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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师在对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的方法
首先,获取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明细表,进行复核加总。然后将明细表数额与企业总账、明细账合计数进行核对,看是否相符。再将应收账款总账余额扣除已计提的坏账准备核对,是否与会计报表上的余额相符,同时也要核对明细账余额扣除对应的坏账准备后的余额是否与会计报表的余额相符。
其次,对应收账款进行账龄分析。编制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将重要的客户及其余额列示表中,对不重要的或者金额较小的可以汇总列示。将账龄表中所列示的应收账款加总,并扣除相应的坏账准备,看是否与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账款余额相符。
再次,请被审计单位协助,标示出至审计时已收到的应收账款,对已收回金额较大的款项进行常规检查。
最后,将应收账款向债务人进行函证。应收账款函证就是直接发函给被审计单位的债务人,根据债务人应付账款的账面记录核实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的记录是否正确。函证是确定应收账款事实存在、数字准确的最有效的审计程序之一。函证是外部证据,外部证据往往比内部证据更有说服力。
二、在应收账款审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1、应收账款入账金额是否准确。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存在销售折扣与折让情况下,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应采用总价法。审查中要注意是否有按净价法入账的情况,以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对此,审计人员应复核有关销售发票,看其与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等账户记录是否一致。
2、“应收账款”有无与“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相混淆的现象。此种情况会造成核算不实、不准确。审计时,可按新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内容进行逐项核对。
3、企业是否虚增应收账款以调节利润,夸大经营成果。此种情况主要是企业将未实现销售的产品做虚假销售,而将这部分“收入”通过“应收账款”科目挂账。审计时,应重点审查分析原始凭证及科目对应关系。
4、利用“应收账款”科目转移资金。有些企业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故意将本企业资金或产成品(商品)以“销售”或“劳务”、“外借”等名义转移到外地某关系单位,然后通过该关系单位的配合将这部分资金、物资挪作他用或者私分。审计时,可发函询证,或检查销货发票、出库单等原始凭证。
5、少提或多提坏账准备,人为调节利润。新会计准则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企业,年终按应收款余额的3‰~5‰的比例计提并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这样,有些企业为了调节利润就采取虚增、虚减应收账款余额或扩大、缩小计提比例等手法来多提或少提坏账准备。
6、坏账损失的确认及其账务处理不符合准则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坏账损失的确认难度较大,情况比较复杂,这就给一些企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带来可乘之机。所以,必须对坏账损失的确认和处理严格审计,防止违纪现象的发生。审计时,应重点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查询债务单位是否有偿还能力,回收措施是否得力,核销坏账的证据是否充分等。
7、将已收到的应收账款不入账或推迟入账时间。将已收到的应收账款不入账或推迟入账时间,以达到挪作他用,甚至据为己有的目的。有的销售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和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周旋于本企业和外地客户之间,将收取的货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利用收款和入账的“时间差”将款项存入银行从中渔利。审计时,要经常向对方单位发函询证或派人核对,查明本单位应收账款是否与对方实际欠款金额相吻合。如果不一致应进一步查明原因。
三、加强应收账款管理的建议
确立管理应收账款的部门;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根据企业内部制度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损失。对应收账款实行辅助核算,建立应收账款核销制度。建立切实可行的对账制度;企业应根据业务量大小及时间等因素对应收账款定期进行核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章,作为有效的对账依据,如发生差错应及时处理;对应收账款进行信用管理。另外,审计人员应督促企业对自身的应收账款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终进行全面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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