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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控制措施之一。强化内部审计,有利于公司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有利于对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也有利于增加公司的价值。但是,在我国目前仍有许多企业管理者对内部审计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其具体表现为有的企业没有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有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差、形同虚设。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国内理论界已提出了许多对策,如从法律上对内部审计机构设置进行明确规定,在组织形式上进行规范以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强化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等等。在国外,实行内部审计外部化已成为解决内部审计弱化的重要手段之一。笔者认为,内部审计外部化在我国十分必要,而且具有可行性,应该尽快进行试点推广。
一、内部审计外部化的涵义与作用
内部审计外部化亦称代理内部审计,是指企业从外部聘请专业审计人员执行审计工作,履行内部审计职能。在国外,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完全外部化,即企业不设内部审计机构,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内部审计服务;另一种是部分外部化,是指在企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同时,聘请外部审计师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外开始出现内部审计外部化至今,内部审计外部化已得到快速发展,如“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已承揽了美国,加拿大一半以上的内部审计业务,在美国的汽车、电子、石油天然气等行业均有50%以上的企业实行了内部审计外部化(《财会通讯》2003.11)。从国外内部审计外部化的实践来看,内部审计外部化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由于企业从外部聘请独立会计师进行内部审计所花费用通常小于自身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费用开支,实现内部审计外部化可为企业节约财务预算支出;二是提高审计质量,由于外聘会计师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实行内部审计外部化可以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二、我国实行内部审计外部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我国实行内部审计外部化的必要性
首先,实行内部审计外部化可以弥补内部审计机构缺乏的弊端。目前,有许多企业未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这容易引起财务收支混乱,集体资产流失。内部人控制现象。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有两个:一是企业培训审计人员。增设内部审计机构;二是直接外聘审计师进行内部审计。显然,第二种方式更具有优势。
其次,实行内部审计外部化可以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强弱取决于内部审计模式,各种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内部审计机构的隶属关系上。我国内部审计的隶属关系有五种情况,按照地位的高低排列如下:隶属董事会,隶属监事会、隶属总经理、隶属财务总监,隶属财务部门。在五种模式中,第一、二种模式内部审计层次高、独立性强,第五种模式的内部审计的地位和独立性较低,第三、四种居中。有关资料显示,在已设有内部审计机构的上市公司中,采用第一、二种模式的公司约占40%(《审计研究》2005.1),这足以说明我国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不强,而且由于我国国有企业所有者主体缺位的事实,使得第一、二种内部审计模式的独立性也打折扣。外聘会计师可以摆脱企业高层企业高层管理者的干预,独立地进行监督与评价,因此,实行内部审计外部化,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差的问题。
再次,实行内部审计外部化可以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内部审计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现代内部审计要求审计人员具备宽广的知识面,不仅要精通财务会计知识,而且要熟悉金融。法律、税收、工程、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现代内部审计还要求审计人员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判断力。我国内部审计人员普遍存在知识面单一。经验不足的问题。在企业实行内部审计部分外部化的情况下,内部审计人员通过与外部审计师的协作,可以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最后,实行内部审计外部化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我国加入WTO后,会计、审计业务在技术、方法上逐渐与国际惯例接轨,对于国外先进的方法我们要积极学习、快速引进,内部审计外部化在国外已有近二十年的历史,实践证明,这种作法是可行的。因此,我国实行内部审计外部化已是大势所趋。
(二)我国实行内部审计外部化的可行性
首先,从法律上看,内部审计外部化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第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这说明注册会计师代理企业的内部审计业务是完全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实行内部审计外部化,可以看作是完善了内部审计制度。而且现行的法律法规均没有规定企业不能与外界合作进行内部审计。因此,可以说,在我国实行内部审计外部化不存在法律障碍。
其次,从企业外部条件来看,内部审计外部化的条件已基本具备。我国的注册会计师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造就了几十万知识结构合理、从业经验丰富的审计师。而且,随着我国会计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国外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已陆续进入我国,为我国企业提供审计服务。这样,企业在代理对象的选择上,既可以选择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选择国外的会计师事务所。
再次,从企业内部需求来看,内部审计外部化已是迫在眉睫。长期以来,内部审计一直是我国企业的一个薄弱环节。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求企业管理者重视内部经营过程的控制和风险水平的控制,要求内部审计人员成为其咨询顾问,但在企业内部普遍缺乏这样的内部审计人员,依靠企业自身来培训发展内部审计人员,已是远水解不了近渴。只有实行内部审计外部化才能迅速扭转内部审计工作滞后的局面。
三、我国实行内部审计外部化的几点设想
内部审计外部化,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尝试,由于中外企业在机构设置、市场环境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要求我们在实行内部审计外部化时既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又不能简单地照搬国外模式。笔者认为,我们应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先进行部分试点,然后进行普遍推广。下面是笔者几点不成熟的设想。
(1)在没有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上市公司中进行完全外部化的试点。有关资料(《审计研究》2005.1)显示,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有一部分公司未设置内部审计机构,这种情况适合采用完全外部化的方式,由上市公司选择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全面履行内部审计的各项职能。
(2)已设有内部审计机构但运行效率低下的企业,可考虑撤销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完全外部化的试点。这样既有利于节约费用开支,又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3)在已设有内部审计机构但运行效率一般的企业,实行部分外部化的试点。这样有利于内外审计人员的密切配合,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率。
(4)在已设有内部审计机构且运行良好的企业,可暂不实行外部化。
内部审计外部化,既是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一种创新,又是我国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一种扩展。从宏观上讲,可起到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分工协作、提高工作效率的作用;从微观上讲,也有利于加强企业自身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内部审计外部化也会带来一些新问题,如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博弈、企业商业秘密泄露风险的加大,原有内部审计人员的安置问题等等。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也是内部审计外部化所必须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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