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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前,应把握“三审三不审”条件
( 一 ) 必须有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人事部门的书面委托和单位领导签字,方可进行审计。否则,不审。
( 二 ) 须有审计对象所在单位提供的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 ( 包括审计对象的述职报告 ) ,才可进行审计。否则,不审。
( 三 ) 如果审计对象是经济实体负责人,则必须提供单位的资产盘存报告和债权、债务清理报告。否则,不审。
这里说的“不审”是指不具备审计条件。遇有此类情况发生时,应促其满足审计要求的条件。一旦具备审计条件,就应立即组织实施审计。
二、审计初,应郑重履行“双向承诺”
( 一 ) 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无“账外账”等情况予以书面承诺;
( 二 )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的程序性、保密性和审计结果的客观性进行书面承诺。
三、审计中,应把握“两清两界定”的界限与尺度
( 一 ) 两清
1 .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要查清,以便认定其所承担的经济责任。
2 .审计对象不存在的问题要澄清,以解脱其经济责任。
要做到两清,其关键是搜集有效的证据。它是证明审汁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经济活动真实的凭据。因此,我们必须用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取证。
( 二 ) 两界定
界定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因此,至少以下两个方面必须进行准确界定:
1 .领导集体与审计对象个人的经济责任要界定;
2 .审计对象的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要界定。
四、审计后,应做好公允评价
( 一 ) 根据《评价准则》把握好审计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对审计对象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取得良好业绩,给予认定性评价。对发现的违规违纪甚至违法问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审计处理建议;特别是对于一些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提出建立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和内控制度等审计建议,并跟踪落实。
( 二 ) 综合分析审计证据,与审计对象无关的或把握不准的事项不予评价。
五、审计过程中,应适时开好“联席会议”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是中央“两规”的要求,是搞好经济责任审汁及防范审计风险的重要保证。因此必须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将其贯穿于审计过程的始终。当前,应把着眼点放在“先审后离”“审后再提”以及经济责任界定等方面,以使经济责任审计更具实效性。
在审计过程中,要予以重点落实。
上一篇: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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