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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审计责任的定位

来源: 张应杰 编辑: 2006/11/08 10:35:54  字体:

  摘 要: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然而,内部审计在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方面的作用未被企业所认识。对内部审计的内向服务职能认识不足,造成责任定位不明,影响了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国家行政命令式的内部审计组建模式又加剧了责任定位的模糊,阻碍了内部审计的健康发展。对内部审计责任应重新定位,达到与内部审计责任与职能的高度统一,重新认识并确立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机关、民间审计的关系,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关键词:企业内部;审计责任;定位

  一、问题的提出

  内部审计作为我国审计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审计实践,尽管在严肃财经法纪、促进治理整顿、制止损失浪费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成效显著,但种种徘徊不前的现象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内部审计认识上存在价值虚无论

  改革给企业带来了活力,但也出现了许多管理上的问题,企业内部再投资决策、资金使用、财务管理等方面亟需内部审计的帮助。而与此同时,在管理实践中,不少单位却根本没有内审机构,有些单位出于应付上级要求的初衷,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定了内审机构,但往往闲置不用,有机构无工作,形同虚设,内部审计在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方面的作用未被企业所认识。

  2.内部审计组织缺乏应有的地位和权威,造成了内部审计态度消极

  从理论上说内部审计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审人员的配备应具有独立性,才能体现内部审计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内部审计才能有地位和权威。然而,我国企业的内审机构在运行中却未被所在单位真正接纳,受到所在单位的排斥,得不到企业领导的信任,不能了解企业内部重大的经济活动,不能参与决策。有的企业讨论重大改革措施时有意识地避开内审机构及人员,这使得内审在企业中的处境十分艰难。因此,如何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内向服务职能,达到与内部审计责任的高度统一,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成为现阶段审计现实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原因分析:内部审计责任定位模糊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公告指出:“内部审计要经常为管理服务,其中包括(不仅局限于)研究和评价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审计业务经营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以便根据管理要求提供专门咨询。”我国内部审计之所以陷入徘徊不前、消极被动的局面,其关键原因就在于内部审计责任定位的模糊性。

  1.对内部审计的内向服务职能认识不足,造成责任定位不明,影响了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

  我国的内审,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应政府要求而建立起来的,采用的是“双重领导模式”,既受企业主要领导的管理,又要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审计机关往往对内部审计进行全面的业务管理,造成内审长期以来,无论在业务安排上,还是在审计结论上都依附于国家审计,使内审主要代表国家审计机关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很少进行经济效益审计。由于体制、政策等因素的影响,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内部审计实际上代表国家实施微观经济监督,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与国家审计并没有多少实质性的差别,只是审查范围大小不同。这样使得内部审计长期以来只能消极被动地作为国家审计的基础存在,并在协调国家利益与企业的矛盾时,必须以维护国家利益为首要责任。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作为经济实体的直接成员及内向服务的职能又决定了内部审计对企业的发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样一来,就造成了内部审计责任在定位上无所适从,很难摆平国家与企业的利益,造成了内部审计夹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左右为难,浪费了大量的审计资源。

  2.国家行政命令式的内部审计组建模式又加剧了责任定位的模糊,阻碍了内部审计的健康发展

  内部审计是随着企业经营机制和管理方式的变革,管理层次的增加及管理的复杂化,基于加强内部管理与调控的内在需要而产生与发展的,它是一种管理权的延伸,是一种组织内部的管理活动,是代表管理权的审计,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内部审计赖以生存的客观基础。然而我国的内部审计是一种行政命令的产物,组建速度虽快,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盲目性。在这种情况下建立的内审机构,很多是穷于应付而匆匆组建,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内部审计的内向服务功能,这既不符合企业的内在需要,又难以发挥内部审计的服务职能,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其局限性也日趋明显。

  三、对策分析:内部审计责任的重新定位

  1.内部审计责任与职能的统一

  随着内部审计责任的重新定位,我们在有关审计法规上对内部审计的组建、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与内容上应做出调整,从而使之与其职能达到统一。首先,内部审计的机构要按需设置,改变传统的行政命令式的组建模式。政府机构的庞大与低效率会影响经济的增长,同样,企业内部机构的臃肿和低效率也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和完善,企业将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它应不应该设置内审机构,要看是否有进行内部审计的必要性和内部审计工作量的大小两个方面,从而决定企业是否设置内审机构或由企业领导亲自监督和是否聘用外部审计人员提供内审服务或由企业自己完成。国家审计机关绝不能靠行政手段。强制设立内审机构,规定内审工作的内容,也不能对其实施行政管理。其次,内部审计工作要扩大自己的工作范围,不局限于财务领域的审计,要向业务领域和管理领域扩展,从而确保资产保值与增值,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总之,内部审计的一切工作主要是为企业内部管理设想,而不能脱离客观实际,一味要求内部审计为国家利益服务。

  2.对我国内部审计组织体系的重新认识

  审计组织的建立要从社会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出发,即只有当社会需要一个组织从事审计工作时,才有必要去建立审计组织。建立审计组织首先要明确其职责,以职责来决定机构,而不是确立机构后再赋予职责,通过划分职责来确定组织体系内部的关系。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在审计监督机制中,片面强调国家审计机关的建设,而对内部审计、民间审计的建设重视不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国家审计的附属物,以致形成了“国家审计为主导、内部审计为基础、民间审计为补充”的审计组织体系。而在事实上,根据审计发展的客观规律,三大审计存在的经济责任关系并不完全相同,从而决定了它们只能在各自的领域内发挥最大作用,根本不存在“主导、基础、补充”的关系。因此,在新型的审计组织体系中,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三者应分工协作,相互联系,共同承担整个社会的审计任务,构成一个社会的审计监督网络,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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