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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的统一性
目前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缺少具体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这给审计评价工作造成困难。尽管《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中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但条文规定仍过于宽泛和笼统,不便于实际操作。不完善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致使不同的审计人员面对同样的问题,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审计评价,影响了审计的客观公正和审计的权威性。
(二)经济责任审计主体的多元性
经济责任审计要求审计人员划清经济责任主体任期内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界限。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两种责任很难区分。因为对领导干部直接责任进行区分和评价需要界定个人责任,界定个人责任又往往涉及到历史的与现实的、主观与客观的、自主决策与集体决策以及社会、经济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但实际情况是,作为经济责任主体的“一把手”,在单位的事务管理和经济决策上很少是一人说了算的,大部分是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很难找到界定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的依据,难以量化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轻重。
(三)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归属性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还要求审计人员正确划分领导干部任期内与非任期内责任。只有正确界定某一领导干部的责任期限,才能恰当地评价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但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一界定也很困难。由于单位经济活动、会计核算是连续的,以及权责发生制的记账方式,上期责任可能延续到本期,本期责任也可能递延至下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认定经济责任过于简单化、片面化,必然影响审计结果准确性。
(四)经济责任审计手段的局限性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但涉及到被审计的单位,还要涉及到领导者个人。单位行为和个人行为最大的差别是,单位的经济活动基本上是有具体的载体记录的,如会计资料、统计资料、会议记录等,是很容易查实的;而个人经济活动则是无据可查的,特别是社会关注的领导干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挥霍浪费等经济问题,一般很难从单位会计帐上发现。即使发现某种线索,如果没有相关执法执纪部门的技术手段和强制措施的配合和支持,仅凭现阶段软弱的审计执法手段是无能为力的。由于审计手段的局限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准确评价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是非常困难的。
解决审计评价问题的对策
(一)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坚持的原则
1、稳健性原则。审计评价的内容、范围只限于领导干部的任期内经济责任,绝不能作超出审计范围的审计评价。同时,一定要采取谨慎负责的态度,尽量用审核后的数字来进行评述,用写实性的方法来进行。
2、客观性原则。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以客观的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为依据,不能受主观意念的支配。坚持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是什么情况就评价什么情况,对事实既不夸大,也不缩小。
3、全面性原则。我们所作的审计评价,必须在充分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审计所查出的问题,避免以偏概全。不能用单个的事实去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把握的范围和内容
根据《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界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也只能是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及其他的有关经济问题。需要强调的是: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以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为中心,其审计对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应当与“党政领导干部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这个概念的内涵外延相一致,换句话说,若是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不应当负有经济责任的财政、财务收支等经济事项就不应该列为审计评价的范围。
我们再从审计内容的角度来说,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为基础,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评价。要结合审计查证结果,评价经济责任人任期内贯彻执行财经法规情况、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等。
(三)要建立统一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定量指标是指能够用数值表示的指标,包括绝对数与相对数,如预算的执行及决算或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等。定性指标是指不能够直接用数值表示的指标,如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与有效性、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纪和廉洁自律情况、单位重大经济决策的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在经济决策中所起的作用等。对于定性指标也要给以一定的权重,使其定量化,以避免评价时的随意性或以偏概全。
(四)要准确把握经济责任性质。
我们在作审计评价时,要用历史的和辩证的观点看问题。一方面,要考虑到当时国家政策性因素和整个社会大气候的影响,不能以现阶段的标准来衡量过去特定客观环境下所发生的事情;另一方面,在评价时要注意分清经济责任产生的因果关系,是否与领导干部任期范围内所能单独体现的经济责任相关联,不要将一些超越领导干部职责范围之外的经济事项同其任期经济责任相联系。
(五)要正确界定经济责任界限。
1、划清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界限。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期内行使经济权力,直接组织实施、控制、指使、操纵、决策、签发和干预经济活动的具体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主管责任则是指领导干部任期内由于个人主观原因不重视、管理不力或放纵他人造成的本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和其他经济犯罪的行为,以及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经济事项,应当负有的责任。
2、划清领导干部任期内与非任期内经济责任的界限,不能将前任领导取得的成绩或存在的问题当成是现任领导的成绩或问题。
3、划清集体决策与个人决策的界限,由集体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集体负责;由领导个人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领导个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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