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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关于经济责任审计两个暂行规定下发后,特别是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步伐加快,成效比较显著。但在实际操作中,审计部门有时碰到审计“配合难”的问题,或多或少地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进度和质量。其主要表现和原因是:第一,被审计单位怕影响工作。因为经济责任审计时间相对较长,需要财务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的配合,被审计单位担心影响正常工作和有关业务的开展,所以配合不够积极主动。第二,被审计人想配合使不上劲。经济责任审计现在往往是被审计人或被调离或被免职或退二线后进行的,本人虽愿主动配合,但往往又使不上劲,很难配合好。第三,现任者存有避嫌心理。现任领导认为审计无非是挑刺查问题,又事不关己,能避之最好。第四,审计延伸时配合更不得力。一些单位认为毕竟是老领导,又是以前的事,还是多栽花好,与审计的配合也就可想而知。
要解决经济责任审计“配合难”的问题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审计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对中办、国办关于经济责任审计两个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对被审计单位要充分利用审前调查、下发审计通知书、送达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情况函等机会,向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宣传有关法律,并在实施审计的全过程都要自始至终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为顺利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奠定基础。
二、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是法律所赋予的职责,在具体工作中必须严格依法行政。首先,要坚持亮证执法,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出示审计通知书副本、工作证,使被审计单位和被调查人员知道你在执行公务,从而能主动配合。其次,要提高工作质量,审计人员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查深、查细、查透,并严格执行审计纪律,以审计人员的良好形象和模范行动赢得他们的积极配合。再次,要加大查处力度,审计机关要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必要时移交纪检监察和公安检察机关查处,以审计的威慑力取得他们的自觉配合。
三、争取部门、单位的支持。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级党委、政府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向审计机关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审计机关应当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要主动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寻求有关部门帮助,以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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