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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其发挥作用的根本保证。目前制约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的主要因素为法制因素、机构设置因素和人员配备因素等,针对这些因素在内部审计的法制建设、机构设置模式及工作方面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内部审计;独立性;制约因素;措施
近几年来,我国的企业内部审计在维护国家财经法纪和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增收节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自主权的不断扩大,国有企业弄虚作假,会计核算不实的现象相当普遍,扰乱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要从根本上解决和纠正企业的违法违规问题,仅靠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远远不够,关键要靠企业自身建立起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内部审计是这一机制重要的一环,而独立性是内部审计具有客观性、权威性,并能作出公正判断和评价的必备条件, 独立性是企业内部审计充分发挥职能的关键因素。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服务职能,完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就必须重视和加强企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必须对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进行深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强化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手段,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要使内部审计真正发挥检验、监督、鉴证、咨询职能,必须充分实现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审计理论和实务必须认识和解决的问题,是内部审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环节。
一、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内涵
审计的独立性是指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的过程中自始至终不受外来或内在因素的干扰或影响。具体指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处于超脱地位,不参与被审计者的经营活动;审计机关的经济利益与被审计者经济活动的成败不发生关系;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者及主要负责人在经济上没有厉害关系;审计人员与被审计者主要负责人之间应当没有伦理上的亲密关系。企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亦是如此,就其独立性而言主要有4个方面的内容。
1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独立性。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独立于其他职能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互不隶属,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向企业高层领导负责,或向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负责。
2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只能专职,不能由其他部门人员兼职。企业应当向审计人员适当授权,以便审计人员能在规定的权限内独立行使职权。这样可以使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在业务关系上超脱,不带偏见,不为部门厉害关系所左右,能够从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恰当的审计建议,客观、公正的行使审计监督权。
3 企业内部审计业务的独立性。企业内部审计业务就是实行专职审计监督和服务,不能经办企业的采购、生产、销售、财务等业务,只能以独立的第三者身份进行审计监督和服务。
4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能够独立地制定审计计划,执行审计程序,取得审计证据,能够独立地出具审计报告并在报告中揭露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适当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不受任何个人或其他职能部门的指使和干扰,始终独立、客观、公正的进行工作。
二、制约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因素
内部审计所处的地位,决定了它保持自身的独立性较之外部审计有更大的难度。它的独立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有着天生的缺陷。与外部审计相比,我国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受到较为严重的制约,缺少完整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内部审计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没有专门、具体的法律规范,没有统一的内部审计准则。目前,我国已颁发了针对国家审计的《审计法》,针对社会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法》,而针对内部审计的只有审计署颁发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年2月10日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的新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5年7月14日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同时废止),并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而酝酿很久的《内部审计法》迟迟未能出台。这导致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地位上的巨大差异,在根本上制约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产生了两种后果:(1)内部审计人员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2)由于没有具体可操作的部门、行业规章制度,缺乏相关配套指导措施,内部审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无章可循,无法可依,可操作性较差。
2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独立
一般来说,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主要有三种类型:受本单位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的副总裁领导;受本单位总裁或总经理领导;受本单位董事会领导。从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效性来讲,领导层次越高,其独立性就越有保障。
我国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是在国家干预和推动下建立起来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很不规范,缺少完整的独立性。当前内部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内部审计机构不是单独设置而是由其他部门领导或合署办公,例如:(1)附属于办公室;(2)附属于会计部门或与会计部门合署办公;(3)附属于纪委;(4)附属于监察部门或监事会;(5)临时由某一部门领导。这种状况导致了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受各方利益牵制,难以开展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严重制约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所以有些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形同虚设,甚至名存实亡。另外,有些单位甚至没有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当前,我国大多数国有企事业单位都设置了专职的纪律监察部门,且都直接对本单位最高权力机构(公司党委或董事会)负责。进行内部审计时,往往由纪检部门牵头,组织监察、计财等相关职能部门成立工作组展开审计。由于内部审计机构的临时性和非正规性,被审计部门往往不予重视,或者通过各种渠道对工作组施加影响,甚至处处抵制,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此种模式下,内审部门成为临时机构,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大打折扣,致使内部审计不能发挥应有的监督评价职能。
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中所处的地位决定了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在目前状况下,片面强调“企业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代表国家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是不切实际的,它过高的估计了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过高的估计了企业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
3 内部审计人员缺少完整的独立性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当前的实际状况,内部审计部门一般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副职领导,内部审计人员切身利益直接受所在单位控制,内部审计人员的人事调派权、工资管理权、奖惩权等由所在单位掌握。即内部审计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并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使得内部审计人员执纪执法的程度直接受单位领导的影响,工作质量直接受单位领导的制约。这就导致了以下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1)由于被审部门是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的组成部分,客观上造成了内部审计工作为本单位利益服务的依附性,这样就产生了片面理解内部审计的职责和作用,认为内部审计机构应该维护本单位利益。当本单位局部利益与国家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内部审计往往过多考虑本单位局部利益。甚至有些内部审计机构查出或明知本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却视而不见、听之任之。
(2)内部审计人员的切身利益直接受本单位利导控制。有些单位领导为了本单位、小集体或个人利益而不信任或限制使用坚持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对依法办事的内部审计人员实施高压制,迫使内部审计人员听其指挥或与其同流合污。
(3)内部审计人员安排的随意性。其表现为:人员由财会部门调任,实际审计经验差;离退休人员或临时调聘人员充任;有关人员兼任。这些情况极大地影响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导致内部审计无法客观公正地发挥监督评价职能。
我国大多数国有企事业单位设置的纪律监察部门都隶属于公司党委或董事会,其负责人一般由副职兼任,专职纪委书记也只享有副职待遇,在公司党委或董事会中居于次要地位。公司党委或董事会成员往往兼任公司行政领导职务,按照各自的主管方向分别领导一个或数个职能部门,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纪检部门进行内部审计时,一般是从监察、计财等相关职能部门临时抽调人员成立工作组,以工作组的名义开展工作。由于内部审计人员来自各个职能部门,必然受到各自部门负责人的影响,各个部门负责人又受到各自主管领导的影响,这样直接导致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无法得到充分保证。
三、加强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措施建议
1 加强内部审计的法律建设
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内部审计都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制定有内部审计实务标准等。为进一步明确内部审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国也必须尽快抓紧制定、颁布关于内部审计的法律和法规,根据宪法赋予审计独立性的精神,由立法机关制定具体、明确的内部审计独立性规范,将内部审计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内部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权利,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具体可操作的行业、部门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用法律规定内部审计机构的地位、结构、层次等,使内部审计纳入法制化轨道,用法律保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只有内部审计的法律建设完善了,内部审计部门才能很好地依法开展工作,发挥其对本单位经济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价作用。
2 合理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如何,直接影响到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关系到树立审计监督的权威性以及加大审计监督的力度。内部审计机构不能隶属于任何其他职能部门或与其他职能部门合并设置,而应该直接对单位中具有足够领导权力的领导人负责。有足够权力的领导人也使单位能对审计报告作出迅速的反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的建议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促进内部审计建设性作用的发挥。
目前,许多单位在如何建立内部审计机构模式上作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如:有些单位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同时又在总经理领导的管理部门中设置审计机构,审计机构对管理部门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但审计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业务开展、审计结论等重要事宜均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这种审计模式的权威性和独立性都很强,能够建立起内部审计部门和董事会的直接信息交流。同时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有权出席、参加高级管理层举行的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会议。这样使得内部审计部门能及时准确的对管理部门进行审计,并避开其他方面的干扰因素,迅速报告董事会,为董事会的及时决策提供客观公正的依据。
3 完善内部审计的管理体制
内部审计部门评价的对象是单位经营活动管理控制过程,高级经理层是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者和管理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任免上,若由高级经理层负责对其的任免,则内部审计无法做到形式上的独立。同时,内部审计部门经理为了维护自身地位,势必要依附于高级经理层,也无法保证内部审计工作实质上的独立性。相对而言,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它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而是代表股东监督管理人员的工作和单位整体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为此,它也需要有一个独立的部门和一批专门人员对整个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检查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直接向它报告。所以,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该由董事会直接任免。
另外,内部审计人员应回避自己曾参与过的管理活动的审计。内部审计人员作为独立部门成员不能参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只承担对其进行评价和建议的审计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存在内部审计人员被临时抽调担任一些非审计工作任务,以一个管理人员的身份参与执行管理工作,或出现临时调入、调出内部审计人员情况。此时,则不应委派这些人员参与审查自己曾负责的经营管理活动,以保证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再者,长期负责对一个部门的审计工作有可能会使审计双方产生私人感情,或者由于过于熟悉业务而产生疏忽和懈怠,这两种情况都会影响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公正的执行审计任务。针对上述情况,定期轮换审计人员岗位,并作为制度予以执行,能在很大程度上使审计人员保持其精神、行为上的相对独立。
综上所述,近几年内部审计在促进单位加强全面管理和提升综合效益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我们应根据不同单位和不同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大力加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进一步提高内部审计在单位的地位,使其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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