时“合资企业合同章程”、董事会会议决定和纪要等都可作为审计的重要依据。对审计中认定的问题,定性依据必须充分准确,审计意见必须恰当可行,这些依据必须在审计报告中明示,以便董事会讨论研究。
总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内部审计与其他组织的内部审计相比有其自身特点,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这些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审计方案,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维护中外投资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维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以达到促进合资企业健康发展的审计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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