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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法》颁布后建设工程审计才正式实施,整个审计重点放在对工程竣工验收后的结算审计,是一种事后的静态审计监督,事前和事中基本没有审计部门介入。不难看到,传统审计模式存在着不少缺陷:
一是介入时段滞后。当事后审计开始时工程已竣工验收,许多施工过程已无法看到,隐蔽工程更难再现,当后期结算中遇到争议时,很难在现场观察取证。
二是介入形式被动。审计前,审计人员基本上是局外人,对施工、验收和结算等过程基本不顾问,不能主动深入到现场,仅仅是在接受建设方委托后,才应合同或协议要求,被动地开始审计工作。
三是分歧争议频繁。当一些签证或变更内容表述含糊或理解角度不同时,但审计人员手里却没有详实确凿的记载和证据,而无法说服对方。因此,争议时常发生,甚至分歧越来越大,其结果是审核久拖不决,延长了审计周期。
四是静态操作存在局限。建设工程全寿命过程包含了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工程竣工结(决)算及后评估这些阶段。显然,传统审计范围只涵盖了施工和竣工结(决)算两个阶段,若着眼于工程的整个周期,这种审计带有很大的片面性和局限性,不能全面反映出对其它阶段经济活动的审核监督。即使是在施工、竣工结算这两阶段内,也只是在事后环节介入,事前事中工作量几乎为零。
因此,这种只注意到单一环节和单一阶段,不考虑相关相邻影响因素的传统审计就只是静态的工作方法而不是动态的,这就使整个工程实施过程出现了监督视野的“盲区”。纠正这种现象,审计机关必须前移审计“关口”,实行从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直至竣工投入使用的全过程跟踪审计,从而做到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实现“不等亡羊先补牢”,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一、加强政府性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的重要性
1.有利于完善监督体制,增加决策的透明度,防止滋生腐败行为。近些年来,工程建设领域一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腐败现象,防而不止,堵而不绝。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有效的监督体制,未能形成工程投资、管理、监督等之间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体制。其中,审计本来作为重要的监督部门,但却只是在工程竣工后才开始进行,这时“木已成舟”,审计所发现的问题大多已难以改变和挽回。而实行跟踪审计,有利于审计人员从投资决策开始就参与到对工程项目的监督之中,随时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各方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及时揭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舞弊、违纪、违规行为,制止不正之风,促进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正确运用权力,实施科学决策和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实施的透明度和公信度,遵循国家有关规定,防范产生错误和腐败行为。
2.有利于严格贯彻和执行国家对建设工程相关的审计、建筑、招投标等法律、法规。目前,建设项目主要由《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等法规来规制。在项目建设审计中,审计部门除按要求依据《审计法》的规定外,还需要依据其他法律的规定。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缺乏有效衔接,传统的审计方式往往造成对所发现问题在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如对工程造价审计争议是适用《审计法》还是《合同法》的问题;施工方利用建设单位某些失误套走建设资金的问题等。而开展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审计部门及时参加工程建设的每个主要阶段和环节,就能清晰当时的情况和应当适用的法律,并从整个法律法规体系出发做出恰当的判断,避免理解和执行的偏差。
3.有利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采取跟踪审计,将审计监督贯穿于从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直至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招投标、合同管理、承发包、现场管理、投资控制等建设环节中常见的或苗头性的问题,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内控管理,强化责任意识,有效遏止对建设工程实施中的一些瞎指挥、乱签证、随意变更等现象,促进建设单位健全制度,规范运作,科学管理。
4.有利于提高建设投资绩效。在我国,建设工程项目损失浪费、挤占挪用、权钱交易等现象屡禁不止,严重降低了建设投资绩效。如果实施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就可以给建设项目的所有参加方套上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紧箍咒”,强化他们在其履行各自职能过程中的责任意识,及时梳理建设项目进行中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明确各方在建设项目实施中处理有关问题的依据和规范,从而最大程度的引导和规范各方的行为,防微杜渐,整体上提高建设投资绩效。
二、政府公共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内容
1.对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计。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将会导致损失浪费。因此,跟踪审计就要从检查程序的履行情况,报、批手续的完备情况以及批准权限等方面入手,促进工程建设单位按规定办事,避免发生决策上的失误。
2.对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进行审计。重点检查是否建章立制、制度是否完善、职责是否明确等。
3.对征地拆迁情况进行审计。重点检查程序是否合法、政策是否公开、手续是否完善、标准是否达到。
4.对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对招标投标过程进行审计,及时纠正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处理。对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计,防止合同条款约定失误造成投资增加和双方争议。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审查有无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的现象,纠正违反合同条款和执行合同不到位的行为,促进严格履行合同。
5.对材料、设备采购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审查应由政府采购的项目是否落实、材料和设备采购以及材料价差调整有无相应的管理办法、是否按概算批准的内容采购、采购价格是否合理。通过审计,促进被审计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供应商,节省投资,预防腐败现象发生。
6.对设计变更进行审计。重点审查变更方案是否经过充分认证、变更手续是否齐全、变更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有利于节约投资和保证质量。
7.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工程造价的真实性直接影响项目投资的真实性。单项工程完成一个审一个,审一个清一个,缩短了竣工决算审计时间。改变以往以核减率评价工程审计效果的观念,强调跟踪审计的实际成效。
8.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效果进行审计。主要检查项目建成的实际效果与预期效果是否一致,并予以客观的评价。
搞好跟踪审计必须构筑“三道防线”,即要求建设方从强化内控制度入手,由内部审计机构对施工单位承揽工程项目决算把第一道关。在内审机构审核的基础上,再由被审计单位聘请社会中介结构把第二道关。最后由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把第三道关。
三、跟踪审计做法
1.准确定位,依法独立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审计机关和审计组一定要恪守《审计法》赋予我们监督的职能,做到到位而不越位,不替代建设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独立开展审计监督,不能搞同体监督,不混同于被审计单位的内审机构。在跟踪审计时,把握好审计机关是监督者的角色定位,把握好审计机关是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审计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或按政府规定解决,委托中介机构要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2.对不同建设项目,采取不同的跟踪审计模式。对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项目,由审计机关根据项目特点和自身力量,安排每年几次、每季度一次的定期跟踪审计;对一些投资规模较小、有较成熟的管理经验、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项目,根据项目的特点,选择重点控制环节,如招投标阶段、重大设计变更、重点隐蔽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等环节,进行不定期地跟踪审计;对政府要求高、时间紧、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进驻项目现场,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驻场跟踪审计。
3.增强审计的服务性。寓监督于服务之中,既要当好政府资金的“卫士”,又要当好决策者、管理者的“谋士”,确保在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征地拆迁情况、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情况、材料与设备采购情况、设计变更情况、工程结算等跟踪审计的质量和效果。
4.整合资源,不断完善跟踪审计工作机制。整合审计资源,采用整合内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机关力量,构筑跟踪审计“三道防线”的做法。在工作方式上,审计机关采用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组,或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审计,并加强对聘请人员和受托机构审计质量和廉政建设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5.完善跟踪审计制度和程序,把握关键控制点,主动规避审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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